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临教人发[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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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渭临教人发201022 号渭南市临渭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办公室、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办中心校、初中、区直学校、二级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最近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通知,现将原文转发你们,请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各自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隐瞒不报的区局将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抄送:局内各领导,各股、室、办。 档(二)1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办公室文件渭临办发201027 号中 共 渭 南 市 临 渭 区 委 办

2、公 室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通知各乡、镇、办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1、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工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单位人事(政工)、财务人员负具体责任。各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有关手续。要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公示制度,每月要将本单位财政供

3、养人员工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严防“吃空饷” 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2、工资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并同时抄送财政、组织及人事部门。要建立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组织及人事部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审计部门依法审计监督的工2资管理机制,严把各个环节审核审批监督关,坚持杜绝发生违规违纪问题。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

4、身利益,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况和“吃空 饷” 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相互监督,对存在违反工资政策和有“吃空饷” 现象的要及时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监督举报电话分别设在区监察局和区财政局(监督举报电话:8198856 2130890)。对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举报人一定奖励。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 现 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按照有关工资政策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 饷” 金额外,对单位或直接 责任人给予

5、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加强工资申报管理,严把政策执行关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区财政局办理工资账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账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理顺手续。调出区外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

6、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一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3脱产学习的人员,其他自费脱产学习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及时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手续。3、关于辞职辞退人员工资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财政部门自文件审批之日的

7、下月起核停工资。符合公务员法中有关辞退政策规定的(即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或被辞退的公务员。财政部门自批准文件下发的下月起停发辞退人员的工资,并按照有关政策发放公务员辞退费。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规定的(即连

8、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财政部门自批准

9、辞退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按照有关政策发放辞退费。4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理。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区内其他单位工作三个月以上的,由关系所在单位出具书面借调手续,报区财政局备案;借调到区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区人劳局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劳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5、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理。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件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

10、(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区人劳局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区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6、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精神处 理:(1)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2)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3)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缓刑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即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4)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

11、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5)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各相关部门在向其所在单位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应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月内到组织部、人劳局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区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处分决定到其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5区财政局。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区委组织部或人劳局,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

12、通知(人发1999134 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 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区财政局予以核发。8、对 1993 年工资改革以来,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并且处分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和受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纪检监察的纪律规定和工资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重新为其确定工资,财政部门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发放。9、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 19

13、815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须出具区、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劳局备案,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区财政局凭区委组织部、人劳局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病愈后正式上班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核准其工资,区财政局按照重新核准的工资标准发放。10、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办理在职工资账户注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到

14、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已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账户的,财政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6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三、加强工资审批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1、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和工资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受纪律处分和受行政刑事处罚、辞职或离职、退休或死亡人员的工资手续,并督促各单位及时办理、报送人员和工资变动手续。2、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具人员行政调动介绍信以前,必须要求单位出示区财政部门开具的工资注销通知单,确保调离区外人员及时停发工资,防止“吃双饷” 现象。3、财政部门要加强工资变动审核,及时按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办提供的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批的手续调整工资发放。4、公检法机关对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立案查办、刑事处罚,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判刑等,要以书面形式将刑事立案查办、刑事处罚决定(包括更改、解除决定)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同时抄送区组织、人事、财政部门。5、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由区殡葬馆负责每月 10 日前将殡葬火化人员名单抄送区财政局。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办 公 室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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