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及其股东对责任承担的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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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公司及其股东对责任承担的简析在当今商品经济极其发达的时代,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已经无处不在,并且在社会生活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发挥着特有的重要的形式。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了公司组织的主体。根据股东对于公司所 负 责 任 的 不 同 来 分 类 。 包 括 : 无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两 合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两 合 公 司 。 无 限公 司 : 是 指 全 体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的 公 司 。有

2、 限 责 任 公 司 : 是 指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仅 以 各 自 的 出 资 额为 限 承 担 责 任 的 公 司 。 两 合 公 司 : 是 指 公 司 的 一 部 分 股 东 对 公 司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是 一 部 分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仅 以 出 资 额 为限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的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是 指 公 司 资 本 划 分 为 等额 股 份 , 全 本 股 东 仅 以 各 自 持 有 的 股 份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任 的 公 司 。下 面 , 我 将 简 单 分 析

3、 各 种 类 型 的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对 于 公 司 责 任 的承 担 。一 , 无 限 责 任 公 司由 两 个 以 上 股 东 组 成 、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连 带 无 限 责 任 的 公 司形 式 。 又 称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 为 最 典 型 的 人 合 公 司 。 必 须 由 两 个 以上 的 股 东 所 组 成 , 而 且 股 东 必 须 是 自 然 人 。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无限 连 带 责 任 , 即 股 东 必 须 以 出 资 财 产 和 出 资 财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财 产作 为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的 保 证 , 公

4、司 的 全 部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公 司 债 务时 , 债 权 人 有 权 就 其 未 受 偿 部 分 要 求 公 司 股 东 以 其 个 人 财 产 清 偿 ,而 且 股 东 间 的 责 任 是 连 带 的 , 偿 还 公 司 债 务 超 过 自 己 应 承 担 数 额的 股 东 , 有 权 向 本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追 偿 , 这 样 , 这 部 分 股 东 就 成为 新 的 债 权 人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建 立 在 成 员 相 互 信 赖 基 础 上 的 少 数 小 的 共 同 企业 形 式 , 其 特 点 在 于 : 组 织 手 续 比 较 简 单 ,

5、不 要 求 具 备 最 低 的 资本 总 额 ; 公 司 经 营 好 坏 , 直 接 关 系 每 个 股 东 的 全 部 财 产 利 益 ; 因此 股 东 会 合 力 经 营 , 股 东 关 系 密 切 ; 公 司 信 用 较 高 , 竞 争 力 较 强 。但 是 , 股 东 投 资 风 险 较 大 , 责 任 较 重 , 资 本 不 易 筹 集 , 出 资 转 让有 严 格 限 制 , 不 利 于 保 护 出 资 人 的 利 益 。二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6、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是 我 国 企 业 实 行 公 司 制 最 重 要 的 一种 组 织 形 式 。 其 优 点 是 设 立 程 序 比 较 简 单 , 不 必 发 布 公 告 , 也 不必 公 布 账 目 , 尤 其 是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一 般 不 予 公 开 , 公 司 内 部机 构 设 置 灵 活 。 其 缺 点 是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筹 集 资 金 范 围和 规 模 一 般 都 较 小 , 难 以 适 应 大 规 模 生 产

7、 经 营 活 动 的 需 要 。 因 此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这 种 形 式 一 般 适 合 于 中 小 企 业 。三 , 两 合 公 司两合公司,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 ,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其无限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开名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两 合 公 司 在 大 陆 法 国 家 公 司 法 中 规 定 的 公 司 形 式 。 在 英 美

8、法 国家 , 一 般 视 其 为 有 限 合 伙 , 以 有 限 合 伙 来 进 行 规 范 。 此 外 , 还 有一 种 特 殊 的 两 合 公 司 , 即 股 份 两 合 公 司 , 它 是 两 合 公 司 的 一 种 特殊 形 式 , 普 通 的 两 合 公 司 兼 有 无 限 公 司 和 有 限 公 司 的 特 点 , 而 股份 两 合 公 司 则 兼 有 无 限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特 点 。 股 份 两 合 公司 与 一 般 两 合 公 司 的 不 同 在 于 , 其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是 以 认 购 股 份 即购 买 公 司 股 票 的 形 式 进 行

