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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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 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

2、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 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 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

3、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四)共同违纪为首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享

4、受奖学金、助学金;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依法赔偿; (三)受处分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 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 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 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 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

5、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 传单、 标语 等,混淆 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 、俱 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或送劳动教养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开除学籍;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

6、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一)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认识态度,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共同盗窃、诈骗,为首者从重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

7、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 伪证 、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

8、伙斗殴,持械斗殴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赌资较大者,或 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 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

9、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 情节、后果,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诽谤、侮辱他人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

10、,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组织学生进行非法打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生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杂物,掷砸物品,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直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拉接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热毯、功率转换器等违规电器,给予警告以

11、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者: (一)酗酒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

12、酗酒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 (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 场等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13、(二)破坏电源线、广播线、网络、 电话等公共设施的; (三)因成绩、评优评奖、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闹事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 (五)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的;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 证书等弄虚作假者的; (七)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九)在接受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有下列行为者,视情 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14、和学校稳定的; (二)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 IP 地址或他人 IP 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六)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按照河南

15、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者,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违纪处理;教务处负责本、专科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的处理;学生处负责本、专科学生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外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 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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