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案件非法所得计算依据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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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案件非法所得计算依据汇编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特作如下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参照我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第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

2、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布施行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 现对这些问题答复如下:一、(略)十、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等值”的问题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七)项涉及到查处物资(物品、商品)等值的罚款问题。等 值应从以下几点掌握:(一)以购进物资(物品、商品)的价格为根据,一般 应以进货发票或其他有关的资料为准;无法取得发票或有关资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二)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以同类型号物品到岸价格为根据,无法确定 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确认。(三)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和外汇,其等值的计算,以国

3、家有关法律、法 规为根据;文物按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法确定时,可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确定。1991年1月11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2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97 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适用国家工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第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为严厉打击制造、 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

4、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4、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投 机 倒 把 违 法 违 章 案 件 非 法 所 得 计 算 方 法 问 题 的 通 知 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现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 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

5、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 违法经营活动,但在 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 予以扣除,未交 纳的不予扣除。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

6、的复函()工商号停止使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3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赣工商检字()号 文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第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 该文发布前的案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号文件规定 处理,即直接 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 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

7、1991第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现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一、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 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 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三、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

8、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 时应予以扣除,未交 纳 的不予扣除。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4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查处无照经营的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均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第号)的

9、规定执行。 该通知第一条中所称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应以其全部收入作为非法所得,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 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商公字1999第31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第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政府依法设立

10、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保 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其向如无 该强制行为就不会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收 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二、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

11、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日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违 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保 险公司凭借被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施滥收费用行为的,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算。 该滥收费用发生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5继续实施的,其违法所得为该法施行之日起至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

12、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 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1999年11月29日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 240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 第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等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均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 第号)执行。对行为人已缴纳的税金和已上

13、交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交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4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 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的违法经济案件时,应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1号6汕头经济特区工商

14、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我局经济检查司经检字()号文中提到的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包括正式开票收取的运输费及其它非法所得。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正) (1993年12月1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17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

15、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规定)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当前走私贩私行为的处罚作如下规定: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 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 格查验其有关手 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 、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 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 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 对经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 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 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 款。二、对为经销走私物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 续、 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 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 纪的,交由 纪检、监察部 门处理。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立案而未作处理的,按本 规定处罚的幅度从轻处罚。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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