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对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如何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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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中对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如何理解和把握 案情简介: 甲某系某水运企业一船长,在工作期间身体状况一直良好,未发现有较大的疾病。某日早晨点,甲某受单位指派驾船前往外地某市运货。当晚点分,该船中途停靠外地某码头,准备第二天继续航行。船靠岸后,船员各自在船上休息,甲某休息的时间是点分,休息前无吃饭饮酒等情形。第二天上午,甲某迟迟未起床,一直到点分其他船员去房间催他起床时,才发现甲某已死在床上。其他船员马上将此情况通知用人单位,经家属同意,该船空驶回渝并立即通知警方出警。经警方和法医检查,排除了甲某死亡有他杀、自杀情形,警方对甲某死亡的原因结论是“突发性疾病猝死”。因家属不愿作尸检,甲某死亡的病因

2、未查明。随后,甲某家属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甲某死亡性质为因工死亡。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认定甲某死亡性质为视同因工死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争论问题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某的死亡性质不能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主要理由:一是甲某死亡时间不是工作时间。从其死亡的情形推断,其死亡的时间应在出发日当晚点分以后至次日早晨点之间,在此期间甲某处于睡觉休息状态,其死亡不属在工作时间内死亡。二是甲某死亡的地点不是工作岗位。甲某死亡地点是在其休息的房间内,而且是在床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

3、个条件,才能认定甲某死亡视同因工死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这两个条件都不存立的情况下,就认定赵某死亡视同工伤,属适用依据错误。 另一种观点是应认定甲某死亡视同工伤。主要理由是甲某身为船长受指派驾船从重庆前往外地运货是履行工作职责。甲某作为船长的特殊身份,从驾船离开出发地,整个船上的任何部位都应视为甲某的工作岗位。甲某在船上的每一分钟,都要对船和船员的安全负责,都应视为工作时间。船在某码头泊锚以后,甲某并未离船且马上安排大家休息,在船泊锚及船员休息期间,甲某对该船及船员仍身负其责。因此,甲某因突发疾病在船上死亡,应认定其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死亡。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认

4、定甲某死亡视同工伤。 分析思路: 一、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必须同时满足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三个基本条件,才能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甲某死亡性质为视同因工死亡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依据上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基本条件。 二、如何认定甲某的工作性质。甲某的职务是船长,工作性质属流动性作业。一般的理解船长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对船及船员的安全等方面负责。 三、甲某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诸因素构成。因为甲某的职务是船长,其驾船外出运货是为完成工作任务,其工作性质决定了该船外出运货期间,就

5、要求甲某对该船以及船员的安全履行船长的职责,他处于持续履行船长的职责的工作状态。所以,只要甲某未离开该船,那么该船就是甲某的工作岗位。甲某死亡发生在运货的船上,就应当认定其是死在工作岗位上。 四、甲某的工作时间如何确定。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过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由于甲某工作性质的流动性和其船长的职责的特性,甲某的工作时间应属不定时工作制。甲某在船上是处于持续履行船长的职责的工作状态,就是一直处于工作时间内。甲某在船上死亡,其死亡时间应当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内死亡。 五、甲某死亡的原

6、因是什么。甲某驾船在外地某码头泊锚以后立即就休息了,没有暴食暴饮或醉酒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警方对甲某死亡原因作出“突发性疾病猝死”的结论,虽然病因不明,但警方对甲某死亡原因作出的结论是认定甲某因“突发疾病死亡”的主要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甲某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满足了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三个基本条件。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甲某死亡为视同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对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理解和把握,不能过于狭隘,要结合其工作性质、职务、工作方式作全面准确的理解,才能恰当地把握。 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时,必须同时满足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三个基本条件,才能适用。 三、认定事实时,必须排除他杀或自杀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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