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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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市施工企业和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企业实际,根据有关建筑法规和本会章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深圳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均可参加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评价(下称企业评价) 。会员企业免费参评,非会员企业收取评审费。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第三条 企业评价是对施工企业,实行建筑业总产值、利润、纳税,获奖情况(下称四项硬指标) 、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不良记录扣分等方面进行综合排序后作出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协会推荐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同时,对综合实力强

2、、社会诚信度高的企业,授予品牌企业称号。第四条 企业评价工作遵循“协会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此项工作由深圳建筑业协会“企业评价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实施。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度不得参加企业评价:1、不能提供有效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2、受降低资质等级处分的企业;23、经核实申报材料虚假的企业。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标准分值第六条 企业评价采用满分为 1000 分的记分方法,四项硬指标占总分的 80%,即满分 800 分。企业经营管理占总分的 20%,即满分为 200 分。不良行为记录及申报资料扣分项实行定量减分制。各项扣分之

3、和大于 100 分者,不能参与金、银质品牌企业评选。一、四项硬指标以申报年前二年的平均指标为准,其分别所占分值如下:1、建筑业总产值 满分 250 分;2、纳税额 满分 250 分;3、实现利润 满分 100 分;4、获奖情况 满分 200 分;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评价指标及所占分值如下:1、经营管理能力满分 140 分,分解如下:(1)人力资源 16 分(2)基础管理 15 分(3、 )合同与法律事务管理 20 分(4)项目管理 15 分(5)质量管理 20 分(6)安全管理 20 分(7)企业文化管理 11 分(8)技术能力 13 分3(9)代表工程 10 分2、财务实力满分 60 分,

4、分解如下:(1)偿债能力 20 分(2)盈利能力 20 分(3)发展能力 20 分三、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扣分规定,以申报年前一年的情况为准,详见扣分规则及调整条款。第三章 评价组别第七条 每家企业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评价,依据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组别划分如下:(未列入下列组别的企业,可根据资质及所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类型选择组别) 。第一组:房建一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第二组:房建二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下;第三组:市政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第四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组。下

5、列主项资质的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核电工程专业承包、架线工程专4业承包;第五组: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第六组:钢结构工程组。钢结构和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七组:建筑智能组。建筑智能化、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八组:消防设施工程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九组:建筑装饰装修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园林绿化、古建筑工程;第十组:特种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建筑防水、体育场地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预应力工程、特种工程、无损检测工程;第十一组:劳务分包组。劳务分包企业(含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类)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四章 评价机构及程序第八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评价的审定机构。第九条 “评委会”是企业评价的实施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协会主要领导担5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和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协会专家库专家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秘书处企业管理

7、部牵头,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编制评审方案,抽取专家,组织评价,汇集评审价结果,向社会公示、表彰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的职责:1、审定详细的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2、提交企业评价结果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3、审查品牌企业初选名单。第十一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个评审组,其职责为,执行“评委会”审定的评价方案,审查核实申报材料,评分并汇总送“评委会”评审,提出品牌企业初选名单。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1、评审组评审排名;2、评委会审定排序名单;3、评委会审查品牌企业等级及初选名单;4、向社会公示;5、常务理事会审定;6、表彰。第五章 评分方法及奖、扣分规则第十三条 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减

8、去扣分之和,形成该企业的综合得分,据此确定不同组别的排序,排序工作由企业评价软件完成。第十四条 四项硬指标的评分方法1、按企业所在评选组别,经专家组审核确定的四项硬指标,排序第一者为该项指标的满分;2、其他企业该项指标的得分,与该项指标第一名相比,乘6以标准分即为该企业该项指标的应得分。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工作的记分方法。1、按评价组别,求出每项指标的平均值,凡在平均值5%范围内者,按二级指标标准分的 50%计应得分;2、在平均值5%至20%以内者为一档(含本数) ,在平均值 20%以上者为另一档。具体应得分由专家组评定;3、已分解至三级或四级指标者,参照前款办理。4、非量化指标或不宜采用前述办

9、法评定应得分者,由专家组评定应得分数;5、经营管理指标的分解情况及指标分值详见评分细则及企业评价动态管理申报表 ;第十六条 获奖加分规则:一、工程质量及其他方面获奖加分规则,1、获中建协鲁班奖,中施协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及国家级用户满意工程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 50 分;参建单位每项加 20 分;2、获金牛奖及用户满意工程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 40 分;参建单位每项加 15 分。3、获省优质工程奖及用户满意工程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30 分;参建单位每项加 10 分;(外驻企业必须在获得市优工程奖的基础上获奖的)4、获市优工程奖的按:7(1)工业、民用建筑建筑面积在 500010000 M2 的,

