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刑法多选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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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司法考试答案分析 2014 年:刑法 2010 年多选题2014-07-22 10:58 【大 中 小】【我要纠错】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 年卷二多选第 51 题)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

2、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答案ACD考点罪过解析选项 A 说法错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影响罪过的认定。选项 B 说法正确。甲本想杀人却射中名车,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定罪处罚。因故意杀人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选项 C 说法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甲的侵害对象没有变化,都是针对“

3、乙的名犬”,只是由原来的毒害变为了最后的拔刀刺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选项 D 说法错误。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卷二多选第 52 题)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

4、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D考点不作为犯解析选项 A 错误。只有行为人履行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选项 A 中,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所以不成立不作为犯。选项 B 正确。行为人基于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的表述意味着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5、具有救助义务且可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选项 C 正确。甲带小孩出门,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在小孩遇到危险时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不履行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选项 D 正确。甲负有看护仓库的职责,且火灾是甲乱扔烟头引起的,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甲都有救火的义务。甲在起火能够扑救时,而不履行救火义务反而逃跑,构成不作为犯。5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 年卷二多选第 53 题)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

6、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答案ABCD考点单位犯罪解析选项 A 说法错误。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 137 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单位过失犯罪。选项 B 说法错误。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实际就是单位的行为。选项 C 说法错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7、不处罚单位。选项 D 说法错误。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知,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54.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 年卷二多选第 54 题)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

8、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解析甲将乙哥哥当作乙进行打击,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成立故意伤害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5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2010 年卷二多选第 55 题)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答案AD考点吸收犯解析吸收犯是指事实

9、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选项 A、D 中的情况成立吸收犯。选项 B 中的情况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吸收犯。选项 C 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刑法第175 条高利转贷罪的实行行为,只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56.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 年卷二多选第 56 题)A.甲受贿 100 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00 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 300 万元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

10、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 30 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答案ABC考点没收财产解析选项 A 说法错误。300 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选项 B 说法错误。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不是上缴国库。选项 C 说法错误。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不予偿还。选项 D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第 2 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11、2010 年卷二多选第 57 题)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答案AB考点犯罪中止解析选项 A 正确。甲

12、在能够继续实施杀人行为且能够达到既遂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选项 B 正确。甲着手实施抢劫后,在既遂之前自动停止了抢劫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成立犯罪中止。选项 C 错误。无论是珠宝还是现金都是财物,甲在盗窃过程中选择了更值钱的珠宝,且盗窃成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选项 D 错误。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要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的出现。虽然甲对乙采取了一定的积极救助措施,但是最终依然没有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则不成立犯罪中止。58.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 )(2010 年卷二多选第 58 题)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B.十五周岁的甲

13、,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答案BC考点数罪并罚解析选项 A 错误。刑法第 198 条第 2 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选项 B 正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甲应认定为故

14、意杀人罪一罪,不数罪并罚。选项 C 正确。刑法第 247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选项 C 中的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选项 D 错误。刑法第 321 条第 3 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9.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0 年卷二多选第 59

15、题)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 8,000 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答案ABC考点抢夺罪解析选项 A 说法错误。凶器是在性质上和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器物,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选项 A 中的汽车

16、是犯罪工具,不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凶器。选项 B 说法错误。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要求行为人对物使用暴力,甲取得财物不是基于对物暴力,而是采用平和手段窃取的,应成立盗窃罪,不成立抢夺罪。选项 C 说法错误。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条第(2)项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选项 C 中的甲应该成立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选项 D 说法正确。毒品也具有经济价值,也属于财物,对其进行抢夺的,也成立抢夺罪。6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卷二多选第 60 题)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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