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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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往往并非一人所能为,肯定会有复数的人卷入,至少也需要有两人。比如说邻居间发生了围绕噪音的纠纷,这就是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的纠纷,双方的家庭成员都是纠纷的当事人。在这里,其实发生口角的多半是双方的女主人。丈夫晚上回来听了妻子的诉苦,可能只是应声是吗?而已,丈夫们未必是纠纷中的实际当事人,但作为家庭的代表,发生诉讼时丈夫比起妻子来更容易成为当事人。例如在发生排除妨害利用土地所有权的诉讼时,妻子们一般都不会成为当事人,为什么呢?因为一般来讲土地的所有权名义并非她们,而是丈夫的,妻子虽然可以成为纠纷的实战部队,但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却必须使用丈夫的名字。谷口安

2、平,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法院面临确定当事人的工作 (1)谁是本案当事人,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2)已确定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进行民事诉讼的一般性资格,即是否有当事人能力;(3)具备当事人能力的当事人,对本案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能否成为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界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 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是: 1有当事人能力。 2需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进行诉讼活动,是承担诉讼权利

3、义务的人。 3应当在诉状之内明确表示。,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称谓,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纯粹是一个诉讼法上的概念,其功能主要在于描述诉讼现象、区分诉讼主体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现代民事诉讼的“形式当事人一元主义”,即确定当事人的根据并不完全依据该当事人是否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是看当事人是否是在客观上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的主体。而是以在形式上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二元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

4、形式当事人+实质当事人”核心的“二元当事人主义”,“利害关系当事人”即是典型。与形式当事人相比,实体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一些,包括:(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受法院裁判拘束。,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一些规定也是从实体上来理解当事人的含义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反之,可以认为,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就不是当事人。“形式实质二元当事人主义”的弊端(1)限制了权利救济的范围。(2)使民事诉讼当事人处于不确定状态。(3)无法解释诉讼担当现

5、象。,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形式当事人和实体当事人的分离:(1)诉讼上的当事人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例如,确认合同关系不存在等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当事人并没有合同权利义务,但他却可以成为当事人。(2)诉讼结果和强制执行的承担者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实体当事人的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就属于这种情况,例如,破产管理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判断何人为当事人的标准与过程。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指程序当事人,因此应当在诉讼开始的时候就加以确定,一般认为,应当在原

6、告起诉时就确定。 关于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标准,主要有意思说、行动说、表示说等不同学说。,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1.表示说。起诉状上记载的是谁,当事人就是谁。2.行动说。谁采取诉讼行为,谁就是当事人。3. 意思说。以原告或法院的意思作为判断当事人的标准,该他人即为当事人。4. 适格说。此说认为应当以适格当事人为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有明确的被告。这表明我国在确定原告方面采纳了当事人适格说。对被告的确定则采纳了表示说。 5.并用说。此说认为确定当事人要分别考虑原告和被告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6.

7、规范分类说。也称为程序阶段区分说。此说分别从行为规范和评价规范两个角度来分析确定当事人的标准。诉讼的早期阶段根据行为规范的标准来确定当事人;而诉讼程序的后阶段来综合判断谁是原告和被告。,二、诉讼主体要件构成,诉讼主体要件构成,三、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或者能力。它只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和资格。没有当事人能力,就不能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但具备了当事人能力,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起诉或者被诉,才可能现实地成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能够取得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包括:(1)自然人 (

8、2)法人 (3)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三、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自然人: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具有当事人能力。 1.胎儿无当事人能力胎儿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我国并没有采用这种“总括保护主义”,而是采取了“个别保护主义”。胎儿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也相应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并由其母亲等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2.死者无当事人能力 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对于死者生前权利的保护,应由其继承人或近亲属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3. 冒名诉讼的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三、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冒名诉讼的处理(1)冒用他人姓

9、名作为原告起诉时,冒用者没有表示自己姓名,被冒用的人又没有起诉的意思时,法院应当以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为根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做出了判决已经生效则可依职权发动再审撤销原判;(2)如果冒名者捏造的原告或被告根本不存在,也应以上述理由驳回或者再审撤销原判;(3)如果被冒名的是被告,法院又查实明了真实的被告的话,则要通知他应诉;(4)如果当事人没有以自己的真实姓名起诉或被诉,而以艺名、笔名起诉或被诉,但已经足以特定化,自己的真实身份能够被识别时,法院则不必驳回起诉,但应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在诉状当事人栏作出明确表示。,三、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法人诉讼权利能力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无论是

10、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都具有当事人能力。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破产、撤销并清算的事实。特殊情况(1)外国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外国法人经内国认可后,即被认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然也具备了当事人能力。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外国法人的当事人能力纳入其中,这也是一个有待完善的问题。(2)宣告破产企业法人的当事人能力。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我国“其他组织”的具体类型:,其他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11、,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类型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二)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行为能力,也称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具有了诉讼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作出诉讼行为和接

12、受诉讼行为。 1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公民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立时开始,于终止时消灭。 3其他组织的诉讼能力同样始自成立,终于消灭。,四、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起诉权,在诉讼中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2)被告有答辩、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等。 2双方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依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申请顺延诉讼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权收集、提供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进行辩论;

13、有权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有权申请补正确有错误的法庭笔录;有权申请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有权申请执行,等等。,(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不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有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从而接受对于诉讼标的的判决拘束的资格。这种权能,被称为诉讼实施权。适格的当事人又被称为正当当事人。,五、 当事人适格及判断标

14、准,正当当事人,应当是那些对于具体诉讼案件依法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或者法律上的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理论基础诉讼实施权:对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人就是正当当事人。通常情况下,产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对于就该法律关系进行的诉讼,具有诉讼实施权。 诉的利益:对于诉讼标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的争执,只要是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之间进行,该当事人对诉讼就有诉的利益,在本案中即是适格当事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利益的判断。,五、当事人适格及判断标准,确认之诉中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

15、人。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否是该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的性质相悖的。因此,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而被告只要与作为原告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五、 当事人适格及判断标准,(二)诉讼担当情形下的正当当事人诉讼担当:依据实体法或者诉讼法的规定,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而进行有

16、关该法律关系的诉讼,但诉讼后果在实体法上的效力仍然及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体。1.法定诉讼担当。法定诉讼担当中的当事人适格。其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法律对此的明确授权。如胎儿的母亲;死者的近亲属;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织等.2.任意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权利人通过意思表示,明确将关于实体权利的诉讼实施权赋予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适格当事人。,六、当事人的变更(更换当事人),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将原诉讼的当事人更换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一)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是因为诉讼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依法发生的当事人变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死亡;2、法人合并与分立;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 (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指在诉讼当中,因为原来的当事人不适格而发生的当事人变更,是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换为适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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