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专题(烟台大学研究生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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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制史专题中国传统法律的形式一、律典自秦以后,律是法律体系中居于常经地位的法律形式,直至清末。律在早期包括积极性和消极性规范等各种内容,随着法律的发展和不断成熟,逐步成为以刑事规则为内容的稳定的刑法典 。二、君主的敕令和朝廷颁行的其他法规(一)诏令1、奴隶制时代的誓、诰、命、令2、秦汉以降的命、制、令、诏(二)格 格可能是由汉代以来的科演变而来 的 。至北魏正式以格代科。在北魏前期,格主要是作为律令的补充。北魏后期至北齐初年,格开始逐渐取代律文,并演变成为格 , 这是法制史发展过程中格的早期渊源形式。 唐代典型的格,是君主不定期、因时因事颁行的敕文,经过整理、汇编,又称敕格。 宋代格已

2、不是君主敕令的汇编,而是有关定量的法规,但仍保留了唐代格的名目,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三)式 式作为一种专门法律形式出现很早,专指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式在汉代为品式章程,指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和公文的标准程式。 隋唐和宋代的式有典型意义,是国家机关活动的细则和公文程式,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四)宋代的敕 编敕是将没有归纳到刑统中的敕令进行汇编,使皇帝对一件事情 、 一个具体问题的命令和指示,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五)明清时期的大诰、榜文 大诰、榜文是明朝前期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的特别法,对清代法律形式有重要影响。 大诰是明太祖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括四编,即御制大诰 、 大诰续编

3、 、 大诰三编 、 大诰武臣。 榜文是明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所谓榜文,即皇帝发布的皇榜或经皇帝批准发布的官府告示、法令,悬挂于各级官府衙门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三、司法判例(一)周代的审判故事:掌士之八成故事,是指在没有规范律文的情况下,比附之前判决的相同相近案例,作为判决依据。(二)秦代的廷行事 廷行事是案例,是比附判案成例裁判案件的制度。(三)魏晋南北朝的故事和科 晋初贾充等编纂律令时将当时有关制诏之条删定为故事 30卷,与律令并行,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编纂故事随之成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 南朝梁蔡法度主持立法时将故事改为科,在删并取舍晋故事基础上制定梁科 30卷。(四)唐宋元的判例 唐代对援引

4、皇帝所作的判例进行严格限制。 例在宋代得到很大发展。宋代将编集断例作为成文法典的补充。(五)清代的判例 为了正确裁决各种案情 复杂 的案件,朝廷还通过特定程序,把大量的成案上升为定例或确认为通行,允许执法官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附定例和确认为通行的成案裁决案件。四、典章的汇编 中国古代的典章汇编,其渊源 可以 追溯到周礼。 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典章是唐朝编纂的唐六典。中国古代行政法律规范一、中国古代行政组织(一)行政首脑1、君主2、宰相(二)中央行政组织1、九卿制九卿制度盛于秦、汉,衰于宋、元,而变于明、清。2、六部制六部制度肇于两汉,定于隋唐,而变于清末。六部在隋唐以前称为曹。至隋唐

5、,尚书省下总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其长官为尚书。(三)地方行政组织1、县级行政组织 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县一级行政组织最稳定,从秦汉到明清,变化不大。县级行政组织在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2、县以下行政组织 秦代有乡、亭、里三级组织。汉乘秦制,也设乡、亭、里三级组织。魏晋南北朝时期,乡里组织多有变化。隋代 实行 乡里制度,乡有乡长,里有里长。唐代设乡、里、保、邻。 明代实行里甲制度,里有里长,甲有甲首。后来又改为保甲制度。清代也实行保甲制度。3、县以上行政组织 秦代县以上设郡,郡设守、尉、监三长官。 东汉时期州郡县,州的长官称为州牧。 唐朝实行州县两级,州设刺史。 宋朝

