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回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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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回购案例2009-04-22 金融一网【大中小 】 【打印】发表评论四十出头的高合安曾任南阳市方城县农业银行行长。如今,他却只能面对高墙为自己的失足而悔恨。高合安从银行行长到身陷囹圄,还要从 2003年四五月份说起。高合安因业务往来认识了原郑州工行经纬支行副行长杨红霞,经杨红霞介绍又结识了一个叫李金成的人。熟识之后,李金成提出要在珠海成立担保公司,在注册资金筹措上,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回购的方式取得。正为方城农行上存款发愁的高合安,不顾有关规定,同意以方城农行名义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回购业务,并要求杨红霞先协助其办一笔回购业务给方城农行上存款。2003 年 7 月 20 日

2、,高合安与杨红霞一起到广州光大 银行找人磋商。返回后,由杨红霞提供空白商业汇票,虚构了付款人和收款人,使用虚假印鉴,填制了 10 份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 亿元。高合安在票据上加 盖了方城农行票据专用章, 并填制了回购协议。手续办齐后,广州光大银行将扣除利息后的贴现款转到方城农行,高合安指使工作人员虚设了一个叶县信用社账户,将贴现款转入该账户,出具了虚假存单。巨额公款助人开公司杨红霞帮助高合安实现了上存款的目的,高合安也积极投入到为李金成成立担保公司提供注册资金的活动中。2003 年 8 月初,高合安与杨红霞商量,由杨协调,以方城农行名义在郑州工行经纬支行再办一笔贴现转回购业务,将此款用于

3、在珠海成立担保公司注册使用。之后,高合安将盖有方城农行票据专用章的空白商业汇票交给杨红霞等人,用其伪造了十份商业承兑汇票,每份票额 1000 万元。2003 年 8 月10 日,高合安与其女友白 丹来到郑州,同杨红霞及郑州工行经纬支行票据部客户中心经理约定:次日到经纬支行办理贴现 1 亿元业务。 第二天,高合安在郑州工行经纬支行提供了填制好的商业承兑汇票,填写了回购协议和转贴现申请。8 月 12日,经纬支行按 2.19的贴现利率,扣除半年利息13067 万元后,将剩余 986933 万元汇入方城农行账户。杨红霞、李金成要求高合安将此款以私人名义汇往珠海,供李金成办理公司使用。李金成则向高合安许

4、诺,公司注册后给其 100 万元及一定股份。高合安随即将这笔款以李金成和白丹的私人名义,经多家银行分批汇入珠海工行营业部。最终,被李金成用于注册成立珠海东方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1 亿元。其中,李金成名下出资额 9000 万元,白丹名下出资额 1000 万元。按照高合安的说法,他根据事先与杨红霞、李金成的约定,这笔款将在 2003年国庆长假后归还方城农行。但是,2003 年 10 月5 日,杨红霞、李金成等人因票据诈骗被拘留,款项被公安机关冻结。高合安得知后,于 10 月 10 日下午潜逃,4 天后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全部资金经河南省公安厅全部追回,汇入指定账户并于 12 月 8 日汇入

5、方城农行,由方城农行归还郑州工行经纬支行。罪与非罪争辩激烈2004 年 6 月30 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指控高合安使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以方城农行名义在郑州工行经纬支行办理了转贴现款 1 亿元 ,用于私人注册公司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高合安则称,所谓 100 万元好处费没有听任何人说过。杨红霞虽然说过给一定股份,但他没有同意。辩护人说,高合安在其任职的银行从事办理该项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活动中,虽有违法违规的错误,但企业作为存款人时,依双方约定,存款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存款;作为经纬支行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从转贴现单位,即方城县农行获得贷款。由郑州工行经纬支行汇入方城农行的贴现款所有权并

6、没有转移,因此这笔款不能作为方城农行的公款来对待。高合安在处理票据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依金融制度来处罚。行长被判挪用公款一审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高合安利用担任方城农行行长的便利,将已汇入方城农行储备金账户的商业承兑贴现款挪用给他人,用于个人成立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高合安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挪用款已全部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既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又没有挪用公款的客观表现,对其是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不予采信。2004年 10 月 13 日,方城县人民法院认定,高合安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

7、有期徒刑八年。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上看:(一)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二)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四)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本案有两个关键点:第

8、一,行为人挪用的是否是公款。第二,挪用的款项是否进行了营利活动。高合安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使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以方城县农行的名义在郑州工行经纬支行办理转贴现,该款项已归方城农行支配和使用,这笔款项属于公款。高合安将这笔款项以私人名义转汇到珠海工行,作为私人成立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综观本案,行为人利用担任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将已汇入方城农行储备金账户内的商业承兑贴现转回购款挪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特征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金融一网(www. )名词 解释商业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商业当事人承兑,委托银行付款人于付款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汇票。它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贴现使资本从票据债务形式转为现金形式,加速了资本的周转。转贴现:商业银行将其贴现收进的未到期的票据,再向其他商业银行贴现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转贴现与贴现的具体方法相同,其区别是,转贴现的申请人是商业银行,而贴现的申请人是银行以外的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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