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请“侦探”查丈夫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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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妻子请“侦探”查丈夫房产文飘今年 40多岁,家住南宁市青秀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在河池市一家公司上班的文飘,认识了后来的丈夫李东。当时,李东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与她同在一座城市工作,一来二往中,两人产生了感情,最后成了夫妻。随着儿子和女儿先后到来,家庭负担增重,李东辞职下海,到南宁经商。文飘全力支持丈夫,将娘家留给她的一座房子卖掉,卖得 30多万元交给丈夫作本钱。经过几年打拼,小有积蓄的李东将一家人全部带到南宁生活。在丈夫的劝说下,文飘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相夫教子。这样的幸福日子一直维持了十几年

2、。3 年前的一天,一个朋友告诉文飘,李东与他的办公室文员小艳有暧昧关系,这触动了文飘的神经。在与丈夫几次大吵过后,他们婚姻也由原先的“平静”走向破裂。闹离婚时,李东很“大方”地对她说:“离就离吧,我们住的那套房子本来是一人一半的,就全归你了。”几经跟踪,文飘才发现,原来丈夫在外面还有好几处房产,但这些房产是否有其名字在内,她不得而知。今年 5月份,她看到本报刊登的邕城“第四者”专查“包二奶”一文后,便找人帮忙。因为她要请“私家侦探”调查取证,一是查清丈夫在外面的“家底”,二是想捕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存在过错,自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得一些财产。但是,真到打起官司,文飘才知道事情远没有想象中的

3、那样简单。点评:南宁市邕宁区法院院长张大义指出,如果是婚后出资(包括贷款)买的房屋,首先应该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结婚前,男女双方可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但是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其实不然,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

4、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助益。张大义还说,离婚诉讼中也有不少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婚前按揭房婚后共还贷无独有偶,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的黄洁,最近也在为离婚房产分割犯难。黄洁说,他们现在所住的房子,是丈夫在婚前通过银行按揭形式买下的,当时他才付了两成房款。婚后两人一起做生意,于 2004年还清了房贷,房子也升值好多,现在值 20多万元。去年 8月,黄洁

5、拿了一笔钱回家给父母建房。此后,罗华开始数落她花钱太多,不再给她掌管“家庭财政”。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感情一步步走向破裂。黄洁说,还清房贷后,房产证一直是丈夫保管,上面的名字也只有丈夫一个人。在她看来,两人既然已经结婚,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无所谓,可是在她不久前提起离婚诉讼时,惊讶地发现丈夫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然背着她拿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10多万元,还摆出一摞借条,说是他们做生意时向别人借的钱,共 20多万元。这也就是说,就算把房子卖掉也不够还债,想分割房产更是难上加难。此案将在 8月 2日开庭。点评:张大义说,

6、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张大义表示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向银行贷的款应属于买房方的个人债务。男方要争“娘家房”还有这样一个案子,夫妻所住的房子,是由女方从其父母继承下来的,而在闹离婚时,男方称“房子我有出钱装修”,要求按共同财产来分割。张天与杨虹家住南宁市邕宁区。在办离婚过程中,他们在房屋

7、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张天提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杨虹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但两人已共同生活 6年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他称在本市确实没有其他住处,承租私房在经济上又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他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房产.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杨虹则认为,虽然张天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张天一部分;另外,她与张天一样,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所,如果分给张天一半,那么,离婚后她必须与前夫生活在同一个空间,心理上很难接受。点评:张天的

8、代理律师龚振中指出,依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私房),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 8年以上(含 8年),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可以对房屋主张权利。但在本案中,杨虹与张天的婚姻未满 8年,所以张天无权对杨虹的房屋主张权利。关于张天提出的装修问题,杨虹可以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作出经济补偿。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案情简介:2001 年王晴与小张结婚。2003 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 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 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

9、分。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 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这 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 17、18 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 第

10、 22条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

11、的融洽关系。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 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 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 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律师解读: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

12、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适用条款: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案情简介: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

13、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 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在外,刘娟有了外遇,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娟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 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 第 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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