6、县以上行政组织有路、府、州、军、监等。 元代行省、路、府、州、县。 明代实行省、府、县三级,省设三司 。 明中期开始,在省级以上逐渐形成总督、巡抚体制,成为新的地方行政组织。 清代分为省、府、县三级。4、特殊行政组织 所谓特殊行政组织主要是针对特殊区域例如少数民族地区而设立的行政组织 。 这种行政组织由于区别于一般行政区域,所以在组织机构上呈现出自身的特色。(四)中国古代行政组织的基本特征 皇位的稳定性。 宰相地位的不稳定性。 行政负责制有一长制和合议制。 行政组织的稳定程度有别。 行政组织职权独立程度有别。二、中国古代职官制度(一)官吏的选拔1、正途选任大致有夏商周 、 春秋时期的世卿世禄制

7、、秦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以后的科举制。2、异途选任 所谓异途选任,就是非依照考试方法来决定录用的人才选拔方式。这种人才选拔方式根据身份、特权和金钱来决定是否录用。从历史来看,大致有恩荫、学校和卖官(捐纳)。(二)职官的考课 夏商周时代就已有考课制度。西周时期,周王对中央及地方官员的考核有多种考核方法,如六计等。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形成一系列新的考课方式,如察访和上计。秦开始,考课制度日益完善 。 两汉主要的考课方式是上计。 唐朝考课 实行 四善二十七最法。 宋代考课制度实际上由考课和磨勘两部分组成。 明朝考课制度为考满和考察。 清代考课制度分为京察和大计两种。

8、(三)官吏的品级和俸禄制度 所谓品,是指官的等级 , 其往往决定了官吏将享受何种待遇。品级制最初起源于西周时期的九命制 。 秦以后,随着职官制度的完善,品级系统开始明确以来。 两汉的官员品级制实行粟石品级制,即以俸禄数来表示官员的品秩 。 隋朝正式确立九品之制,流内官分九品,共 18级 。 唐朝承隋制,流内官分九品,每品 分 正从,共十八级。 宋朝前期,元明清时期官品仍实行九品十八级之制 。(四)官吏休假和致仕制度 各朝代对休假制度作了种种规定,大致有例假、节假和事假等形式。 从中国古代致仕规定来看,一般官员的致仕年龄为七十,但并不局限于此。因病或年劳力衰等原因也可致仕。(五)中国古代职官制度

9、的基本特征1、职官制度的依附性2、职官制度的特权化3、职官制度的等级化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一、基本原则和规则(一)刑事政策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二)犯罪主体1、化外人 唐律疏议对于化外人犯罪,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处断。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结合。 明代改行属地主义,凡化外人犯罪者,依大明律拟断。清律继承了明律的规定。2、官贵 汉代明定上请或先请之制,规定一定秩级以上的贵族官僚在犯罪后,刑官不能擅断,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从东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受士族政治的影响,另一方面受法律儒家化的支配,针对官贵犯罪的议、请、减、赎、当制度逐渐确立。 到隋唐律典中,系统

10、地规定了所谓的议、请、减、赎、当制度。3、良贱4、亲属p 亲亲相隐不为罪p 准五服以制罪5、老幼废疾(三)犯罪主观方面1、宥过无大,刑故无小2、首恶从重,随从减等3、屡犯加重,俱发从重4、保辜之制5、自首 自首者原其罪 首露(首服)与悔过还主 自觉举 捕首(四)犯罪客体1、十恶不赦2、六赃加重二、刑罚制度(一)早期的五刑(二)春秋战国时期的重要变化(三)汉朝刑制改革后的刑罚体系(四)新五刑体系的形成、内容及其变化古代民事法律制度一、古代民事法律的渊源 奴隶时代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集中反映在礼制之中,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封建法典除户婚一律以外主要依判例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除户婚律外,各代还

11、有大量的判例二、民事主体1、一般自然人2、家(户)3、官府4、专营经济组织5、其他组织三、物权(一)动产物权1、动产所有权2、动产质权(二)不动产物权1、土地制度2、土地所有权的形式3、 典权四、债权1、契约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五、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制度1、结婚( 1)婚姻的性质和目的( 2)婚姻关系的方式( 3)婚姻成立的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2、婚姻的解除 古代离婚采取法定理由制,可分为休妻、义绝及和离三种形式(二)亲属制度1、亲属的分类2、亲等与服制六、古代的继承制度(一)宗祧继承1、立嫡2、立继3、命继(二)财产继承(家产分析)1、应分额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2、女子的财产继承权3、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4、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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