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贷与他人管理办法 - Walsin 华新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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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新丽华规章办法 】 资金贷与他人管理办法 总 则 1. 目的: 为使本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有所依循,特订立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 3. 定义: 子公司:系指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权或合并计算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内 容 1. 贷与对象: 本公司之子公司。 2. 资金贷与总额及限额 总限额 本公司资金贷放之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期合并财务报表净值之 40%。 别对象限额: 别公司贷放金额不得超过申贷公司净值之 本公司持股达 2/3(含 )以上之子公司者,则以其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 100%加乘本公司之投资比率为限。 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国外公司间,从事资金贷与

2、,不受公司法第十五条融资金额之限制。 公司与子公司间,或子公司间之资金贷与,依董事会决议,并授权董事长于一定额度及不超过一年之期间内循环动 用者,本公司或子公司对单一公司之资金贷与之授权额度不得超过本公 司最近期合并财务报表净值之百分之十。 3. 贷放期限及计息: 贷放期限不可超过一年。惟本公司持股达 2/3以上者得于到期前一个月依核准及贷放程序申请办理展期。 贷与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台湾银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码 (。 本公司贷款利息之计收,以每月缴息一次为原则。如遇特殊情形者,得经董事会同意后,依实际状况需要予以调整。 4. 审核程序: 申请: 如欲向本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申贷公司必须正式行文并得检

3、附以下文件数据:贷款申请书、公司营利事业登记证及变 更事项登记表、负责人基本资料、公司及负责人近 3年无退票纪录证明、公司近 3年财务报表 (惟未公开发行公司必须提具会计师签认之报表 )、 预计提具之担保品清册及联保人、预计还款计划及还款来源。 【 华新丽华规章办法 】 本公司受理申请后均应由业务承办单位拟具申请签呈,述明贷放对象及与公司往来纪录、贷款原因、金额、期间、偿 还方式、资金用途、抵押品或其它保证方式等必要事项。 授信: 财务处接受业务承办单位初步审核后,依据申请书内容评估,评估资金贷与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累积资金贷与金额是否仍在限额以内、对本公司之营运风险、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之影响、

4、担保品之评估价值或联保人之偿债能力。并出具核贷建议书建议计息利率及贷与金额、期间呈请总经理及董事长核准。 核贷: 申请案件经授信审查核准后再送 董事会依一般决议后通过。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 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 之理由列入董事会纪录。5. 拨款程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贷款人应向财务处领取借贷合约,详细填写数据并用印后,检附下列文件: 承诺书 保证本票 担保品及质设相关文件 (如核贷书载明须提具担保品 )依以下程序会签: 财务处会计部 (制作传票 )财务处 (签发款项 )通知贷款人携带与贷款申请书同式之印鉴至财务处领款。 文件留存: 财务处:申请书、承诺书、保证本票、

5、核贷建议书、收据等正本。 会计部:申请书、收据等复印件各一份。 6. 资金贷与之控管程序 权确保 贷与金额拨放后,财务处随时注意借款人及保证人之财务、业务以及相关信用状况等,如有提供担保品者,且注意其担保品价值有无变动情形,如遇重大变化时,应立即依行政程序通报至董事长,依指示为适当处理。 贷款人如已全数清偿贷款金额,财务处确定款项无讹后,应提供清偿证明书予贷款人,并退还领据及本票、扺押品等留存证件予贷款人。 逾期未能偿还借贷金额,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担保品或保证人,依法径行处分及追偿。 由会计部建立备查簿,就资金贷与之对象、金额、董事会通过日期、资金贷放日期及依审查程序规定之事项详予登载于备查

6、簿备查。 稽核室定期稽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及其执行情形,并作成书面纪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除依行政程序呈报外,应即以书面通知各监察人。 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 应视违反情况并依本公司之奖惩办法予以处分经理人及主办人员。 因情事变更,致贷与余额超限时,财务处应订定改善计划,并依计划时程完成改善。 【 华新丽华规章办法 】 7. 公告申报程序 本公司各子公司与转投资关系企业应于每月 3日前将其上月资金贷与状况以书面通知财务处汇办。 每月 10日前由财务单位汇总本公司上月份 资金贷放明细表呈财务处主管核阅后,财务处按月办理公告之。 除每月申报程序外,资金贷与他人金额达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

7、处理准则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中应公告之标准时, 会计部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依上述处理要点规定应公告事项办理公告申报。 8. 其它事项 本公司之子公司拟将资金贷与他人时, 本公司应命该子公司依规定订定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并应依所定作业程序办理。 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其资金贷与他人除因业务需求产生之押标金、履约金及保固金需依本公司分层负责规程核准外,其它资金贷与他人作业一律不得办理。如有特殊需求时,则一律需经本公司核准,本公司之核准权限则依本公司分层负责规程核准。 本公司应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规定,评估资金贷与情 形并提列适足之备抵坏帐,且于财务报告中适当揭露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数据以供会计师执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当之查核报告。 本作业程序未尽事宜部份,依有关法令规定及本公司相关规章办理。 生效及修订:本公司订定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经董事会通过后,送各监察人并提报股东会同意,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本公司应将其异议并送各监察人及提报股东会讨论,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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