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代理成本分析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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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的代理成本分析路径: 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框架,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11月,拜访耶鲁大学校长 Richard Levin教授,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邀请!感谢大家的参与!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和同学多多批评指正!,罗培新,197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美国耶鲁大学、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导,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新华社特约咨询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咨询专家,上海市领军人才。著作: 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公司法基

2、础、公司法的经济结构、现代公司法律原理、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法律与资本主义等著作二十余部。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处发表中英文论文两百余篇,多篇转载于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另在解放日报、南方周末、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China Daily等发表中英文财经法律时评五十余篇。获奖:北京大学第九届“挑战杯五四青年科学奖”一等奖、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09年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2004年深交所第六届会员单位和基金公司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北京大学创新奖、美迈斯“面向二十一世纪法学奖学金”特等奖、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国

3、社会科学院优秀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第十六届、第十九届、第二十届“学生心目中的最佳教师”等奖励。,耶鲁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Roberta Romano教授,耶鲁大法学院Roberta Romano教授的作品 (原著美国公司法教授几乎人手一册),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Ellis Ferran作品,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Ellis Ferran 教授,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Ellis Ferran 教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Jill E.Fisch教授,Jill E. Fisch教授受聘我院兼职教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Pistor与Milha

4、upt合作作品,与哥大法学教授Milhaupt (2013年10月26日,清华园),聘请哥大Curtis教授担任国金客座教授,哈佛、耶鲁、牛津、东京大学等八位教授的合作作品,耶鲁大学法学院Henry Hansmann教授,王泽鉴教授强调请求权基础,讲座现场,学生为王泽鉴教授人工降温,与王泽鉴教授夫妇、梁慧星教授合影,与王泽鉴教授合影,认识错误?,2006年4月21日晚10时,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郭安山和许霆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2007年5月22

5、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 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的第一次重审时,许霆在法庭上出人意料地发出“从发傻的ATM机上取钱为的是替银行保护财产”的辩词。网友纷纷倒戈,转而指责许霆不诚实。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将“无期徒刑”锐减至“有期徒刑5年”。,引言:许霆案中的法律智商,民意调查:如果遇到ATM出故障,你如何面对“飞来横财”?1.狂喜之下取款享用2.拒绝诱惑,转身就走3.通知银行处理4.难以抉择5.说不清楚,各方观点1.不构成犯罪:不当得利,返还即可2.构成盗窃罪(普通,不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的条

6、款)3.构成盗窃罪(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的条款)4.构成侵占罪5.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许父:如果判得不好,钱就不还了 民众:(1)不构成犯罪,把钱还给银行就行了。 (2)银行的过错,不该由储户承担责任 例如,在商店以雁品价格买了真品。 (3)ATM不是银行,不构成 盗窃金融机构罪,保持思考的多元性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院一贯重视公司与商事裁判规律,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2010年济南会议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应该尊重商事审判自

7、身的客观规律,坚持符合商事审判要求的裁判理念”。在2013年南昌会议中,奚晓明副院长再次强调商事审判工作要“深化商事审判理念,尊重商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裁判:价值观+适法技术,在审判领域, 法官裁判权的行使会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观念即理念,以法学术语来说,是价值观;其二,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以法学术语来说,是适法技术。,法律是什么,迈克尔桑德尔(哈佛教授)(Michael J. Sandel)选择的困境价值观 请求权基础 规则适用,康德的古典道德哲学,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出生于柯尼 斯堡,德国哲学家、思想家、 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 康德一

8、生深居简出,终身未娶,过着单调刻板的学者生活,直到1804年去世为止,从未踏出过出生地半步。因此诗人海涅说,康德是没有什么生平可说的。,“有两样东西,我们对它们 的思考越是持久而深沉, 我们的心灵就越是充溢着 常见常新的赞叹和敬畏: 头顶上璀璨的星空和 内心 的道德法则。” -康德墓志铭,边沁的功利主义价值观,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英国的法理学家、功 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 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也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主要观点,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

