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5296-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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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335.11335.3-1997 服装号型GB/T8685-198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FZ/T01053-1998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定义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

2、志等形式表达。耐久性标签: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基本原则4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 GB5296.1-1997中4.1) 。4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43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4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使用说明的内容5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52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

3、合下列要求:52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52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523如标注“奇特名称” 、 “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5.2.1和5.2.2规定的一个名称。53产品号型和规格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 GB/T1335.11335.3-1997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5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 FZ/T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 A(标准的附录) 。皮革

4、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55洗涤方法551应按 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552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553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 A、P、C、F 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见附录 B(标准的附录)5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57产品使用期限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5、 。58产品标准编号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59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5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的形式61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c)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d)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e)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62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见3.4)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

6、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63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64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71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72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73耐久性标签的位置731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732服装产品的标签位置7321服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领居中。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缝在门襟里袋

7、上沿或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7322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部。733围巾、披肩类产品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734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735家用纺织品(桌布、床单、浴巾、床罩、毯子等)上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74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及其他纺织产品上使用说明的位置741布匹的使用说明可用下列方式之一放置:a)将标签或吊牌附着在卷包末端上;b)印刷或织造在织边上。742绒线和缝纫线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吊牌上或线卷、线球和线束的箍带上。743袜子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袜口

8、处标签上。744其他纺织产品的标签可置于适当位置。75特殊工艺产品上标签可置于适当位置。基本要求8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82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83使用说明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84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洗涤方法包括水洗、氯漂、熨烫、水洗后干燥和干洗等方法附录A(标准的附录)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A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

9、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 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A2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A2.1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通用名称,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A2.2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 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 5%,则可不提及或称为 “其他纤维”。A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他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10、A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A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绒含量和充绒量。A6由两处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附录B(标准的附录)干洗符号中不同字线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401-20101 前言编辑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代替 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 GB 18401-2003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范围中增加“家用” ,删除“ 使用 ”、删除“供需双方

11、另有协议的除外”;第 2 章增加 1 项引用标准 GB/T23344;婴幼儿的年龄由 24 个月改为 36 个月;4.1 的产品分类同 A、B 和 C 类代号改为直接以文字描述分类;表 1 中 B 类的 pH 值由 4.07.5 修改为 4.08.5;表 1 的脚注 a 和 b 的产品明确为“非最终产品” ;表 1 的脚注 b 增加了“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表 1 的脚注 c 增加了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20mg/kg;5.2 增加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5.3 增加”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该条注中的

12、 80cm 改为 100cm;删除了 6.8 中的检出限;将 7.4 注的内容纳入条文中;附录 A 增加了 A.11、A.12、和 A.13,A.9 修为为 布艺工艺品;调整了附录 B 中的一些示例;附录 C 清单中增加了“4- 氨基偶氮苯”;增加了附录 D。本标准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提出要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本标准的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A、附录 B、和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化

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8401-2001,GB 18401-2003。21 范围编辑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注:附录 A 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3 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3.1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3.2

14、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3.3婴幼儿用品products for babies年龄在 36 个月以内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3.4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3.5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54 产品分类4.1

15、产品分为 3 类:A 类:婴幼儿用品;B 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C 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附录 B 给出了 3 类产品的典型实例。4.2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 根据最终用途归类。65 技术要求5.1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 1项目 A 类 B 类 C 类甲醛含量/(mg/kg) 20 75 300pH 值(a) 4.07.5 4.08.5 4.09.0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耐干摩擦 4 3 3染色牢度(b)/级耐唾液(变色、沾色) 4 异味 无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c )

16、 (mg/kg) 禁用a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 值可放宽大至 4.010.5 之间。b 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c 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 C,限量值 20 mg/kg5.2婴幼儿用品应符合 A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 B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 C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5.3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 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 类、B 类或 C 类) 。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注:一般适于身高 100cm 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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