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溪家居广场商业用房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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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筑资源联盟 筑域网 编 号 :碧 溪 家 居 广 筑资源联盟 筑域网 用 房 转 让 合 同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出 卖 人 : 北 京 碧 溪 广 场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出 卖 人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局 前 街 甲 3 号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1100001505744(1 定 代 表 人 : 王 宝 平 联 系 电 话 : 63844240 邮 政 编 码 :100073买 受 人 : 【 本 人 】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姓 名 : 国 籍 : 【 身 份 证 】 【 护 照 】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2、 【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 委 托 代 理 人 】 【 】 姓 名 : 国 籍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管 理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之 规 定 , 买 受 人 和 出 卖 人 在 平 等 、 自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京 买 卖 商 业 用 房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项 目 建 设 依 据 。出 卖 人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位 于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局 前 街 ,

3、 编号 为 ) 的 地 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有 土地 使 用 证 号 为 【 京 丰 国 用 (2001 出 )字 第 000753 号 】 、 【 京 丰 国 用(2001 出 )字 第 000859 号 】 、 【 京 丰 国 用 (2001 出 )字 第 001058 号 】 、【 京 丰 国 用 (2001 出 )字 第 001320 号 】 。筑资源联盟 筑域网 块 土 地 面 积 为 方 米 , 规 划 用 途 为 综 合 , 土地 使 用 年 限 至 2047 年 11 月 26 日 止 。出 卖 人 经 批 准 , 在 上 述 地 块

4、 上 建 设 商 业 用 房 , 【 现 定 名 】 碧 溪家 居 广 场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为 : 2001 规 建 字 0677 号 , 施工 许 可 证 号 为 : 施 0020012317(建 )。第 二 条 商 业 用 房 转 让 依 据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业 用 房 为 【 现 房 】 。 出 卖 人 已 合 法 拥 有 : 碧 溪家 居 广 场 的 所 有 权 , 并 依 法 取 得 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京 房 权 证 丰股 字 第 00240 号 】 、 【 京 房 权 证 丰 股 字 第 00241 号 】 。第 三 条 买

5、受 人 所 购 商 业 用 房 的 基 本 情 况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业 用 房 (以 下 简 称 该 商 业 用 房 , 其 房 屋 平 面 图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 房 号 以 附 件 一 上 表 示 为 准 )为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规 定项 目 中 的 :【 层 】 号该 商 业 用 房 的 用 途 为 商 业 , 属 框 架 结 构 , 层 高 为 ,建 筑 层 数 地 上 5 层 , 地 下 3 层 。该 商 业 用 房 【 产 权 登 记 】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 , 其 中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6、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积 平 方 米 (有 关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构 成 说明 见 附 件 二 )。出 卖 人 保 证 该 标 的 物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权 利 瑕 疵 , 由 此 对 买 受 人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出 卖 方 承 担 。第 四 条 计 价 方 式 与 价 款 。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约 定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该 商 业 用 房 价 款 : 该 商 业 房单 价 为 (人 民 币 )每 平 方 米 元 , 总 金 额 (人 民 币 )¥ (小 写 ), 千 佰 拾 万 千 佰拾 元 整 。筑

7、资源联盟 筑域网 条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 理 。根 据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计 价 方 式 , 本 条 规 定 以 【 建 筑 面 积 】 (本 条款 中 均 简 称 面 积 )为 依 据 进 行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 理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与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有 差 异 的 , 以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为 准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以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房 地 局 测 绘 队 测 绘 结 果 为 准 。商 业 用 房 交 付 后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发 生 差 异 , 双 方同 意 按

8、 第 种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1、 双 方 同 意 按 多 退 少 补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 即 对 多 付 的 房 款 部分 , 出 卖 人 在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记 载 于 产 权 证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该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 , 并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按 银 行 同 期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利 率付 给 利 息 。 少 付 的 房 款 部 分 , 买 受 人 须 在 出 卖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30日 内 付 清 , 利 息 不 计 。2、 由 出 卖 人 补 足 与 多 出 部 分 款 项 相 应 的 面 积 , 不 足 一 个

9、 单 元 的 部分 依 照 第 1 项 的 约 定 执 行 。3、 补 足 的 房 款 部 分 买 受 人 可 以 以 本 合 同 所 载 单 价 为 基 础 补 足 房 款 。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买 受 人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按 期 付 款 :1、 一 次 性 付 款 , 付 款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千 佰 拾万 千 佰 拾 元 整 。2、 分 期 付 款买 受 人 须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支 付 购 房 总 价 款 的 %, 即 人 民币 千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整 。自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日 内 , 支 付 总 房

10、 价 款 的 %, 即 人民 币 千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整 。自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日 内 , 支 付 总 房 价 款 的 %, 即 人民 币 千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整 。筑资源联盟 筑域网 其 他 方 式。4、 买 受 人 需 按 本 合 同 和 附 件 规 定 的 付 款 期 限 支 付 房 价 款 。 以 银 行汇 款 方 式 支 付 的 , 汇 款 到 达 出 卖 人 帐 户 之 日 为 付 款 日 ; 以 银 行 票 据 (支票 、 汇 票 、 本 票 )方 式 支 付 的 , 以 银 行 票 据 所 载 款 项 到 达 出 卖 人 帐 户之 日 为

11、 付 款 日 ;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的 , 以 现 金 交 付 之 日 为 付 款 日 。第 七 条 买 受 人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买 受 人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付 款 , 按 逾 期 时 间 , 分 别 处 理 (不作 累 加 ):1、 逾 期 在 60 日 之 内 , 自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之 第 二 天 起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 , 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万 分 之 贰 的 违 约 金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2、 逾 期 超 过 6

12、0 日 后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出 卖 人 解 除 合 同的 , 出 卖 人 退 还 所 收 购 房 款 , 但 买 受 人 应 按 累 计 应 付 款 的 2 %向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买 受 人 愿 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经 出 卖 人 同 意 , 合同 继 续 履 行 , 自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之 第 二 天 起 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应 付 款 之 日 止 , 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贰 的 违 约 金 。本 条 中 的 逾 期 应 付 款 指 依 照

13、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与 该期 实 际 已 付 款 的 差 额 ; 采 取 分 期 付 款 的 , 按 相 应 的 分 期 应 付 款 与 该 期的 实 际 已 付 款 的 差 额 确 定 第 八 条 交 付 标 准 。出 卖 人 承 诺 与 该 商 业 用 房 正 常 使 用 直 接 关 联 的 下 列 基 础 设 施 、 公共 配 套 建 筑 已 经 达 到 使 用 条 件 :1、 上 下 水 电 即 通 ;2、 电 话 已 具 备 开 通 条 件 ;筑资源联盟 筑域网 电 梯 已 可 正 常 使 用 。第 九 条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约 定 。买 受 人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后 , 产 权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前 因 非 出 卖 人 原 因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 , 须 书 面 通 知 出 卖 人 征 得 出 卖 人 同 意 , 并 支 付 总 房 价款 的 5% 作 为 违 约 金 , 出 卖 人 三 个 月 内 将 购 房 款 返 还 给 买 受 人 。第 十 条 关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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