9、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商事审判的价值观:商事规律?,营利性?效率?专业性?静态安全 vs.动态安全?实质公平vs. 形式公平?,同样是卖菜,民事vs.商事,街头巷尾的菜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即时清结的交易蔬菜公司,内部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组织法与行为法,代理成本:商

10、事裁判的新维度,代理成本: 当被称为“委托人”的一方的福利,取决于被称为“代理人”的一方的行为时,就产生了“代理问题” 。两类代理成本(Agency Costs):组织法上的代理成本行为法上的代理成本,组织法上的代理成本,为维持公司等商事组织运作,而由一方或多方付出的成本。大股东与小股东:股权转让,查阅账簿, 公司担保等。股东与债权人:对赌协议股东与高管:高管的奢侈消费股东与雇员:劳资冲突,行为法上的代理成本,原因:1.信息不对称(查验型、体验型、信任型 产品) 2.地位不对等举例:拥有强大谈判地位(强势主体) 拥有交易专属性资产(弱势主体)在合同法与侵权法等行为法之外,还需要组织法与监管法,

11、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相互补充,商事裁判如何处理代理成本,抑制或者内化代理成本:商事裁判的基石性原则(1)立法尽可能压制代理成本的产生空间(2)如代理成本不可避免,法官应尽量将该代理成本转由成本创造者承担,示例之一:股权转让,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签定了股份表决权买卖合同,以每份投票权0.1元的价格,卖给李四(问:能否解释为什么自然人的股权买卖合同,被归为商事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案例二:张三拥有房产一套,与李四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把未来五年的房屋占有与使用权卖给了李四,自己则保留着收益及处分权。案例三:张三是A公司的债权人,与李四签订了债权之收益权的买卖协议,把该债权的利息请求权卖给李四,或者与其

12、它权利打包,做成一个证券化产品,卖给市场,自己则保留着本金取回权。,性质分析,案例二是典型的物权法理的运用(所有权绝对)案例三是典型的债权法理的运用(债权的相对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法律)案例一则是股权转让法理的运用。问:股权是什么?物权?债权?(股权包含着深刻的代理成本问题),某公司有两类股东,小股东持股10%,其他股东持股90%理论上来说,如果允许投票权买卖,小股东可能买入70%投票权小股东控制股东大会,把公司价值1000万的资产,以低价500万元卖给了他的干姐姐小股东-50万+500万=450万元(代理成本),股权转让的代理成本,表现为股权行使的外部性(什么是外部性?)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

13、产生原因:其一,股权具有共益权属性,其不当行使会伤及其他股东利益;其二,股权转让具有遏制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代理成本的功效。公司管理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滥权谋权,损害股东利益,产生传统意义上的代理成本物权或债权的转让不会产生外部性问题,而股权(包括其权能)转让则须考虑其潜藏的外部性所引发的代理成本。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继受的并不仅仅是权利,而是概括继受了股东身份,必须接受此种身份所带来的有利或者不利后果,禁止股东出卖投票权:抑制代理成本的考量,在法律经济学意义上,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与运作的标准合同形式。面对纷繁芜杂的公司实践,规则本身的不周延使公司法规则难免挂一漏万,公司的特殊事项必须留待公司各参与

14、方自行议定解决。,投票机制,投票权正意味着权利人有权对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做出决议,股东享有公司投票权的原因:其一,股东是公司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人,在这一意义上,股东的投票权发挥着降低管理者的代理成本的作用;其二,使投票权与剩余索取权相配比,避免其他不必要的代理成本,禁止购买投票权,正是上述法理的延伸。其意亦在于确保表决权与剩余索取权结为一体,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代理成本。, 就纯粹的私权交易而言,股东投票权买卖似乎并无违法之处,但由于带来了巨大的代理成本,极易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故应为法所不许。否则将诱发投票不负责任、投票敲诈等道德风险 公司中的表决权买卖与政治选举中的贿选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由于财富的边际效用的递减效应,穷人的一块钱会比富人的一块钱更加值钱,所以穷人更有可能贱卖他们的投票权,最终导致投票权集中在富人手中。如果允许政治领域中的表决权买卖,经济上的不平等最终会传导到政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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