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裁判文书改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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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学专业证券法案例分析报告“浙台检诉黄梅芳内幕交易” 案件分析班级:法学 122 班 姓名:徐强 学号:51 成绩:案件来源:1: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梅芳内幕交易案;2: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访问(案号:(2014 )浙台刑二初字第 4 号)。裁判要旨:1、三变科技拟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11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2 年 4 月 25 日。2、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后,控制并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 9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三变科技股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交

2、易。3、被告人拒绝供述获悉内幕信息的具体日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认定被告人黄梅芳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前就非法获取了三变科技的内幕信息4、被告人黄梅芳和三变科技董事长卢某关系密切,其大量购进三变科技股票的行为异常。5、被告人黄梅芳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证券账户实施买卖三变科技证券行为,属于故意犯罪。6、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 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27、被告人黄梅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被告人黄梅芳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

3、审上积极认罪,并 积极退赃,在符合使用缓刑的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缓刑。一、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梅芳。因本案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21 日被逮捕,2013 年 2 月 5 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国健。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1 年 6 至 9 月,三变科技与扬动公司多次就收购扬动公司一事进行商议。同年 10 月 19 日,三变科技将 三变科技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项目之初步方案发给扬动公司。2012 年 2 月 17 日,三 变科技停牌。同年 4 月 25 日,三变科技公告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事项并复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认定,上述三变科技拟发行股份 购买扬动公司资产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11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2 年 4 月 25 日。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后,控制并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 9 个证券3账户,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前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三变科技股票 2576481 股,成交额人民币 23385480.18 元,卖出 742537 股,成交 额人民币 7353657.61 元,其余股票未抛售。共非法获利 2060904.57 元(其中卖出股票获利 40 余万元)。案发后,上述 9 个证券

5、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2012 年 11 月 16 日,被告人黄梅芳到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二、审判情况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梅芳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人黄梅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二百零六万零九百零四元五角七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

6、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在上诉期间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三、综合分析1、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 为已4构成内幕交易罪。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其一,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该种证券、期货合约;其二,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 卖 出该种证券、期货合约证券法七十五条内幕信息是指:本法第六十七条第 2 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的担保的重大变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7、资产的 3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 购 的有关方案;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2、被告人黄梅芳案发后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获得三变科技内幕信息的时间点这一主要犯罪事实,属于供述不尽,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但是其能如实供述自己其他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梅芳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庭 审上自愿认罪,并 积极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本案中,没有说明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

8、嫌疑人是否和本案有关,不再研究。4、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黄梅芳控制的九个 证券账户交易清单显示,在2007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 月间虽曾经断续购买过三变科技,但每次交易金额没有超过 200 万元,特别是 2011 年以来,都以打新股为主。打新股是指 用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如果中签的话,就买到了即将上市的股票。黄梅芳 获得三变科技的股票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其中黄某丙、潘某、黄某甲自 2011 年 5 月至 10 月 23 日以空仓为主,而自 2011 年 10 月 24 日开始至三变科技停牌之日前,其控制的账户陆续购入三变科技 2000 多万元,且基本上是持单一股票。单一持股,是一种极

9、少数现象,是非常困难的,对投资者的信心挑战很大。黄梅芳虽然知道内幕信息,5但是因为其单一持股的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因此并不会吸引其他证券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买卖三变科技股票,所以其对于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很小的。而且其行为可以通过事后处罚等方式追回其非法获利,所以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最终被合议庭采纳。5、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黄梅芳与三变科技董事长卢某关系密切,所以在三变科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三变科技数额特别巨大,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依法可推定被告人黄梅芳于 2011 年 10月 24 日前就非法获取了三变科技的内幕信息。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梅芳获得三变科技内幕信息为 2011 年 12 月 7 日和有自首情节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应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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