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明明毕业论文(四川理工成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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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理工学院毕业论文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困境及完善对策学 生:甘明明专 业:法律事务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二 O 一二年五月四川理工学院毕业论文摘 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不能完全套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现有诉讼制度,从而造成实践中许多案件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护。本文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困

2、境进行思考,以期能转变观念,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保证行政诉讼能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促进我国政治民主化与法制化。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困境,完善对策四川理工学院毕业论文目录前言-1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涉诉个案分析-1(一)案情介绍-1(二)案件中的焦点问题-21、政府调查报告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溯及力- 23、政府调查报告是否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黄由俭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3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困境-3(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完善-31、立法目的忽略公民知情权的保护-32、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起诉资格

3、限制过高-43、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不明确-4(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4(三)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5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具体对策-6(一)美国的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61、美国信息公开诉讼概说-62、美国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6(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具体对策-7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7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救济机制-83、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94、树立正确观念,增强公众参与意识-10结语-11参考文献-12致谢辞-12四川理工学院毕业论文第 1 页 共 12 页前言2007 年 1 月 17 日,国务院第 165 次常务

4、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并于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是我国 20 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首次实现了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由原先仅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提升到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高度,从而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十分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该条例被认为是继行政诉讼法 、 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的第三次重大革命。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广泛瞩目,既有骄人的成绩,也有存在的不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针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

5、的行为进行审查的诉讼,是条例规定的法定救济途径,也是伴随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产生的新兴行政诉讼类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人们寄予了很大的希望,期待着它可以有效的成为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保障,成为公众监督政府透明行政的实效手段。然而,自条例实施以来,虽然向法院提起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此起彼伏,但是很多案件却因种种原因无法进入到实体审判程序,有的即使进入了审判程序,原告的胜诉率也很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存在的缺陷与面临的困境使大量的政府信息难以得到切实的披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呈现出一种虚化的趋势,摆在公众面前的是一道“玻璃门” ,前途光明,但却又无路可走。 1为了尽快有效的解决我国当前政府

6、信息公开诉讼难的问题,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实现,对其缺陷与困境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思考完善的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涉诉个案分析(一) 案情介绍黄由俭是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员工。长久以来,他不断向各政府机关反映,该公司改制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后来,他发现县政府曾对公司改制做过调查,便与邓柏松等 5 人向县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请求县四川理工学院毕业论文第 2 页 共 12 页政府公布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 ,却遭遇到了行政和司法的双重“玻璃门” 。据报道,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政府官员先是“一愣” ,然后“当场拒绝” 。汝城县有关负责

7、人强调:“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因此, 2008 年 5月 5 日,黄由俭、邓柏松等人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这是自条例2008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案中,汝城县政府坚持认为:(1)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所以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2)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是在 2007 年作出的,而条例是 2008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调查报告不受条例的约束;(3) “民告官”形式的行政诉讼,市民只能对针对行

8、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但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且这一调查报告并没有侵害黄由俭、邓柏松等 5 人的权益,也没有要求他们履行某种义务,故黄由俭 5 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一直未做出受理此案的决定。(二)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1、政府调查报告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四类信息,并具体列出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条例第十三条还特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9、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汝城县政府认为, “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是仅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报告,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但是依据条例规定,调查报告显然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汝城县建设局向黄由俭等人提供的回函中的部分内容与县政府不同意公开的那份调查报告十分相似的事实也从侧面证明该调查报告中并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应保护的内容,没有免除公开的正当理由。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溯及力四川理工学院毕业论文第 3 页 共 12 页条例第三十八条规

10、定:“本条例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在本案中,汝城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关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是在 2007 年作出的,而条例是从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故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调查报告应当不受约束。主持立法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认为:“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是否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3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也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文件颁布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文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4可见,法的“溯及既往”指的是溯及“事件”或“行为” 。在本

11、案中, 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政府机关拥有的信息为“客体” ,而不是“事件”或“行为” 。只要是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无论其形成年限,无论相关事项是否还在处理中,无论该文件是否依旧有效,只要该信息在 2008 年 5 月 1 日后仍为行政机关所拥有或管理,那么从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政府就有义务公开。3、政府调查报告是否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黄由俭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本案中,黄由俭等人起诉的是县政府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因此是没有必要讨论政府调查报告是否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看出条例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特殊的限制,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当申请人申请被拒绝时,申请人就与拒绝公开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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