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景-研发费加计扣除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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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业 务 约 定 书编 号 : ( R) QX-2014-甲 方 : 上 海 xxx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上 海 xxx 有 限 公 司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合 作 、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乙 方 为 甲 方 2013 年 度 上 海 市 高 新 技术 研 发 费 及 研 发 费 用 所 得 税 加 计 扣 除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一 事 ,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以 资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业务范围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对甲方 2013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提供申报服务。第 二 条 协 议 总 价

2、及 支 付 方 式1、服务费申请项目名称 后期服务费支付基数 支付金额(人民币)2013 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减免税额 10, 000 元注 : 减 免 税 额 系 研 发 费 用 50%加 计 扣 除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部 分 的 金 额 *所 得 税 税 率2、甲方需要乙方委托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出具 2013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专项审核、2012 年高新技术项目研发费用专项审核及 2013 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鉴证报告,此费用已包含在服务费范围内,无需另外收费。3、 支 付 前 述 款 项 至 乙 方 公 司 账 户 前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开 具 协 议 总

3、 价 全 额 的 经 甲 方 认 可 的 国 家 正 式发 票 。第 三 条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1、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甲 方 的 责 任 是 : 保 证 提 供 给 乙 方 进 行 专 项 审 核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 合 法 、 完 整 。甲 方 的 义 务 是 : 及 时 为 乙 方 的 工 作 提 供 其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有 关 资 料 ; 为 乙 方 派 出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及 合 作 , 具 体 事 项 将 由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于 工 作 开 始前 通 知 甲 方 ; .按 本 约

4、 定 书 之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2、 乙 方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指 派 经 验 丰 富 的 专 业 人 员 , 按 项 目 要 求 对 甲 方 申 请 认 定 进 行 指 导 并 及 时 提 供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咨询 服 务 。 为 甲 方 申 请 认 定 提 供 相 关 专 业 服 务 。 为 甲 方 提 供 指 导 、 咨 询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 应 尽 到 专 业 、 谨 慎 的 义 务 并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会 计 、 税 法 法 律法 规 。 遵 守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保 密 责 任 。2第四条 本约定书的有效

5、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第 五 条 保 密 责 任保 密 内 容 为 甲 乙 双 方 合 作 过 程 中 所 得 知 的 对 方 所 有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业 务 信 息 。 未 经 协 议 一 方 书 面 同意 , 另 一 方 不 得 将 对 方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公 开 或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协 议 一 方 因 本 协 议 下 工 作 需 要 需 向 其 协 作 单 位 提 供 、 出 示 属 于 本 协 议 保 密 范 围 的 信 息 ( 协 议 一 方 自有 的 属 于

6、本 协 议 的 保 密 信 息 除 外 ) , 必 须 取 得 协 议 另 一 方 书 面 同 意 , 并 以 自 己 的 责 任 保 证 其 协 作 单 位 履行 协 议 的 保 密 义 务 。保 密 人 员 的 范 围 包 括 保 管 或 可 能 得 到 保 密 内 容 的 双 方 高 管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和 一 般 管 理 人 员 , 不 论 其在 职 期 间 或 退 职 以 后 , 双 方 必 须 以 自 己 的 责 任 , 令 其 履 行 协 议 的 保 密 义 务 。协 议 一 方 不 履 行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 守 约 一 方 有 权 限 期 纠 正 并 追

7、究 其 违 约 责 任 直 至 停 止 损 害 、 消 除 影 响为 止 。 造 成 对 方 损 失 , 守 约 一 方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 赔 偿 金 额 按 协 议 一 方 因 另 一 方 违 约 受 到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另一 方 因 违 约 获 得 的 利 益 计 算 。不 论 协 议 是 否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本 条 款 对 双 方 长 期 有 效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1、 协 议 签 订 后 , 任 何 一 方 消 极 履 行 或 无 故 不 履 行 协 议 , 经 对 方 催 告 后 仍 不 及 时 予 以 改 正 的 , 对 方可 以 解

8、 除 合 同 。2、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 双 方 均 应 履 行 协 议 规 定 的 全 部 条 款 , 否 则 , 违 约 方 应 赔 偿 给 守 约 方 因 此 而 造 成的 相 关 损 失 。第 七 条 其 他 约 定1、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应 本 着 真 诚 合 作 的 精 神 ,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2、 本 协 议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争 议 ,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则 交 由 甲 方 所 在 地 法 院 解 决 。3、 本 协 议 双 方 自 愿 签 订 , 经 双 方 代 表 签 章 后 生 效 。 4、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其 中 甲 方 执 一 份 , 乙 方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以 下 无 正 文甲 方 : 上 海 xxx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上 海 xxx 有 限 公 司授 权 代 表 : 授 权 代 表 :日 期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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