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件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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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教学目的:让学员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煤矿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分析,从而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学重点: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事故报告与调查分析教学难点:煤矿事故分类教学方法:讲授法教学过程:一、组织教学二、讲授新课: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自 1999 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以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由国家、省级及其区域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也就是说,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三级机构组成。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1999 年 12 月 30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2000年 1 月 10 日在北京举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大会、揭牌仪式) 。这意味着国家对煤炭工业的管理,将从直接的生产经营转向安全监督检查。当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机构设置上与国家煤炭工业局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到2001 年 2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在机构设置上又改为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

3、,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2005 年 2 月,国 务 院 决 定 将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调 整 为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正 部 级 )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是 国 务 院 主 管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理 的 直 属 机 构 , 也 是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 )单 设 国 家 煤 矿 安全 监 察 局 ( 副 部 级 )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是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管理 的 行 使 国 家 煤

4、矿 安 全 监 察 职 能 的 行 政 机 构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与 国 家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仍 然 是 一 套 机 构 、 两 块 牌 子 , 机 关 行 政 编 制 不 变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 25 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由原来的省煤管局直接改组而成立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编制统一纳入中央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煤矿矿区或者地级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

5、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最初称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有:1.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4.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5.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6.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

6、全事故调查处理。7.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10.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11.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省(区、市)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安全检查不同。煤矿安全监察

7、属于行政执法活动,是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以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推动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明显的法律权威性和命令性,但对现场隐患和人的行为的监察是抽查性的,不具有普遍经常性。而煤矿安全检查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活动,是企业实行自我控制的自律行为。煤矿安全检查需要细化、深入到各个岗位和作业面,安全检查员要跟班,实行 24 小时全覆盖的检查。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煤矿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察,另一部分是对煤矿生产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其中,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察是重中之重。具体包括:1.对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及竣工的监察。设计生产能力在 120 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设计

8、生产能力在 120 万吨/年以下、30 万吨/年以上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设计能力在 30 万吨/年以下(含 30 万吨/ 年)的,由煤矿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监察。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 30 天内审查、验收完毕,做出书面答复。2.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3.对煤矿职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察。4.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监督检查。5.对煤矿使用的生产设备、器具进行安全监察。6.对煤矿开拓、开采方面进行监察。(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我国煤矿安

9、全监察体系的建立借鉴了外国特别是美国的成功经验。据统计数字显示,2004 年美国产煤将近 10 亿吨,但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只有 27 人。连续多年,美国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都低于 30 人,每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在 0.03 以下。为何美国煤矿能实现“高产量低伤亡” ?美国矿业协会认为这得益于三大因素:执法、培训和技术支持。矿主和政府部门都增强了安全责任感,增强了对煤矿工人的培训,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他们将这种经验称为“成功三角” 。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基础是 1977 年通过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井工煤矿每年必须

10、接受 4 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每年必须接受两次安全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将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 ,任何提前泄漏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第四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在“执法”领域,美国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且必须具备采煤矿区和现场工程师资格,每年到安全培训学

11、院参加一周轮训。各地的联邦安全监察员,每 2 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 3 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必须由联邦立即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这些监察人员可谓“ 权大责重 ”,根据 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 ,监察人员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但如果泄露检查信息或误导调查,则可能被判刑。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还要求,每个煤矿要与两个以上的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煤矿发生事故由矿主组织抢救,必要时也可向当地警察求救。一支救护队下井救护,另一支救护队待命。任何矿山救护队都不得建在距矿井 2小时路程以外的地方。救人要按 MSHA 的规定,每

12、进展一步都要汇报,直至恢复生产或确认遇难人员无生还希望。近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与世界先进产煤国家相比,安全生产水平差距依然很大。2005 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 37%,事故伤亡人数则占 80%,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大约是南非的 17 倍、波兰的 10 倍、俄罗斯和印度的 7 倍,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政企分工,精简高效2.监管分开,垂直管理3.独立监察,行政执法第二节 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一)煤矿事故分类1.按事故成因分类(1)责任事故:人们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2)非责任

13、事故:1)自然事故,是指地震、海啸、狂风、暴雨、洪水、雷电等造成的事故。2)技术事故,是指由于受到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人们的认识不足,技术条件尚不能达到而造成的事故。3)意外事故,是指发生突然、出乎意料、来不及处理而造成的事故。2.按事故伤害对象分类(1)伤亡事故: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甚至死亡的事故。(2)非伤亡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产中断、设备设施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的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而无重伤、伤亡的事故。轻伤:负伤后,需休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事故。国家标准:损失工作日 1 天以上、不足 1

14、05 天。2)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多人时也可含轻伤)而无死亡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伤: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者有可能成为残疾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 1/3 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的;眼部受伤较严重有失明可能的;大拇指断一节,或者其余四指任何一指断两节,或者其余四指任何两指同时断一节,或者手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的;脚趾轧断三只以上,或者脚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的;内脏受损较严重影响新陈代谢的。国家标准:损失工作日 105 天以上、不足6000 天。3)死亡事故死亡: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停止。国家标

15、准:损失工作日按 6000 天计算。(2)按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1)一般事故:死亡 12 人,或者重伤 1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 万元的事故。2)较大事故:死亡 39 人,或者重伤 104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死亡 1029 人,或者重伤 509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死亡 30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事故。(3)按灾害性质分类:1)水害事故2)火灾事故3)瓦斯事故4)顶板事故5)机电事故6)运输事故7)

16、爆破事故8)其他事故4.非伤亡事故的分类(1)按工作阶段分类:1)地质勘探事故2)基本建设事故(基建事故)3)生产事故(2)按灾害程度分类:1)三级非伤亡事故: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30 分钟以上、不足 2 小时,或者采区停工 2 小时以上、不足 8 小时;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不足 10吨;通风不良或者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 3%;水害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产;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3 米以上、不足 5 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不足 3 米;巷道冒顶长不足 5 米。2)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2 小时以上、不足 8 小时,或者采区停工 8 小时以上、不足 3 昼夜;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 10 吨以上、不足 50 吨;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者瓦斯积聚,造成停产;水害使采区停产;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5 米以上、不足 10 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 3 米以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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