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产品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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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之第五章产品责任解读侯二朋律师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本法” )已于 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本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各种侵权行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本法对产品责任作了专章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 号)的规定,凡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之后或者虽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之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本法实施之后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本法的规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从实务操作方面对此章予以解读。一、具体条款解析本章一共七个条款,可以分成两部分:即第 41 至 44 条,主要规

2、定了一般情形下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以及如何追偿;第45 至 47 条,主要规定了特殊情形下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1、对第 41 至 44 条的解析对于被侵权人而言第 43 条最为重要。该条规定了被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事实依据,以及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对象。只要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因此缺陷而遭受损害,被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基础即已具备。被侵权人举证责任中最为关键的是如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的基本判断标准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通说认为产品缺陷可以分成三类,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就目前情况看,被侵权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进行

3、检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大都以相关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作为检测依据。二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三是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性论证。相关专家的意见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四是针对警示缺陷可以从产品自身情况出发,根据常理来进行分析。被侵权人在行使赔偿请求权事实基础已明确的情况下,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在考虑诉讼成本、便利条件、权利最终实现等方面综合考虑后,选择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都应当对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最高院法官的意见,被侵权人不能列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而只能择其一。其

4、余三条主要规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可能造成产品缺陷主体之间最终责任承担问题。销售者或者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如果对形成产品缺陷没有过错的,无须承担责任。这里要注意的是销售者和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如果对造成产品缺陷都有过错的,则要根据本法第 6 条的规定按份承担过错责任。实践中还可能出现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造成的产品缺陷是不同的,那么根据侵权法领域的因果关系理论该三者只须对与其有关的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最终责任。生产者如果既不能证明销售者对产品存在缺陷有过错,也不能证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对产品存在缺陷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最终责任。2、对第 45

5、 至 47 条的解析这三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形式,而且这三种责任形式不具有可追偿性。(1)承担预防性责任。无论是对生产者、销售者,还是被侵权人,抑或是社会整体而言能防患于然,都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所以当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生产者、销售者理应采取措施予以化解。这里的“危及”从立法本意来看应既包括已实际产生威胁,也包括可能产生威胁,且对可能产生威胁的情形认定不宜过于苛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不限于该条列举的两项,应包括本法第 15 条规定的所有方式。(2)承担采取警示、召回等措施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该责任的起始时间为产品“投入流通后” ,应指产

6、品离开生产者的成品仓库时起算。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怠于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避免损害发生,且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合理、有效。若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且补救措施合理、有效,但产品缺陷仍造成他人损害的,除非生产者、销售者有合法的免责事由,如被侵权人的故意、不可抗力,被侵权人可以根据本法第 43 条的规定获得赔偿。(3)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当前一些企业恶意牟取暴利的行为在当前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为了惩罚生产者、销售者故意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立法者在本法中唯独就产品责任制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就条文的措辞看,惩罚性赔偿是要谨慎适用的。这里的“明知”是否包括应当知道,尚不明确。生产者、销售者

7、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必须严重,且只能是人身伤亡方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与恶意程度相适应。二、本章与本法总则、 食品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1、本章与本法总则适用法律涉及本章的案件同样受本法总则的调整。对本章来说有两方面要注意:(1)本法总则第三章第 26 至 29 条在减轻或者免除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方面的适用。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被侵权人、第三人的故意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抗辩,主张不应承担责任或应减轻其责任。(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在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理所应当然享有根据本法第 22 条的规定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权利。在被侵权人按照第 47 条主张惩罚性赔偿时,是否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两者的功能上看,惩罚性赔偿重在惩罚侵权人的不法行为以实现一般预防,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立法目的不同,可以同时适用。2、本章与食品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本章属于一般法、新法,而食品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属于特别法、旧法。在法的适用上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先于一般法。如果本章有规定,而食品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本章。如果食品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有具体规定的,则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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