9、出 资 。 从 而 使 得 其 在 对 外 吸 收 社 会 投 资上 比 一 般 两 合 公 司 更 容 易 当 代 经 济 活 动 的 日 益 复 杂 , 使 得 上 述 公司 形 式 中 无 限 公 司 及 两 合 公 司 股 东 的 投 资 风 险 更 加 突 出 , 采 用 这两 种 公 司 形 式 的 国 家 已 经 不 多 , 而 股 份 两 合 公 司 因 其 有 限 责 任 股东 无 权 参 与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 其 地 位 不 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 对 投资 人 吸 引 力 日 渐 减 弱 , 采 用 该 形 式 的 国 家 更 少 , 有 的 国

10、 家 如 日 本甚 至 在 立 法 中 将 其 废 除 。四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 ,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的 资 本 总 额 平 分 为 金 额 相 等 的 股 份 ; 公 司 可 以 向 社 会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筹 资 , 股 票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 法 律 对 公 司 股 东 人

11、数 只 有最 低 限 度 , 无 最 高 额 规 定 ;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购 股 份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每 一 股 有 一 表 决权 ,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购 持 有 的 股 份 , 享 受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公 司 应当 将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查 验 证 过 的 会 计 报 告 公 开 。以 上 就 是 我 国 对 于 几 种 基 本 类 型 的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对 于 责 任 的分 担 , 从 中 不 难 分 析 出 我 国 公 司 法 对 于 各 个

12、类 型 的 公 司 的 结 构 的规 定 以 及 股 东 对 于 公 司 责 任 的 承 担 。股 东 是 公 司 的 基 石 , 公 司 的 成 立 是 基 于 股 东 的 投 入 , 同 时 公司 又 是 股 东 收 益 的 来 源 , 二 者 相 互 依 存 , 缺 一 不 可 。 但 是 当 股 东权 益 与 公 司 责 任 发 生 冲 突 时 , 二 者 的 矛 盾 又 将 何 去 何 从 。“善待顾客、善待员工、善待股东”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这三个“善待” ,是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操守、基本责任。而在中国,苛待员工,欺诈顾客,侵渔股东的事屡见不鲜。中国的许多企业经营者,包括国企经理

13、人和民企老板,根本就不懂募股、上市对企业主意味着什么。在他们眼里,募股、上市等于轻轻松松圈钱,就是拿别人的钱来做自己的生意。中国股市之所以严重缺乏投资价值,就是因为立市的基本指导思想错位,没有把上市公司的本质属性凸出来,即上市公司是社会公众公司,产权属于全体股东。中国的股票缺乏产权属性,而只有“有价证券”属性。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股民把股票纯粹当成投机品。而司法体系似乎只讲政策性,不怎么在乎法理、法意。而只有在股东权利、经营者责任明确,监管与司法到位的前提下,中国的资本市场才是安全的、可信赖的、有投资价值的,股份公司的治理与运作才是健康的。股东与企业经营者应该是个利益共同体。公司业绩做大了,资本增值,红利增加,股东、企业可以是双赢关系。没有一个股东是带着与企业两败俱伤、同归于尽的初衷去投资的。谁都明白,公司破产倒闭,投资者将血本无归。但是,总有一些大股东经营者把中小投资者逼到同归于尽的死胡同里。我想,我能明白周梅森那种神风突击队般发作背后的愤怒而悲壮的心。中国资本市场,也许需要更多重量级人物加入到股东权利保卫战去,让大股东经营者明白企业责任:善待顾客、善待员工、善待股东。 (本段摘自中华硕博网股东权益与公司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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