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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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 2006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对象问题1、 问: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对象是哪些?答:机关事业单位 2006年 6月 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其他保留行政或事业退休待遇的人员。2、 问:2006 年 6月 30日前已达到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这次如何处理?答: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组发19889 号和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959 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浙组19951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06 年 6月 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按

2、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3、 问:哪些人员符合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答:机关事业单位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年)的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聘任)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符合国发1983141 号、国发198626 号、浙政办198654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批准确实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以上高级专家。二是中组部、人事部中组发19889 号文件规定的干部。三是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4、 问:出国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能否列

3、为增加离退休、退职费的对象?答:出国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2006 年 6月 30日仍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这次也可按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二、 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职务问题5、问: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职务应如何把握?答:原则上按离退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确定。其中,对离休时没有职务(或职务较低)的人员,这次可按离休后重新明确的职务增加离休费。例如,机关某科长,1945 年 8月 20日参加革命工作,1985 年10月离休,根据浙组200040 号文件规定从 2000年 8月起享受副处级待遇。因此,该离休人员可按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6、问:1985 年工改前原行政 14级、18 级以上的

4、离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答:根据中组发198213 号文件规定,1985 年工改前离休的原行政 14级、行政 18级以上的离休人员,这次可按副厅级、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7、问:建国前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答: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时职务未达到副厅级的,这次可按副厅级标准增加离休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时职务未达到副处级的,这次可按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时职务未达到科级的,这次可按“正科及以下” 标准增加离休费;8、问:按照浙劳人险853 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

5、,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非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离休后,按照浙劳人险853 号文件精神享受厅局级和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这次可按副厅级、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9、问: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答:根据中组发19844 号和浙组198930 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这次按照离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增加离休费。10、问: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答: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这次仍按离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增加离休费。11、问:事业单位中 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1983年 9月

6、1日前为原国家机关技术九级及其以上的,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答:事业单位中 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原为国家技术四级(195 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可按相当教授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原为国家技术六级(145.5 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可按相当副教授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原为国家技术九级(95 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可按相当讲师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2、问:按照浙职改字198785 号文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退休费?答:根据浙职改字198785 号文件规定,于 1986年 1月 24日以后从专业技术岗位上离退休的人员

7、,在 1988年底以前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补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并按规定补发增资差额(含当时工资已超过职务底线标准,实际没有增加的),这次可按补行评审时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13、问:按照职改字86165 号和浙职改字198851 号文件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高级工程师,这次如何增加离退休费?答: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职改字198851 号)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离退休高级工程师,这次可按相当教授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4、问:事业单位中,离退休时既有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这次如何

8、增加离退休费?答:离退休时既有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就高原则增加离退休费。例如,省属高校某校长(正厅级) ,专业技术职务为教授,2003年 5月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这次按厅局级标准可增加 750元,按教授级标准只能增加 700元。因此,该人员可按其行政职务厅局级标准增加退休费 750元。15、问:离退休后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 ,这次可否作为对应增加离退休费的职务?答:除职称制度改革时。按浙职改字198785 号文件规定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补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离退休人员外,其他人员在离退休后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不与工资(含退休)待遇

9、挂钩,即:这次不能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增加离退休费。16、问: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原执行工资对应关系对应职员等级,能否作为这次增加退休费的职务?答: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60 号)规定,离退休人员必须按照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离休人员可按离休后重新确定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不能按其工资所对应的职员等级增加离退休费。例如,某县重点中学校长,1991 年被聘任为中学高级教师,1992年被教育部门任命为该中学校长,2002 年 8月从校长岗位上退休。该校长在 1993年工改时按中学校长所对应的三级职员等级工资套改,但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该校长已经退休,不能再

10、按中学校长所对应的职员等级增加退休费,只能按中学高级教师或人事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增加退休费。三、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办法问题17、问: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办法与 1993年工改增加离退休费有何区别?答:一是改变了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一样的套改办法,按离休时或离休后重新确定的职务增加离休费;二是改变了退休人员按正副职职务增加退休费的办法,按同一职级不分正副职务的办法增加退休费;三是改变了 1993年工改按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档次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离退休人员均按绝对额增加离退休费。18、问:对符合在职人员高定档次条件的离退休人员,这次能否加发离退休费?答:在职人员参加工资套改后,原享受的高定工

11、资已相应冲销,因此,在这次套改的基础上再适应高定工资档次保持了其原有的荣誉待遇。而离退休人员在原有离退休费的基础上,按离退休时的职务所对应的标准增加绝对额,离退休劳模等原加发的离退休费保留不变,因此,符合在职人员高定工资档次条件的离退休人员,这次不再加发离退休费。19、问:事业单位离岗退养人员这次是否按照退休人员办法增加生活费?答: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人薪2005289 号)和原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浙人政199814 号)规定,事业单位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一是生活费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打折计

12、发;二是职务岗位津贴、规范补贴等省规定的项目按退休人员规定的比例计发;三是离岗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因此,这次事业单位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仍按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生活费。20、问: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否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答: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只要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以列入。21、问:这次增加离退休费以后,今后离退休费如何调整?答: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13、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关于工改后退休费计发问题22、问: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如何确定?答: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 35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年不满 35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年不满30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不满 20年的,按 70%计发。退职人员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 20年及以上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不满 20年的,按 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按 50%计发。机关公务员不满 10年的,可以退休并按 50%计发退休费,机关工人和事业

14、单位工作人员不满 10年,按退职办理,并按50%的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23、问:工改后退休费计发基数如何确定?答: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退休后的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24、问:这次工改后,教龄满 30年以上的退休教师如何计发退休费?答:凡教龄满 30年的中小学教师和高师院校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可继续执行浙人退199555 号、浙人薪1997220 号文件规定,按其基本工资的 100%

15、发给退休费。25、问:这次工改后退休的归侨职工,可以按规定加发退休补贴费吗?答:凡符合浙人退1994139 号、浙人薪2002156 号文件规定的归侨职工,退休后除按规定发给退休费外,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26、问:劳动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后,能否提高退休费标准?答:这次工改后退休的人员,凡符合国发1978104 号、国办发198236号、国办发198395 号、27、问:事业单位中,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工资低于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可否按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答:个别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按在职

16、人员办法增加工资低于按退休人员办法增加退休费的,如本人提出要求按退休人员办法增加退休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按退休人员办法增加退休费。28、问:2006 年 7月 1日至本单位工改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比例如何调整?答:对 2006年 7月 1日至本单位工改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先按在职人员套改工资,然后再按新的退休费计发比例重新调整。例如,机关某科长,1946 年 7月出生,1965 年 8月参加工作,1995年 5月任处长,2006 年 8月办理退休手续,9 月份领取退休费。由于该处长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尚未实施工改,因此,先按浙人退199485 号文件规定,将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按 88%计发退休费,如果该单位实施工改,因该处长 2006年 7月 1日仍在册,必须按在职人员参加工资套改,再按新规定 90%计发其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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