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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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第二章 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

2、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3、(三)基本信息;(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六)最低资本;(七)实际资本;(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重大投资损失;(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

4、他事项,第四章 偿付能力管理,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一)资产管理;(二)负债管理;(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四)资本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

5、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

6、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第五章 偿付能力监督,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充足II类公司,指

7、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三)限制商业性广告;(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六章 附则,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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