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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新华网 1 月 10 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以下是通知全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513 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 天增设为 11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 -11 天(法定节假日)2
2、50 天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 12 月21.75 天三、2000 年 3 月 17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 号)同时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编辑:Me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