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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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2011 年 3 月 14 日 2011 年 3 月 9 至 11 日,省局召开了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对各地反映的政策、征管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一、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工伤赔偿等问题1、问: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4 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

2、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根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 ,与企业签署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文件规定,其

3、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与返聘单位未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得作为工资薪金税前

4、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三、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四、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 ,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2:问: 目前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样,有旅游、疗养、集中休假等,具体范围

5、应如何把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 号文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 ”文件精神,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3、问: 目前我省社保机构尚未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缴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补交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否在交纳当年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由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可否在企业税前扣除?答:(一)财税200927 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 号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

6、前扣除问题已作明确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缴入商业保险公司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1、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7 号及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省国税浙财税政字200915 号文件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比列内允许在税前扣除。2、必须是经国家批准从事养老保险(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3、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账户。(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三)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4、问: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伤残或死亡,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

7、扣除?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劳动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5、问、 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6、 问:企业向

8、银行支付按上浮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企业一部分取得利息支付单据,另一部分银行则开具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管理费用等项目收取,银行开具的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管理费用可否税前扣除?答:银行开具的实际上属贷款利息收入的财务顾问费或现金管理费,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7、 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13 号公告中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其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应取得何种合法凭证?答:企业应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租赁利息(金融业)发票。8、问: 企业向个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9、,发生的手续费可否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9、 问: 企业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委托贷款利息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是否要考虑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委托贷款利息

10、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10、 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把握?以及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把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向非金融机构、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年利率 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年利率 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最高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年利率 12%而本企业当年度没有取得同期同类金融企业或者实际取得的同期同类金融

11、企业贷款最高利率低于 12%的,凡不高于年利率 12%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借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金融企业(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加各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村镇银行属金融企业范畴,其贷款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三、固定资产问题11、 问: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答: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认,企业可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与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的,可

12、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12、 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12 月后仍未全额取得工程款发票,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 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个别企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已按工程预算总金额计提折旧,并对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作调减处理。13、 问: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答: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资产尚可使用年

13、限分期摊销。原有固定资产装修,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按大修理规定处理;新购固定资产装修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14、 问:企业固定资产-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固定资产折旧在实际使用单位计提,房屋产权属于集团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可否提计折旧?答:固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一致,使用单位不得计提折旧。15、 问:所得税法条例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什么时期可以计算摊销费用?答:会计准则第 6 号一无

14、形资产规定,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为止。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摊销。但应区别于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投资性房地产,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16、 问:数控机床等数控化生产设备如何确定折旧年限?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 年,电子设备 3 年。数控机床等数控设备属机械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低应为十年。17、 问: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摊销规定不一致,所得税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如何计算?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67 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

15、,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年限内分期摊销,但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18、 问:企业绿化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答:除名贵花卉、林木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绿化费允许在税前扣除。四、房地产企业问题19、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一条(二)中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

16、准予在税前扣除” ,对分摊利息费用应出具(取得)何种凭证?答:房地产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以及银行借款合同及利息发票等相关凭证。20、 问: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允许按照合同金额的 10%预提,这里的合同金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文件精神,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可按总包合同计算,对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1、 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中:“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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