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规的时间列表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21745371 上传时间:2017-11-24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100.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刑诉法规的时间列表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新刑诉法规的时间列表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新刑诉法规的时间列表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新刑诉法规的时间列表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新刑诉法规的时间列表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刑诉法规的时间列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刑诉法规的时间列表(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刑诉法规的时间列表来源:湖南刑辩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6-5 阅读次数:359新刑诉法规定的时间列表来源:邵阳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5-2 阅读次数:101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列表1、委托辨护律师的时间-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接受委托.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2、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参见刑诉第 33 条。 2、律师会见的时间-看守所应至迟不得超过 48 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参见刑诉第 37 条。3、律师了解案卷材料的时间-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参见刑诉第 38 条。4、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公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自案件移送审査起诉之日起,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利害关系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

3、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起 3 日内,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参见刑诉第 44 条。5、被取保候审人变动告知时间-被取保候审人址、工作单位和住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参见刑诉第 69 条。6、监视居住通知时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见刑诉第 73 条。7、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

4、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参见刑诉第 74 条。7、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间-取保侯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参见刑诉第 77 条。8、拘留送押及通知时间- 拘留后应在 24 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査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参见刑诉第 83 条。9、讯问或释放时间-应当在 24 小时内讯问。拘留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释放证。参见刑诉第 84 条。10、批捕时间-应当在拘留后 3 曰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延长

5、 1-4 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 30 曰。检察院在 7 日内决定是否逮捕,不批捕,公安机关应该立即释放。参见刑诉第 89 条。11、批捕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可以提请复议、复核,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参见刑诉第 90 条。8、批捕羁押、通知时间-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无法通知外,应当在逮捕后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参见刑诉第 91 条。12、逮捕后的讯问时间-逮捕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必须立即释放。参见刑诉第 92 条。13、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通知时间-检察院对批捕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变

6、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 10 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参见刑诉第 93 条。14、利害关系人或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时间-3 日内作决定。参见刑诉笫 95 条。15、不能在规定范围内审结的-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査证、审理的,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参见刑诉第 96 条。16、具体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参见刑诉第103 条。17、耽误期限时间-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

7、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5 日内,可以申请继续完成在期满前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参见刑诉第 104 条。18、诉讼文书的送达-传票、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利害关系人拒收的,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其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曰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己送达。参见刑诉第 105 条。19、检察院要求立案的-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参见刑诉第 111 条。20、传唤拘传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

8、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并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参见刑诉第 117 条。21、对财产、文书解冻时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书,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 3 日内解除査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参见刑诉第 143 条。22、精神病鉴定期限-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参见刑诉第 147 条。23、技术侦査措施时间-需要采取技术侦査措施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曰起 3 个月内有效。不需要继续的,应当及时解除;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期限届满仍继续,经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3 个月。参见刑诉第 149 条。24、逮捕后侦査羁押时间-逮捕后的侦查羁

9、押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淮延长 1 个月。参见刑诉第 154 条。25、继续延长逮捕后侦査羁押时间-依刑诉第 154 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这类案件是:(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参见刑诉第 156 条。26、再继续延长逮捕后侦査羁押时间-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刑诉第 156 条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

10、长 2 个月。参见刑诉第 157 条。27、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或查明真实身份的侦查羁押时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曰起依刑诉第 154 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按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参见刑诉第 158 条。28、检察院的讯问时间-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人拘留,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内讯问。发现拘留不当,必须立即释放。参见刑诉第 164 条。29、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批捕时间-应当在 14 日内作决定,特殊情况,决定批捕的间可延长 1-3 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

11、要继续侦查的,并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采取。参见刑诉第 165 条。30、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査起诉期限。参见刑诉第 169 条。31、补充侦査时间-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 2 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参见刑诉第 171 条。32、被害人对不起诉案

12、件的申诉时间-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下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曰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参见刑诉第 176 条。33、被不起诉人申诉时间-检察院依刑诉第 173 条第 2 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参见刑诉第 177 条。34、法院开庭前各种准备时间-法院決定开庭,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 10 曰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院确定开庭曰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 3 曰前送达相关人。公开审判的,应当在开庭 3 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

13、地点。参见刑诉第 182 条。35、违反法庭秩序拘留时间-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处 1000元从下罚款或 15 日以下拘留。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参见刑诉第 194 条。36、开庭补充侦查期-检察人员提起公诉后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依刑诉第 198 条第 2 款规定延期审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期限为 1 个月。参见刑诉第 196 条。37、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间- 应当在受理何 2 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3 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15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

14、民法院批准。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参见刑诉第 202 条。38、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间-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诉第 202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 6 个月内宣判。参见刑诉第 206 条。39、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时间-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陡刑超过 3 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参见刑诉第 214条。 40、利害关系人请求检察院抗诉时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以内,可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收到请求后 5 日内作出决定并且答复。参见刑诉第 218 条。41、上诉和抗诉时间-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10 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5 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 2 日起算。参见刑诉第 219 条。42、上诉状及案卷证据移送时间-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应当在 3 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 3 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参见刑诉第 220 条。43、检察院阅卷时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