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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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管理,结合老城区-各片区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委托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开发建设单位。第三条 -负责代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管理和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手续办理、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质量、工程变更手续履行以及其他事项,其中工程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各项费用的缴纳和工程变更手续的履行由-协助-管理和考核。第二章 管理和考核第四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按照项目立项、土地证书、规划证书(两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

2、可、房产证、档案和资产移交、结算资料提报共八个节点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评定(一)代建单位应按-确定的日期前,办理完成项目立项、土地证书、规划证书(两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二)代建单位应按施工合同或-确定的竣工日期前,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并备案,包括五方主体验收、防雷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电梯验收等。(三)代建单位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房产证所需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向使用单位、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的档案交付工作以及与使用单位的资产移交工作。(四)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施工单位向-提报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代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项目立项等上述八个

3、节点建设手续的,视情节按照每一个节点给予一万至五万元的经济处罚。代建单位在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收费须经-事先核准,未经核准的收费不予办理,超出核准限额的收费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约定总工期完成建设任务。-根据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采取批评、约谈、经济处罚等措施进行考核,保证节点工期和总工期的完全执行。(一)代建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明确开竣工日期和-会议决定倒排工期,制定并审批切实可行的总体进度计划。(二)代建单位应根据审批的进度计划定期调度,重点加强重要节点工期的监管。实行周例会制度,解决影响进度的问题;收集调度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分析进度偏离的原因,制定纠偏措施并

4、监督落实。(三)代建单位应协调水、电、暖、燃、通讯等配套设施的施工,不得因地下管网、绿化铺装等施工而影响总工期和回迁时限。代建单位未按照约定工期完成节点工期建设任务的,视情节处五万至十万元经济处罚。如无不可抗力或其他责任主体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影响回迁的,代建单位除应向-支付违约金外,造 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若 提前回迁给予节余躲迁费奖励,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管理费奖励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确保工程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并加强安全监督,避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一) 代建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审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建立情况,审查施工、监理人员资格等,监督施工、监理方

5、案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二)代建单位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格执行原材料、构配件等进场检验审批制度,建筑材料及设备安装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杜绝未经审批进场使用,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三)代建单位应严把工序验收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功能性验收等。未经代建、施工、监理三方验收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不合格工序坚决进行返工处理;对于发生的质量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四)代建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避免安全隐患未发现、发现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等情况,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代建单位未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规范监督施工单位,出现质量缺陷、事故,

6、竣工验收不合格造成返工处理,影响交付使用等情况的;出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发现、发现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承担因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外,还须视 情节处以一万至十万元经济处罚。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变更程序,实事求是的反映工程变更的事由、方案等情况。(一)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颁布的工程变更及价款管理相关办法,不得未经变更手续擅自改变原设计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事项,不得因工程变更造成结算资料的不完整,不得刻意回避工程变更预算价的限额申批要求。(二)代建单位不得隐瞒或欺骗工程变更的原因,对因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的工作过失造成的工程变更,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代建单位未严格履行上述工程变更的规定、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处一万至十万元经济处罚。第三章 附 则第八条 处罚措施由-或-提出办理意见,经-办公会同意后执行,违规责任在合同中已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如有异议应在处罚决定作出五日前书面向-报告请示复核。第九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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