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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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洛 卫 农 卫 2011 23 号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各 县 ( 市 、 区 ) 卫 生 局 , 高 新 区 、 龙 门 园 区 农 村 和 社 会 事 务 局 ,伊 滨 区 社 会 事 务 局 , 市 新 农 合 补 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为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稳 定 长 效 的 补 偿 机 制 , 确 保 国 家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顺 利 实 施 , 保 障 参 合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河 南省 财 政 厅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卫 生 厅 和 发 展

2、 和 改 革 委 员会 关 于 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一 般 诊 疗 费 纳 入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疗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的 通 知 ( 豫 财 社 2011 79 号 )精 神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了 洛 阳 市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一 般 诊 疗 费 新 农 合 补 偿 办 法 ( 试 行 )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贯 彻 执 行 。二 O 一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洛 阳 市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一 般 诊 疗 费新 农 合 补 偿 方 案 ( 试 行 )为

3、建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稳 定 的 长 效 补 偿 机 制 , 推 动 国 家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顺 利 实 施 , 确 保 新 农 合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安 全 和 门诊 统 筹 试 点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保 障 参 合 农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河 南 省 财 政 厅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卫 生 厅 、 发 展 和 改 革委 员 会 关 于 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一 般 诊 疗 费 纳 入 新 型 农 村 合作 医 疗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的 通 知 ( 豫 财 社 2

4、011 79号 ) 精 神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 实 施 范 围已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并 开 展 新 农 合 门 诊 统 筹 试 点 的 定 点 乡镇 卫 生 院 。二 、 收 费 及 补 偿 标 准一 般 诊 疗 费 按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收 取 。 该 项 费 用 含 门 诊 挂号 费 、 诊 查 费 、 注 射 费 ( 含 静 脉 输 液 费 , 不 含 药 品 费 ) 以 及 药事 服 务 等 项 费 用 , 收 费 标 准 每 门 诊 人 次 9 元 , 新 农 合 补 偿 8 元 。非 参 合 农 民 门 诊 就

5、医 需 全 额 缴 纳 。 门 诊 人 次 是 指 定 点 乡 镇 卫 生院 为 农 民 患 者 提 供 的 经 挂 号 、 诊 断 和 处 置 后 的 门 诊 接 诊 人 次 ,不 包 含 辅 助 功 能 科 室 诊 疗 的 人 次 数 。 一 般 情 况 下 , 参 合 农 民 患者 门 诊 就 医 每 日 只 计 入 一 次 一 般 诊 疗 费 。一 般 诊 疗 费 收 费 政 策 执 行 后 , 已 合 并 到 一 般 诊 疗 费 中 的 原收 费 项 目 不 得 再 另 行 收 费 或 变 相 收 费 。三 、 补 偿 方 式一 般 诊 疗 费 新 农 合 补 偿 实 行 以 乡 镇

6、 为 单 位 总 额 预 算 控 制 ,包 干 使 用 , 超 支 不 补 的 管 理 办 法 , 年 包 干 标 准 暂 按 10 元 /参 合农 民 的 标 准 确 定 , 视 年 度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 各 乡 镇 卫 生院 具 体 补 偿 额 度 可 由 县 级 新 农 合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其 服 务 人 口 、 门诊 服 务 人 次 基 数 在 本 县 ( 市 、 区 ) 总 额 包 干 补 偿 经 费 中 进 行 适度 、 合 理 调 整 。 门 诊 服 务 人 次 基 数 原 则 上 按 照 乡 镇 卫 生 院2009 年 至 2011 年 6 月

7、 财 务 报 表 和 门 诊 服 务 情 况 摸 底 调 查 数 据进 行 综 合 测 算 。 一 般 诊 疗 费 新 农 合 补 偿 从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计 算 补 助 , 具 体 额 度 按 3.3 元 /参 合 农 民 核 定 。四 、 报 补 流 程 及 支 付 办 法一 般 诊 疗 费 新 农 合 补 偿 款 从 核 定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新 农 合 门诊 统 筹 基 金 年 度 预 算 控 制 总 额 ( 含 一 般 诊 疗 费 补 偿 金 ) 中 支 付 ,实 行 乡 镇 卫 生 院 直 接 减 免 , 不 再 向 参 合 患 者 收 取 的 报 补 方

