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地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规程(闽国税发[20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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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规程的通知闽国税发201260 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指导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现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1:_税务师事务所 201_年为_市(国、地)税局企业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清单附件 2:_税务师事务所 201_年为福建省企业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清单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

2、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接受纳税人委托,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事务所。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检查,严肃处罚。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接受纳税人委托,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相互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必要时,也可采取以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

3、效果。第二章 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六条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第七条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指导和部署事务所的集中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事务所集中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各地市税务机关按照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本规程的规定确定检查对象,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负责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日常检查。受理涉税鉴证报告的基层税务机关或者稽查局在日常针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发现事务所鉴证报告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应一并对事务所进行检查。第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

4、在违规问题的,应上报市级税务机关,由市级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向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情况核实后作出市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不再采信的决定。第三章 检查计划第九条 税务机关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第十条 受理涉税鉴证报告的基层税务机关或者稽查局应定期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日常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三十天内将检查情况报市级税务机关,由市级税务机关将检查情况报送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第十一条 事务所每三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第十二条 检查方式采用事

5、务所先自查,税务机关再进行检查的方式。第十三条 事务所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客户(纳税人)所在地市级主管税务机关提供_税务师事务所 201年为_市(国、地)税局企业出具企业涉税鉴证报告清单 (附件 1) ,向事务所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_税务师事务所 201年为福建省企业出具企业涉税鉴证报告汇总表(附件 2) ,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在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税务机关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重点考虑:(一)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三)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四)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反映问题严重的;(五)

6、业务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六)新批准设立的;(七)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八)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九)未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十)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逐步实现对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合理确定事务所的检查周期。第四章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二)对

7、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查阅。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第十八条 被检查事务所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有权力向检查组织单位提出检查组相关人员回避的请求。第十九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

8、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四)妥善安排签字注册税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第五章 现场检查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提前通知不利于检查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

9、册税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中的合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收集检查证据,应当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形成的检查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撰写执业质量检查报告,提交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被检查事务所概况;(二)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三)检查发现的问题;(四)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五)对被检查事务所的整体评价。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第

10、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检查后,对查无问题的出具检查结论 ,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报市国、地税局相关部门审理,由市国、地税局作出处理意见,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实施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三十条 应当保护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责成受到处罚以及其他存在执业质量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

11、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_税务师事务所 201_年为_ _市(国、地)税局企业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清单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备 注 : 事 务 所 应 于 每 年 6 月 30 日 前 向 客 户 ( 纳 税 人 )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本 表 。序号 客户名称 税务登记号 管征局 合同号 鉴证内容 签字注册税务师 报告编号附 件 2:_税务师事务所 201_年为福建省企业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清单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备 注 : 事 务 所 应 于 每 年 6 月 30 日 前 向 事 务 所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本 表 。序号 客户名称 税务登记号 管征局 合同号 鉴证内容 签字注册税务师 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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