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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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4 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下,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的展开,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已经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事实上,有人类历史以来,为了必要的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权进行限制甚或剥夺不可避免,否则整个社会将无法存在和发展。虽然我国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对公用征收制度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是宣示性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征收的对象、范围,补偿的标准、程序、方式,还缺乏统一的立法。因此,必须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实现对宪法中相关制度的承接、充实、发展和细化。为达此目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以及将来的集体土地上

2、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必须完成以下四项任务:一是确定房屋征收的公共目的以及公共利益的界限;二是确定房屋征收的主体;三是确定补偿原则和范围;四是确定房屋征收的程序。一、拆迁必须基于公共目的任何一个国家,要满足公共利益,其途径主要是征收和征用。依据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征收乃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合法侵害,而且这种侵害应给予补偿。在拆迁中,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剥夺被拆迁人土地与房屋就是一种典型的公用征第 2 页 共 4 页收。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才能对私人房屋实行征收,否则就是违法。这不仅是房屋征收的前提,也是防止房屋征收权滥用的重

3、要措施。然而,由于公共利益内容上有不确定性和发展性,很多情况下难以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这并不是说公共利益不能确定。在一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基础上,通过价值判断,将公共利益法律化和类型化,并借助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还是能够相对确定它的。我们可以在立法中直接确认公共利益,并排除非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标准有三:1.从使用主体来确定。一般说来,公共使用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为公众,即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确定的社会成员。如对于公共道路、体育设施、文化场所、风景名胜区、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机构、能源水利设施等一般为社会上不确定成员直接使用。第二类为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主要指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如政府

4、、军队、司法机关等。2.从公共用途的效果来确定。所谓 “公共用途的效果” ,是指征用行为最终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宁、大众健康等。换言之,是指公共利益事业直接或间接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对于公共利益的增加,大多数国家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认为主要效果是使公众直接受益才属于公共利益的用途。.从征用财产直接目的来确定公共利益。一般认为,具有商业营利性特征的征收行为,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但是,很难否认修建商业街就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因为它可能改善当地人的居住环境、增加就业岗位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问题在于它第 3 页 共 4 页同时又会给开发商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

5、根据所征收的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利用的直接目的,来确定公共利益内涵是比较稳妥的,从而排除政府利用公权力损害某人利益而使另一人获利的征收行为。如何保障拆迁出于公共目的?关键是要有一种公共意见的表达机制来保障。是否拆迁,拆迁是否真的为了公共目的,不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说了算,而应当通过公共意见的表达机制(公众的直接参与表达机制或代议机关的争论、表决机制)来决定,并且要由相应的机构(代议机关或司法机构)来审查拆迁是否出于公共目的。只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重大而特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方可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当然,对于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范畴必须通过立法作出明确界

6、定。二、确定房屋征收主体根据宪法规定,只有国家才有房屋征收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团体均无此权利。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主体,因此,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实际上是由政府来行使的。因此,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必须明确政府的公用征收主体性,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房屋征收的权力和责任。1.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应明确规定公用征收的决定由哪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然后根据征收的对象及其补偿由具体的政府部门实施,实行权责一致、责任到人。只有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才能避免政府各部门之间推诿责任,损害被征收人利益。从目前的立法来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 4 页 共 4 页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这样的规定较为合适。2.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救济主体。房屋征收一般分为四个阶段,规划及公告阶段,决定阶段,征收补偿阶段,征收实施阶段。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应当明确各阶段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可诉性,以行政程序的自身限制和司法手段规范政府的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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