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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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四条 企业负有依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卫生保护等义务,同

2、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第二章 招聘录用第五条 招聘录用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拟招聘员工的录用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当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员工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状况、生育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年满 16 周岁),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第八条 应聘者应当向企业如实说明

3、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是否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基本情况。第九条 企业决定录用的应聘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证件原件经核对无异议后返还员工,留存由该员工签字的复印件):(一)员工入职登记表 ;(二)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 ;(四)居民身份证;(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或失业证 (应届毕业人员提供报到证、派遣证及其他证明) ;(六)企业指定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员工同意,不公开或者利用员工个人信息。2第十一条 企业不扣押员工的

4、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 新员工报到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未按期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本人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第十三条 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认真审查员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由其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第十四条 员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包括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 ,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一经查实,企业有权依

5、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文本手写添加部分可以由员工书写,也可以由企业指定人员书写。劳动合同经员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对生效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 员工与企业书面约定报到日期的,员工实际报到日期晚于约定报到日期的,实际报到日前员工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安排员工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员工参加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变更时,需在变更处经员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由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企业不替员工保管。第十九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和工资指导线备案。企业使用劳

6、务派遣制员工的,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节 试用期管理第二十条 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设定 1-6 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当地最低

7、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 对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可以缩短试用期,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对于试用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3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在试用期内,员工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3日通知企业。员工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员工因个人原因,在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在内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五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企

8、业可以另行安排岗位。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有充分依据确认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或者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种) 。各岗位工作标准另经民主程序制定。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中止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员工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企业可以不支付薪酬福利待遇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第

9、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三十条 企业与员工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债务偿还、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等事项)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中,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 员工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上款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一)在企业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二)经手办理的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确有困难的;(三)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

10、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员工申请辞职的,应当告知企业辞职理由,辞职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人力资源部应当对申请辞职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并确保辞职申请由员工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4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严重违反本劳动规章制度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 ,或者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三)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员工对企业采取欺诈等手段,在违背企业

11、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构成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依法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三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第三十八条 员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填写离职交接手续单 ,在离职当日或企业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

13、,包括但不限于交还员工卡、办公用品、工作文件、占用的企业财产(包括有形财产、电子财产和知识产权等) 、欠付企业款项等。经企业检查无误后,由该员工在该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交至人力资源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续订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四)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六)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七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除法定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将根据员工合同期内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企业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征求员工是否同意续订、续订期限以及续订条件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员工同意续订的,应与企业办理续订手续;不同意续订的,应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第四章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第一节 工作时间第四十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不同岗位,分别施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具体的工作时间由企业根据业务运营需要决定。第四十三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

15、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到 12:00,下午 13:00 到 17:00;午休、午餐时间不计算为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须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经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二节 考勤第四十五条 员工每日上、下班均应亲自到指定地点打卡,由各部门考勤员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勤管理。第四十六条 员工应当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一)迟到:迟于上班时间到企业者为迟到。(二)早退:早于下班时间下班者为早退。(三)旷工:员工有以下情况的,均以旷工处理。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休假手续,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2、

16、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3、托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当天均按旷工处理,因实际情况确实不能打卡者除外。第四十七条 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卡,或者因丢失、损坏、因公外出等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打卡者,应当于当日(最晚次日)由本人填写未能按时打卡说明单 ,经部门主管核实签字后,交考勤员。如遇临时出差或者上级指派,可以事后补交并由主管人员核实签字。第三节 加班第四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应当在加班前按照规定填写加班、调休申请单 ,注明加班事项、加班所需时间,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经理、6工会主席、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未按前述程序审批的,不按加班处理。第四十九条 员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自愿参加企业组织的郊游、娱乐等其他非工作性活动的,不视为加班。第五十条 工作日加班的,应当于当天下班前进行审批;周六、周日加班的,应当于周五下班前审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于休假日前 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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