10、主承建单位每项加 10 分,参建单位每项加 3 分;建筑面积在 1000140000 M2 之间的,按线性关系加分;建筑面积在 40000 M2 以上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 25 分,参建单位每项加 8 分;(2)市政工程:投资额 10005000 万的 每项加 10 分;投资额 500110000 万的 每项加 15 分;投资额 1000120000 万的 每项加 20 分;投资额 20000 万以上的 每项加 25 分;(3)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10000 M2 以下的 每项加 5 分;10000 M2 及以上的 每项加 10 分;5、获国家级专业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加 40 分,获省级专业工

11、程质量奖的每项加 20 分,获市级专业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加 10 分。二、双优工地及其他方面获奖加分规则,1、获省级双优工地奖的 每项加 20 分;2、获市级双优样板工地奖的 每项加 20 分;3、获市级双优工地奖的建筑面积在 10000M2 以下的 每项加 5 分;8建筑面积在 1000020000M2 的 每项加 10 分;建筑面积在 20000M2 以上的 每项加 15 分。三、其他方面获奖加分规则,(一)综合评价品牌企业评选的获奖情况,系指申报年前两年取得的综合业绩,各种证书须在有效期以内,具体加分如下。1、获市级百强企业前 20 名的每年加 10 分,20 名以外每年加 5 分, (同

12、一单位获不同级别奖项时,取最高分值,不重复记分,下同。 ) ;2、获市级综合评品牌企业奖的:金质品牌企业每年加15 分;银质品牌企业每年加 10 分;铜质品牌企业每年加 5 分。(二) “四优”方面的获奖加分规则1、获国家、省、市级优秀企业每次分别加 50 分、30 分、10 分;2、获国家、省、市级优秀企业家每人 1 次 分别加 30 分、20 分、10 分;3、获国家、省、市级优秀项目经理每人 1 次加 30 分、20分、10 分;4、获优秀总工程师每人次加 10 分。(三)获市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以年度计,每年度加 10分(以二年度为限最多加 20 分) ;(四)获国家、省、市级 Q

13、C 小组奖的,每一项分别加 30 分、20 分、10 分;9(五)推进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获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每次加 10 分;(六)工法:获国家、省、市级工法的,每项分别加50、30、20 分;(七)企业在外地协会获奖的:省级每年每次加 8 分;市级每年每次 5 分;同一获奖项目,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记奖,不重复记奖。四、企业自评奖项不予加分。第十七条 扣分规则:一、经营行为扣分,凡国家、省、市各次大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有文字依据的,按照以下相应内容和分值扣分:1、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每次扣 10 分;2、采用不正常手段承接工程,经核查属实的每项扣 10

14、 分;3、拖欠人工工资行为,经查实有投诉依据的每次扣 10 分;4、工程施工中存在非法转、分包情况的扣 10 分;5、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的扣 10 分。二、工程质量内容及扣分规则1、凡国家、省、市各次大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有文字依据的,每次扣分分别为 30、20、10 分;2、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每起扣 50 分;103、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每起扣 30 分;4、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每起扣 20 分;5、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保修期内有工程质量投诉,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施工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每次扣 10 分;6、经核实隐瞒工程质量事故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

15、1030 分。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内容及扣分规则1、凡国家、省、市各次大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有文字依据的,每次扣分分别为 30、20、10 分;2、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 50 分;3、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 30 分;4、发生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每次扣 20 分;5、经核实隐瞒伤亡事故不报的,每次扣 1030 分(根据情节轻重) ;6、因施工燥音等环保方面的问题,受到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者,每项扣 5 分。7、安全与文明施工被有效投诉的,每次扣 5 分。会员单位在报送时间截止前,发现未向深圳建筑业协会如实申报违规违章情况的,将双倍扣分直至取消评比资格。四、申报资料缺项,数据前后矛盾,资料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最高扣 10 分;第十八条 除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事故者外,工程项目11的奖、扣分按以下规则调整:1、年均产值为 1 亿元者,系数为 1;2、年均产值为1 亿元2 亿元,系数为 0.9;3、年均产值为2 亿元4 亿元,系数为 0.8;4、年均产值为4 亿元8 亿元,系数为 0.7;5、年均产值为8 亿元, 系数为 0.65;6、年均产值为0.5 亿元1 亿元,系数为 1.1;7、年均产值为0.25 亿元0.5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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