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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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2011 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2011 年)51.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 4 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2011 年卷二多选第 51 题)A.第 句正确,第句错误B.第句正确,第句错误C.第句正确,第句错误D.第句正确,第句错误【答案】ABCD【考点】刑法解释【解析】第句表述正确。对于同一刑法条

2、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第句表述正确。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意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而缩小解释则是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因此,对于一个刑法条文,解释者不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第句表述正确。采取何种方法、取向来解释法律,都不能保证结论一定正确。第句表述正确。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进行当然解释时,不能仅以当然道理为依据,还必须符合刑法

3、的文字含义。因此,当然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综上所述,第句表述正确,四个选项的判断都是错误的。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1 年卷二多选第 52 题)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考点】不作为犯罪【解析】不作为犯罪包括: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具备条件包括: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

4、种义务的来源包括:(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选项 A 正确。法律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人有保证自己饲养的动物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饲养人看见自己饲养的宠物撕咬儿童而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应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选项 B 错误。一般公民虽然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但是其没有报警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选项 C 正确。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他们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既保证未成年人的合

5、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也应该保证未成年人不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当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选项 D 正确。荒山狩猎人既不是弃婴的父母也不是实施抛弃行为的人,因此,即便他发现弃婴后不予救助,也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2011 年卷二多选第 53 题)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

6、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考点】认识错误【解析】选项 A 说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选项 A 中,甲为了杀死被害人而将被害人推入水中,结果井中无水,被害人被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不是方法错误。选项 B 说法正确。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7、选项 B 中的情况就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选项 C 说法错误。丙的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即行为人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对象认识错误而言,无论采用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丙的行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的既遂。选项 D 说法正确。丁的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于对象认识错误而言,无论采用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5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 (2011 年卷二多选第 54 题)A.甲收买 1 名儿童打算日

8、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 3 万元用于孩子学费, 4 个月后主动归还【答案】ABCD【考点】犯罪中止【解析】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选项 A 不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

9、遂。据此可知,甲以出卖为目的购买儿童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他事后将儿童送回家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选项 B 不成立犯罪中止。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乙使用暴力将被害人绑架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该绑架行为已经完成,成立犯罪既遂。后经被害人反复求情将其释放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选项 C 不成立犯罪中止。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罪是指加入恐怖活动组织,使自己成为该组织成员的行为。丙加入了该恐怖组织,且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已经成立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既遂,其

10、后的退出行为只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选项 D 不成立犯罪中止。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之一,即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1 年卷二多选第 55 题)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

11、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答案】ABD【考点】共同犯罪【解析】选项 A 正确。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的是拦路抢劫,无论是在什么地方采用何种方式实施抢劫行为的,都成立抢劫罪,抢劫的地点及方式对该罪的构成不产生影响。因此,甲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犯。选项 B 正确。乙只是为吴某入户盗窃放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乙所认知的范围,属于超出共同犯罪内

12、容的行为。因此,乙和吴某只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吴某抢劫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吴某自己承担。选项 C 错误。丙以为钱某要实施杀人行为,为钱某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丙与钱某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丙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 D 正确。因为丁已经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完全退出来了,之后孙某的盗窃完全是靠他个人的手段及方式完成的。因此,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56.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2011 年卷二多选第 56 题)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

13、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答案】ABCD【考点】罪数【解析】选项 A 说法错误。如果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有引诱、容留行为的,应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 B 说法错误。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包括故意伤害致死) 、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此种类推判断不准确。选项 C 说法错误。这里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盗

14、窃得手的财物,犯罪人变卖,毁弃或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犯罪人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选项 D 说法错误。这里的 “监管人员”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私放行为,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5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 (2011 年卷二多选第57 题)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 13 年、8 年、15 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18 年有期徒刑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 13 年、6 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18 年有期徒刑。在执行 5 年后,发现

15、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 19 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 13 年、8 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18 年有期徒刑。在执行 5 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法院在 15 年以上 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 16 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 3 罪,被分别并处罚金 3 万元、7 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 10 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答案】ABCD【考点】数罪并罚【解析】 刑法修正案

16、(八) 第十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选项 A 正确。甲所犯的数罪分别被判处 13 年、8 年和 15 年,并罚后的总和刑期超过了 35 年,应该在 15 年以上,25 年以下判处刑罚。法院最后决定判处甲 18 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 B 正确。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可知,对乙应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处罚,即将 13 年,6 年和 15 年进行并罚,因其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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