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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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核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屠海翔 瞿学军摘 要:作者通过自身工作实践,针对目前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状况,论述工程结算原则和结算的审核,强调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要从源头上摆脱施工单位结算思路的影响,本文同时也对实际操作中的热点事项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清单计价 结算审核 施工合同原建设部于 2003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 ),江苏省从 2004年上半年开始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笔者自 2003 年起在中介单位从事招标代理与结算审核工作,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结算审核要点,与业内同行进

2、行交流、探讨。1、结算原则作为专业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必须具有独立判断结算原则的能力,应当首先从宏观上把握工程造价确定的的原则和要素,这是关于工程结算的大政策、大方向,决不能迷糊,不能被施工单位的结算思路牵着鼻子走。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结算原则的最重要依据因与清单招标配套的合同范本尚未出台,目前市场上普遍采用的合同范本是 GF19990201,其中的第 23 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即是对工程结算作出的相关规定,该范本中明确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方式,即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但由于该合同范本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的要早几年,有关用词表述不够清晰,易产生歧义,特别是对“固定价格合同

3、” 的理解,到底是总价固定还是单价固定,甲乙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执。为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原江苏省建设厅发文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5)593 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格三种合同价款形式,并对各自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界定。1.2 单价合同这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也是最应当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进行合同风险的合理分担:招标人承担工程量变动的风险,投标人承担单价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或委托的中介机构,下同)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负责提供项目全面、表述清晰、计算较为准确(误差在15% 以内)

4、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可以在符合规范的要求内自由确定单价,不再囿于建设定额。清单计价就是要求投标人在同一平台(量的统一)上进行公开、透明的竞争,其竞争的实质是单价竞争,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是招标文件中没有明文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合同中没有明文的固定总价的表述,这一类“固定价格合同”均应作为固定单价合同。1.3 总价合同对于体量小、工期短、设计图纸达到足够深度的工程,也可采用总价合同,但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将“总价合同”进行明示,同时招标人必须给投标人足够的时间,由投标人在投标前去核对和确认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修正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陷或错误。1.4 可调价格清单计价模式下一般不采用。2、

5、结算方法审核人员首先应通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图纸(含招标图与竣工图)、各类变更签证等资料,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做到心中有谱,这样就可始终把握住项目造价变化的宏观脉络,这对审核结算中的重复计算、高估冒算大有裨益。施工单位的上报的资料可能比较杂乱、残缺,其目的就是搅乱局面,混水摸鱼,但审核人员一定要站在宏观的制高点上统揽全局,将各类资料按时间编成一串,不能被各类资料搞得心烦意燥、没了方向,跟着施工单位的结算思路走,那在战略上就错了。2.1、单价合同结算价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投标单价(或新增单价)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原则上应按竣工图全部重新计算,对结算量与招标量出入较大的项目应进行重点审

6、核,计算规则应遵循规范的计算规则,而不是省计价表规则。审核人员应当特别注意:由于竣工图系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一般做法(指设计变化不大的情况)是施工单位在设计院的施工蓝图上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修改,然后盖上竣工图章,交给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核,故主动权掌握在施工单位手中,因此笔者认为:凡招标蓝图与竣工图不符或改动处均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原始证明资料,如会审洽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决不能盲从竣工图纸。单价的审核:审核的最主要依据就是施工单位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凡是投标书中已有的项目必须执行投标的综合单价;相类似的项目可参考投标单价,作部分置换,无类似的新增项目应由乙方报价、甲方核定。

7、2.2、总价合同结算价款=合同价款(扣除其它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调整价款调整价款:指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签证、发包人更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发生的造价变动,其结算方法同单价合同。3、操作层面的热点探讨3.1、电子版本笔者一直认为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当包括书面和电子两个版本,而且电子版应当包括投标价与结算价两个部分(电子版本均应是造价软件格式而不是 EXCEL 格式)。因为在清单招标模式下,投标人有了充分的自主报价权力,政府发布的计价定额对投标人而言只是参考,而非强制执行,投标人完全可以采用企业自编的定额,因此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单价是其他人无法完全编制出来的,审

