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解读——众合陈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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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3 年 新旧 民事诉讼法 对比 与 解读 众合 教育 陈璐琼 。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一款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 旧规为“审判活动”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删除 由人民调解法加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2、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合同 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增加其他财产纠纷 ,加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对管辖权下移作了限制 。 第 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4、申请他们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旧规 为 “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新增内容 审判人员有前

5、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增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第一次合法化。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6、义务。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 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

7、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 :有独三、无独三非本人事由未 参加诉讼的救济 规定。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 。删除了旧规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一 )当事人的陈述; 3

8、 (一)书证; (二 )书证; 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 (五 )电子数据(新增); (二)物证; (三 )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六 )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 )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 (八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

9、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 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增加二条 ,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 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

10、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的除外。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 删除了“法律行为”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 ,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 意思 的人,不能作证。 4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

11、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 视听资料 等方式作证: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 )因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意思”。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 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注意 ,民诉法和刑事诉讼法 规定不一样,它包括误工费用。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

12、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 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 ,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将“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统合为“鉴定人” 第七十七条 鉴

13、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新增)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 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七十九条 :法庭之友的规定 5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

14、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 旧规为“诉讼参加人”,区分了诉讼中与诉讼前 。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15、,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 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 旧规为为“应当”,只有前一种方式 。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增加一条 ,作为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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