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及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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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位及*公司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规范化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 区的相关病事假管理办法,结合改进工作作风、治理“庸懒散”活动的开展和单位实际,特制定*单位及*公司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如下:一、作息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00。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上班时间内,不准打牌、赌博,严禁利用电脑上网娱乐和炒股票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考勤管理规定机关考勤工作由办公室具

2、体负责,必须坚持公开、客观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出勤情况以考勤指纹机记录为准。所有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录入指纹(每天 4次) ,单位领导将在上班期间不定期抽查在岗情况。事先未请假而没有签到或签退记录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或外出办公事以审批单为准。每月月初,由考勤员负责将上个月的考勤表,以科室为单位,上报至各科室分管领导,各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由办公室2考勤员汇总给分管副主任签字后交财务科,作为工资发放的参考依据。三、病假规定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发给。(

3、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发 100%的工资。同时扣发当年全部年终奖和精神文明奖,并在年底考核中不得定为优秀等次。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80%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计发基数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按原标准执行。4、*公司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可参照执行,超过六个月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职工工作年限的计算,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为准。5、病假证明,须由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正规病例及3病假条。凡弄

4、虚作假开具假证明骗取假期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四、事假、加班规定1、请事假,半天以内报科室负责人批准;1 天以内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1 天的,报主要领导审批。须提前一天请假,使用统一规范的请假审批单,必须清楚注明请假时间和事由,经相关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室考勤员备案。确有极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须本人(或家人)打电话请假(通过短信或微信等请假的,视为无效),上班后当天立即补办请假手续,过期不补的,月底考勤汇总时一律计为旷工。2、当月事假累计在 1 天以上、3 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月考勤奖(100)元;超过 3 天的,扣发事假期间全部应发工资。3、当年事假累计在 10 天(含)以上、

5、20 天以内的,当年年终奖和精神文明奖均按 50%发放。4、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含)以上的,当年年终奖和精神文明奖全部停发,并在年底考核中不得定为优秀等次。5、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主任办公会另行研究决定。6、关于加班、换休。(1)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安排换休。(2)因工作原因加班和防汛值班的,必须在第二天换休;4逢周末、节假日值班(加班)的,可顺延一天换休,未按期换休的视为自动放弃。确因工作繁忙在一周内无法换休的,需填写换休申请单,注明换休日期,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换休。本制度中的“事假”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探亲假和上级组织或单位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时间。需

6、办理婚、丧、产假、探亲假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五、旷工、迟到、早退处罚规定1、当月旷工累计在 1 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月应发工资的 30%。2、当月旷工累计 2 天的,扣发当月应发工资的 50%。3、当月旷工累计超过 3 天(含)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4、当年连续旷工超过 10 天(含) ,或累计超过 20 天(含)的,当年年终奖和精神文明奖全部停发,按离职、辞退处理。5、迟到与早退视同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在 6 次(含)以内的,每 2 次视为事假 1 天,按本制度中事假规定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在 7 次(含)以上,或当年累计在 20次(含)以上的,每 2 次视为旷工 1 天,按

7、本制度中旷工规定处理。6、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不定期抽查职工在岗情况,发现上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脱岗的,按旷工处理。六、其他规定5(一)非公派学习培训请假的,须提交培训机构证明及缴费收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批准后,考勤按事假记录,结(毕)业后凭相关证明文件,达到培训学习目标要求的,扣发工资时在事假基础上减扣 50%。(二)工作人员因公致伤(须经专业部门鉴定和医院证明),治疗期内工资按原标准全额发放。(三)工作人员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重病症,在规定治疗期内尚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四)凡出现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2、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3、请假期满,逾期不归;4、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获取假期。七、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制定的所有考勤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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