8、核人员要想快速、准确地分析出投标人的投标思路,全面、迅速地掌握施工单位投标时的各种费率标准及资源价格,仅有书面资料是不够的,特别是对于不平衡报价,如果能用造价软件打开投标文件,则能对投标明细组成一目了然。原江苏省建设厅已发文要求“ 为减少审核工作量,结算时施工单位除提供投标报价书和结算书外,还应提供电子版本”(苏建价函(2006)791 号文),这样可大大提高审核人员的工作效率。目前市场上工程造价软件品种很多且互不兼容,不同的软件很难组成完全一致的价格,审核单位为了提高审核效率,笔者认为借用施工单位软件也是可以的,毕竟造价软件的架构原理是大同小异的,同时也建议我们审核单位尽量使用多种软件,针对

9、不同情况安排对应的审核人员。3.2、算术性错误当施工单位投标书中部分项目的单价很高,乘以数量后与合价不符时该如何处理?当合价汇总出错时又该怎样处理?这些情况在没有实行电子清标前是完全可能发生的,招标人(包括专家评委)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将这类算术性错误全部发现并予修正,结算时单价的确定便又成为争执的焦点。尽管招标文件中一般有“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这一类表述,但笔者仍然认为上述情况应当修改单价,原因是评标打分是依据总价的,工程中标是因为总价有竞争力。投标人应当对自己的投标书质量负责,不应当出现低级错误,如投标人是有意为之,那就更是一种恶意行为,这是有违合同法中 “诚实

10、信用” 的原则,故上述情况应当作不利于责任方的解释。3.3、综合单价调整对于新增项目,合同中一般规定单价调整原则为“乙方报价,甲方核定”,但这样往往没有操作性,乙方狮子大开口,甲方不知从何下手。笔者认为比较公允的方法是“同口径重新组价”:依据新增项目的施工工艺套用投标时的定额,这样就确定了一个基础消耗量水平,然后依据投标书来调整出投标消耗量水平(投标时如果在定额消耗量上打折的仍应同等打折),最后将人、材、机等资源按投标时的单价代入进行重新组价。资源(人材机)单价及费率标准(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必须与投标书一致,如确实找不到合适定额,那只能采用“实物法 ”或市场价确定,这就近似于“成本+酬金”

11、思路了。至于工程量变更超过 15%的情况,综合单价一般也需要调整,总的原则是:量增加下调单价,量减少上调单价,但调整幅度目前尚无标准,因此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建议仍执行投标单价。3.4、措施费调整一般来说措施费用不宜调整,系带有一定包干性质。但意见中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的明确说明,那么怎样操作才能算比较公允、适当呢?目前措施费用的计算方式大致有三种:费率法(一般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为基础,如临时设施费、材料检测费等)、定额法(模板、脚手、排水等属于此类)、一口价法(如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等),笔者认为仍应深入研究

12、投标文件,在弄清投标人的计价思想后区别对待:费率法因基数变化当然可以调整(费率不变),定额法可以调整工程量(包括调增、调减),但投标单价不能变动,而一口价法就不应再作任何调整了。3.5、不可抗力索赔施工单位动辄以“ 不可抗力” 向建设单位索赔,施工单位的索赔报告中经常出现“ 百年未遇” 的字样,那么怎样去界定、甄别不可抗力?气象灾害(暴雨、旱涝)及突发公共事件是目前市场上被施工单位引用得最多的“ 不可抗力” ,是否被确认为“不可抗力” 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去负责。即使被确认为“不可抗力” 其损失也是要分别承担的: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

13、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发包人的人员伤亡 ”“工程清理、修复费用”;承包人应承担“自家人员伤亡、停工损失” 及其它措施性费用损失:临时设施、周转材料、施工用机械设备损害等。3.6、结算复审建设单位到底有无权力对工程结算进行二次送审?这在业内一直争执不休。笔者认为首先应看施工合同是否明确“一审终局”,如合同没有规定,则关键是要看建设单位是否对初审结果已盖章签字确认,如果已经确认则建设单位就不能再次送审了,因为这其实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对结算价格的“要约与承诺”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确认的初审结果。当然,上述观点是针对社会中介审计而言的,对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能会存在国家审计(或政府审计),国家审计的结果对初审结果是有调整权力的,因为这时建设单位只是工程项目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这种情况下初审结果即使经过建设单位确认也是可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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