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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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 录摘要: .2关键词 .3一、意思表示概述 .3(一)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3(二) 、意思表示的类型 .3(三)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4(四) 、意思表示的解释 .4二、意思表示瑕疵 .4(一)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5(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51、欺诈 .52、胁迫 .63、乘人之危 .7三、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7(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7(二)意思表示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8四、诉讼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之处理 .9(一)刚作出行为时允许当事人自行排除瑕疵 .9(二)引发其他诉讼行为或法院活动后应作区别对待 .9(三)裁判后需慎重处理意思表示瑕疵

2、的诉讼行为 .10参考文献: .112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学生姓名:刘洋 学号:2008100255法律系 法律事务指导老师:孙振雷 职称: 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 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一、意思表示概述(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

3、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内心意思是 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 ,3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

4、表达。(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以分为明示与默示两种形式。(一)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二)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按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向相对当事人作的

5、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 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赠行为等,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 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

6、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在意思表示的要件中,行为意思是一个实质性的要件;没有行为意思,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表示意思,又称作表示意识,指意思表示人将其举止作为表示的意思;至少,是有意识地将其举止作为表示的要件。简单地说,表示意识就是想通过特定方式传达参与法律交易或法律交往的意识。因此,通过表示意识,我们可以获悉表意人有参与交易或进行交易的愿望及其具体内容,由此对整个法律交易有一基本判断。(四)、意思表示的解释4在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上,存在三种理论主张:一是意

7、思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在于探求行为人的真意,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以行为人的真意为准;二是表示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性立场,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以外部的表示为准,而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三是折衷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 意思主义理论与表示主义理论都有其合理性,在行为人的内心真意与其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分别适用意思主义或者表示主义。我国民法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采用折衷主义理论,以表示主义为主,意

8、思主义为辅。一般情况下,采用表示主义理论,在当事人存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而为意思表示时,应采用意思主义理论。二、意思表示瑕疵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有瑕疵,将要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再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一种称为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心中保留)比如彩民承诺朋友如果中奖就送给对方十万元;一种称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比如为了达到少缴契税的目的,购房合同双方故意少些合同金额。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种情形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

9、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71 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71 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 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 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

10、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 18K 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 的,如把 100 元 1 市斤当成 100 元 1 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或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5(二)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

11、的法律要件是:(1)在欺诈人方面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2)在被欺诈人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

12、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的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胁迫

13、的法律要件是:(1)在胁迫人方面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 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6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2)在被胁迫人方面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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