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非应税项目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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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规定的非应税项目包括的内容2010-8-2 10: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等文件规定,“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

2、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其中:“建筑物” 是指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前两位为“02” 的房屋,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含农林水及仓储)用房,交通邮电用房,科研、气象用房,文化教育用房,医疗卫生体育用房,军事、外交、劳教、宗教、公共安全及其他特殊用房,生活、娱乐、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用房及其他用房等九个类别的房屋:“构筑物”是指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主要包括:各种生产、经营、生活、服务用池,槽,塔(含无线电通信用钢、铁塔)、烟卤,井(含矿井)、坑,台(含站台)、站、码头、道路;沟、洞、

3、廊,桥梁、架及坝(含尾矿坝)、堰、水道,库(飞机、车库类)、仓、场、斗(料斗类)及其他构筑物等九个类别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 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 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销售不动产” 是指销售上述不动产的行为。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也就是说,将

4、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除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外,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不过,将购进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将专利、非专利技术应用于生产(含修理修配)领域试验费用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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