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业税收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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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矿产业税收管理通告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税源管理,公平税负,改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全面规范矿产资源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矿产资源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一、我市所有矿产资源企业凡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已生产销售的矿产资源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二、矿产资源企业(除查帐征收企业外)年应税销售数量核

2、定由监督督查考评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电业、公安、税务、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通过深入调查共同核定,最低不得低于省、市矿产资源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税数量。年应税销售数量的核定,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未经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认可,年度中间不再变动。税务部门依据核定的年应税销售数量,依法核定应纳税款,按月征收。三、矿产资源企业(除查帐征收外) ,一律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纳税款,按月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四、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税收管理,工商、煤炭管理、国- 2 -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电业、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税务等相关部门应

3、统一行动,相互协作,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制度和协作机制,严格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关于加强特殊行业税收征管和建立税源经济体系信息共享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政办文 57 号)执行,及时准确提供矿产资源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五、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行业的税收秩序,市政府决定近期将开展对矿产资源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治理活动,所有矿产资源纳税人应对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补缴,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六、对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拒不缴纳的矿产资源企业,市监督督查考评办公室组织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电业、公

4、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对该矿产资源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缴纳税款。情况严重的,将对该纳税人采取停供炸药等措施,督促其交纳税款,同时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拒不缴纳税款给予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各矿产资源生产企业在年审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权力许可证照时,应出示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否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煤炭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局等部门将对其相关证照不予审- 3 -验。八、公安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加大稽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严格做到依法治税。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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