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物业费_调解书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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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物权法中的物业费的问题摘要:首先,究竟是物业管理费还是物业服务费?这个问题和我们刚才谈到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两个概念是有关的。物业管理条例称之为物业服务费用;物权法称之为物业费;物业纠纷解释里边也称之为物业费,和物权法保持了一致。首先,究竟是物业管理费还是物业服务费?这个问题和我们刚才谈到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两个概念是有关的。物业管理条例称之为物业服务费用;物权法称之为物业费;物业纠纷解释里边也称之为物业费,和物权法保持了一致。区分所有权解释没有提到物业费的问题。究竟是“物业管理费”还是“物业服务费”,关系到财产的不同属性。物业管理费,顾名思义应当是业主为管理共有部分而支付的费用;而物业服

2、务费,应当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务酬金。从法理上以及实际情况上来考察,我认为物业费的性质,说白了就是业主的 ,大家出资,筹集一笔经费用于共同事务的管理,它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务报酬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所以把它称为物业费或者物业管理费是准确的,称为物业服务费是不准确的。称作物业服务费,就意味着整个这笔钱都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务对价,这显然是不对的。物业费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业主能不能行使合同法上的抗辩权来拒交物业费?这和我们前面谈的物业费的性质是直接相关的。在物业纠纷解释第六条里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在催缴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缴纳物业费

3、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边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正当理由?业主往往认为他欠费是有正当理由的,那么什么是欠费的正当理由?第二,业主“仅以未享受服务”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不支持,那么业主以其它理由抗辩的,法院支不支持?在现实当中,业主很少“仅以”这个为理由不缴费。业主有什么理由呢?通常我们看到的:质量有瑕疵、维修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服务态度差、没有及时处理相邻人的侵权等等,甚至汽车被人放了气也不缴费,地没有扫干净也不缴费。那么这些理由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能不能成为不缴费

4、的抗辩理由?我在百度上搜索了一下,看到很多案例。一个是重庆有一个高层住宅,有半数业主没有交电梯费和物业费,电力公司就停了电,500 户居民受影响,有一个业主说“我们不是不愿意交电梯费,这都是被迫的”,我们看看他的理由是什么,他说“楼上住户的空调水总是飘进他家,他找物管好几次却没有解决,因此他拒交物管费和电梯费有好几个月”;另一个业主说他家“楼下的烧烤店油烟及噪声极重,楼道排气管也坏了几个月,物管没有解决”,这是他不缴费的理由。另外一个案例是沈阳一个小区,也是大家不缴费电梯停了,感应灯、对讲机都停了,居民每天要摸黑爬楼梯,然后一个业主王先生就说,为什么不缴费呢?因为电梯连续 4 年没有年检,他担

5、心会有安全隐患,所以从去年 6 月起就没有再交物业费。问题是你不交费,电梯就安全了吗?还有南京的一个小区,也是因为欠费停了电梯,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普遍欠费情况下,物业公司怎么办?我看到一个案例,也是重庆的,说一天早上起来,六部电梯全部停电,物业办公室里面空无一人,墙上贴出一个告示,说“由于部分业主累计欠费 10 万余元,本公司难以继续经营。”它关门走人了。最后的烂摊子还是要业主来收拾。我的观点是,业主没有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首先,物业费不等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务对价,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是用作保洁、保安、物业养护维修和支付其它公共开支,物业企业所得的酬金只占很小一部分,所以

6、不存在合同法上的抗辩权的问题,它不是对等的。其次,物业费是业主承担区分所有权人管理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他的义务,拒交物业费就意味着拒绝履行业主的法定义务。如果物业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业主可以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他履行职责,甚至赔偿损失。物业公司实在不称职的,我们可以把它炒掉,业主自己来管理,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也要履行交费义务。从这个角度看,业主交不交费和有没有物业企业都没有关系。第三,业主交物业费,最大的受益人其实是业主;业主欠费,最大的受害人也是业主。欠费在短期内会导致业主生活质量下降,长期会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大面积欠费会导致商品房变成新的贫民窟,对业主没有任何好处。

7、物业费的第三个问题,物业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政府的指导价是什么关系?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的第五条提到“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什么叫提高收费标准?事实上不可能出现合同约定收一块二,物业企业收一块五的情况,因为这样收,业主也不会交。可能的情况是,物业就按合同收一块二,业主交了两年突然发现,本地政府的物业费指导价是一块,你为什么收一块二呢?这时就提出你是违规收费,甚至要求你退还。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是支持业主的请求?这涉及到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与政府指导价是什么关系。对此,我有这么几个观点:第一,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法律上存在疑问。价格法总

8、则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是哪些呢?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五项,五项里边涉及到的服务价格只有两种,一种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另一种是“重要的公益价格”。显然,这两种价格和物业服务价格是没有什么关系的,物业服务既不是公用事业,也不是公益性的服务。所以,政府制定物业费的指导价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第二,虽然说物业费是业主的 ,但毕竟关系到物业企业员工的收入。业主是城市人口中的富裕阶层,而物业企业的员工绝大多数是农村进城的务工人员;指导价的制定者基本上都是业主,这等于业主运用公权力来为自己享受的服务制定价格。政府定

9、价的本质,是在业主与物业企业在市场上博弈的过程中,政府将公权力的砝码放在了业主一边,这是违反社会正义的。第三,政府的所谓指导价,并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我了解到一些城市,10 年间这个指导价都没有变化。第四,政府的行政命令,除非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否则都不能改变民事合同的效力。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条款,其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甚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业主不能以违反政府指导价为理由请求物业费条款无效。关于物业费的欠费处理,也可以借鉴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它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和住户积欠费用达到两期或相当金额,管理负责人和管理委员会可以诉请法院命其给付;如果经过强制执行后再度积欠,金额达到区分所有权总价 1%的时候,管理负责人得促请其改善,在 3 个月内没有改善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迁离。如果欠费者是业主的话,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他的房子。这个规定给我们的启示有三点,第一,是由业主组织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来主张权利;第二,欠费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可以导致业主丧失居住权甚至所有权;第三,对物业费的保护居于各种债务之首,“其受偿顺序与第一顺位抵押权同。”由此可以看出,追缴物业费并不是为了保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也是保护社会正当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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