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导向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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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和谐导向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是关系到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构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这已经成为我们的共识。 “发展和稳定”一直是评价各级政府绩效的两个重要指标。目前,各级政府和部门一手抓稳定,一手促发展。在维护地方稳定工作上,各级政府分配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其实,改革和完善我们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方式,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2、。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和矛盾化解机制当前自上而下的政府绩效评价机制,比较注重硬性和量化指标。因此,面对社会纠纷和冲突,各级政府和组织的直接反应就是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在此背景下,比较常用的手法就是动用行政救济手段,给予纠纷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平息冲突。就单个矛盾和纠纷而言, “花钱买太平”的策略可能是奏效的。但是从全局和社会纠纷演变的整个历程的角度, “花钱买太平”的策略过于简单化,其消极的治理效应不容忽视。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结构,社会矛盾及其表现出来的纠纷和冲突,也是纷繁复杂的。成熟与完善的纠纷化解机制,应当厘清各- 2 -种矛盾性质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但是,各级政府和

3、组织忙于化解纠纷,没有时间和精力具体分析其具体的成因和机理。在很多时候,不同类型的矛盾,我们都采用的是经济补偿的化解手段。然而,对于那些属于价值和心理诉求的矛盾类型,经济补偿就显得苍白无力。另外,不论是什么类型的矛盾和纠纷,都要由政府公共部门充当第一调停者,冲在最前面。从行政机构的纵向角度看,在当前自上而下的压力机制下,社会矛盾所产生的压力,往往容易往下转移。但是,越到基层,解决纠纷的能力和资源就越有限。我国已经积累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丰富经验,也形成了不同的化解机制和化解资源的体系。在调解类型上,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从纠纷当事人诉诸渠道的角度,包括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4、、信访、社区、协会组织等。多元的机制设计,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妥善化解,但目前的问题是,不同的调解部门都有各自的工作理念、化解资源、化解机制甚至基于部门的本位思维。不同的化解机制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无法相互配合和相互强化,形成合力,有的时候还会相互抵牾和冲突。由于缺乏整体性的设计,不同条线内的部门性的政策,虽然有利于本部门的事务处理,但是有可能会使其他部门面临更为困难的工作局面。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与发展- 3 -第一,树立科学的社会稳定观,探索社会稳定的合理评价机制社会稳定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在冲突和协调中寻找平衡,寻求社会发展的合理途径,是当前各国社会治理的共同特征。和谐社会

5、的构建,要求政府的治理目标,向实质性和深层次的社会稳定局面发展,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格局。因此,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工作目标,不应该只停留在化解争端和息事宁人的层面。社会矛盾化解不仅关系到纠纷处理本身,也是关系到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构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行为的调整,关键又是评价机制的转型。在理念上,科学的稳定评价机制,应该能够真正探测和衡

6、量一个地方社会稳定的状态和质量,而不是单纯以“平安无事”的标准,进行简单化的评价。这就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信息采集机制、民意收集机制、量化评估机制和多元参与机制。以多元参与的机制建设为切入点,推动评价机制的转变,以评价机制调动纠纷化解工作的转变。在矛盾化解中,真正实现“情理法”兼顾。既保护个人利益,救济困难群体,同时也弘扬社会正气、维护法律权威、构建成熟理性的公民文化。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4 -建设社会和谐,在更高的层次上达成社会稳定。第二,正确认识社会矛盾,建立社会矛盾的分类处理机制现代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在形式和性质上均有很大的差异。应当科学认识当前社会矛

7、盾现状和发展趋势,参考国内外实践经验和教训,建立当前社会矛盾的分类标准。进一步的工作,应当根据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性质,及其发生、演变的逻辑,建立以化解为导向,服务于纠纷调解的社会矛盾分类体系。应当在社会矛盾的科学分类基础上,建立社会矛盾的分类处理机制。根据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差异,选择最佳的调解介入时间,采取不同的化解策略,确定合理的调解主体,以及配备相应的调解资源。分类处理机制,将有利于调解工作策略得当、有的放矢和资源整合,提高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效率。第三,整合化解矛盾的社会资源,建构多元参与的调解机制化解矛盾,平息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作为社会公共治理的内容,它不仅是政府一家的

8、职责,其他社会机构也应当是重要的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领域中,多元参与的机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社会调解资源的引入,有利于解决政府公共资源不足的难题;其次,社会调解机构在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具有更大的弹性。避免政府行为刚性和不公平现象产生;再次,在一些类型的矛盾纠纷中,社会机构的调停更容易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获得更好的调解效果;第四,社会参与的调解模式,本身也是社会发育与和谐社- 5 -会建设的过程,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和纠纷。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目前有发展前途的社会调解资源,包括社区积极分子、律师、人民法官的庭外调解、非政府组织以及专业化的调停机构等。进一步发挥社会调解手段的作用

9、,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首先是地位问题。要确立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政府可以采取合同外包等方式,由社会机构承担调解职能,并转移相应的公共资源。使社会机构承担调解任务能够得到相应经济补偿,建立可持续性的社会参与制度。其次,是如何发挥社会调解的积极性问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参与调解的社会责任意识,让一些社会机构和成员自觉参与调解过程。最后,是社会调解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可确立相应的调解准入标准,通过制定规范标准,让具有调解能力与资源的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第四,协调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合作治理机制现在的矛盾化解主要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类,各类调

10、解机构和资源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的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当前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就是利用一级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权力,在行政权力的框架下形成协调和合作。针对一些常规性、一般性的社会矛盾,需要开拓更多的协调机制。相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各类调解途径之间的具体衔接问题。- 6 -“接口”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调解功能,关系到一个矛盾纠纷是否能够最终化解。衔接问题的解决,要以科学认识社会矛盾发展规律,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科学定位为基础。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包括资源配置、绩效评价、共识建设等等。建设和谐导向型矛盾化解机制,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科学分类。针对社会纠纷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解决机制,包括介入主体、资源配置、化解策略等方面的设计。这样,有望形成科学分类、依次介入、手段多元、相互强化、整体协调的“分类”与“合作”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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