8、 式 。参 合 农 民 患 者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门 诊 就 医 , 一 般 诊 疗 费 只 需 缴 纳 1元 ( 个 人 自 付 部 分 , 可 从 其 家 庭 账 户 支 出 ) , 该 自 付 部 分 不 再计 入 其 门 诊 医 药 的 总 费 用 。各 县 ( 市 、 区 ) 可 采 取 “总 额 预 付 ”、 年 终 结 算 的 方 式 按 一定 比 例 先 行 支 付 补 偿 款 , 具 体 比 例 与 支 付 周 期 由 各 统 筹 单 位 自定 。五 、 家 庭 账 户 、 门 诊 统 筹 补 偿 与 封 顶 线一 般 诊 疗 费 纳 入 新 农 合 门 诊 统 筹 基

9、 金 补 偿 范 围 后 , 各 县( 市 、 区 )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标 准 按 照 河 南 省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统 筹 补 偿 方 案 指 导 意 见 ( 豫 卫 农 卫 2011 8 号 ) 精 神 调 整至 20 元 /参 合 农 民 , 门 诊 补 偿 封 顶 线 调 整 至 80 元 /人 。 门 诊 统筹 补 偿 仍 执 行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先 家 庭 账 户 补 偿 完 毕 再 进 入 门 诊 统筹 补 偿 的 政 策 , 即 参 合 农 民 患 者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门 诊 就 医 发 生 的医 药 费 用 ( 门 诊 药 品 费 及 门

10、诊 基 本 功 能 检 查 费 ) , 先 以 家 庭 为单 位 采 取 家 庭 帐 户 基 金 递 减 方 式 支 付 , 待 该 资 金 使 用 完 后 再 进入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按 比 例 补 偿 。六 、 有 关 要 求( 一 ) 各 县 ( 市 、 区 ) 要 按 照 本 方 案 要 求 , 抓 紧 调 整 新农 合 门 诊 统 筹 补 偿 方 案 和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标 准 , 及 时 按 本 文 明 确的 原 则 确 定 所 属 定 点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一 般 诊 疗 费 补 偿 基 数 、 补 偿额 度 , 采 取 总 额 预 算 控 制 、 包 干 使

11、 用 和 分 批 拨 付 的 方 式 , 及 时预 拨 一 般 诊 疗 费 新 农 合 补 偿 金 , 确 保 一 般 诊 疗 费 补 偿 政 策 能 顺利 实 施 。( 二 ) 各 县 级 新 农 合 管 理 部 门 要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工 作 , 加 强县 、 乡 两 级 新 农 合 管 理 人 员 的 政 策 、 业 务 培 训 , 加 大 乡 镇 卫 生院 门 诊 服 务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补 助 窗 口 的 业 务 指 导 频 度 , 努 力 做 到该 项 收 费 政 策 群 众 理 解 、 补 偿 政 策 规 范 执 行 。( 三 )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要 严

12、格 按 照 上 级 文 件 和 本 方 案 规 定 ,规 范 执 行 一 般 诊 疗 费 收 费 和 补 偿 政 策 , 切 实 加 强 门 诊 服 务 管 理 ,完 善 门 诊 就 医 登 记 制 度 、 门 诊 病 历 制 度 和 医 院 财 务 制 度 , 及 时调 整 医 院 管 理 系 统 , 改 进 信 息 统 计 工 作 , 加 强 医 务 人 员 服 务 管理 , 努 力 控 制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 维 护 好 参 合 农 民 利 益 , 杜 绝 分 解诊 疗 次 数 和 重 复 收 取 门 诊 一 般 诊 疗 费 所 含 收 费 项 目 等 侵 害 参 合农 民 利

13、益 等 行 为 。( 四 ) 市 新 农 合 补 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要 协 调 新 农 合 管 理 软件 供 应 商 , 按 照 一 般 诊 疗 费 收 费 政 策 , 及 时 调 整 新 农 合 管 理 系统 , 使 新 农 合 管 理 部 门 能 准 确 掌 握 参 合 农 民 在 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机 构 门 诊 就 医 的 实 际 情 况 ( 一 般 诊 疗 费 自 付 费 用 、 门 诊 费 用 /次 ), 切 实 提 高 监 管 效 率 。二 O 一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主 题 词 : 农 村 卫 生 新 农 合 管 理 通 知主 办 科 室 : 农 卫 科 拟 稿 人 : 梁 宏 沛 科 室 核 稿 : 梁 宏 沛洛 阳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2011 年 9 月 14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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