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退休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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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退休金计算方法一、2006 年 1月 1日后退休 (一)1998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 15 年可以办理退休月养老金=基 础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 退休时 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 缴费年限+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二)1998 年 1 月 1 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1.新办法月养老金=基 础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退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 月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的

2、缴费年限+ 过渡性 调节金(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 2.老办法月养老金=基 础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调节金=( 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储 存额120)+(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 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过 渡性调节金 3.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人员的老办法月养老金=基 础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补贴(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5%实际养老金进行新老办法对比,补齐封顶。 二、2006 年 1月 1

3、日前退休(一)1998 年 1 月 1 日以前参加工作,至 2006 年 1 月 1 日前退休的,同 2.。因 98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最短缴费年限为 10 年,故要在 2006 年 1 月 1 日前退休,实际 参加工作时间为 95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 (二)1998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均使用新办法。 三、1997 年 1月 1日前退休使用原办法。四、特殊工种的退休计算办法 (一)1998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 15 年的办理退休,与新办法一样。 月养老金=基 础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4、费工资)21% 缴费年限+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二)1998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2006 年后退休的,按上述(一) 中规定的 1.中所列办法和下述老办法进行比对。 老办法,养老金=( 基础 养老金+ 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 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数2%)+ 个人账户储 存额120 五、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 退职生活费=(退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 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一)97 年

5、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再加 120 元调节金。 (二) 缴费 年限不 满 15 年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发给 1 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退职 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发月数,退职时不满 40 岁的,一律按 40 岁计算计发月数。 六、注意问题 (一) 新 办法中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与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乘以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老办法中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乘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二) 在 5 年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

6、,所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均为 2005 年职工平均工资。在 5 年过渡期内对 98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于2006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人员计算个人指数化平均工资时,乘以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为 2005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 按新、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四) 过 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数额,高出部分年度按比列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 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 30%;2008 年退休的, 发给高出部分的 50%;2009 年发给

7、高出部分的 70%;2010 年发给高出部分的 90%;2011 年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五) 过 渡性 调节金,2006 年发给 90%;2007 年发 70%;2008 年退休的发给50%;2009 年发给 30%;2010 年退休的发给 10%;2011 年退休的不发过渡性调节金。(六)1998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缴费满 10 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办 法按上述规定办理。(七)2006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 8%,此前的个人账户规模仍按 11%执行,凡按规定补缴 2006 年 1 月 1 日前的欠 费,其个人账户部分仍按 11的规模记入。 (八) 缴费 工 资基数,最低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九)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均为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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