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膳坊--合伙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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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宁市牛膳坊餐饮连锁店合 作 经 营 意 向 书2甲 方 : 乙 方 : 为 了 结 合 双 方 优 势 , 共 同 致 力 于 开 创 牛 膳 坊 餐 饮 连 锁 经 营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 共 同发 展 , 优 势 互 补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在 合 作 意 向 上 达 成 一 致 , 结 为 合 作 伙 伴 , 现 就 双 方 合作 的 具 体 事 宜 及 双 方 的 权 力 与 义 务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合 作 宗 旨利 用 甲 方 牛 膳 坊 餐 饮 连 锁 的 品 牌 优 势 及 尚 学 堂 餐 饮 投 资 管

2、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管 理 运 营 优 势 , 甲乙 双 方 共 同 经 营 牛 膳 坊 第 3、 4、 5 分 店 ( 筹 备 中 ) , 使 合 伙 人 通 过 合 法 的 手 段 , 创 造 劳 动 成 果 ,分 享 经 济 利 益 。第 二 条 合 伙 饮 食 店 名 称 及 经 营 地 址1、 合 伙 经 营 饮 食 店 名 称 : 南 宁 市 牛 膳 坊 第 3、 4、 5 分 店 (筹 备 中 );2、 经 营 地 址 : 待 定3、 面 积 : 约 400-600 平 方 米第 三 条 合 伙 经 营 项 目 和 范 围经 营 项 目 为 特 色 牛 杂 火 锅 店 店 ,

3、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 牛 杂 、 河 鱼 、 烧 烤 等第 四 条 合 伙 期 限合 伙 期 限 以 所 租 赁 的 铺 面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第 五 条 出 资 额 、 方 式 、 期 限出 资 人 出 资 额 ( 万 )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比 例潘 晓 婷 216 万 元 现 金 60%36 万 元 现 金 10%1、 各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 于 2012 年 _5_月 日 以 前 交 清 , 投 资 款 由 合 伙 负 责 人 甲 方 统一 保 管 , 其 他 合 伙 人 有 监 督 权 。2、 本 合 伙 出 资 共 计 人 民 币 360 万 元 。

4、 合 伙 期 间 各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为 共 有 财 产 , 不 得 随 意 请 求分 割 , 合 伙 终 止 后 , 各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仍 为 个 人 所 有 , 协 议 终 止 当 天 或 按 合 伙 人 约 定 的 时 间 予以 返 还 。 3、甲方承诺若乙方在交纳所出资金后,如在次年的 3 月份仍未能开设 2 个店,且股东亦无意再投资的,甲方则无条件将余款退回(无利息) 。4、甲方同意由所参与的 4 名新股东推荐财务协管员负责管理现金,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3第 六 条 盈 余 分 配 与 债 务 承 担甲 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聘 请 尚 学 堂 餐 饮 投 资

5、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权 管 理 , 并 按 营 业 额 的 3%缴 纳 管 理费 ( 亏 损 时 无 管 理 费 ) 。1、 盈 余 分 配 : 除 去 经 营 成 本 、 日 常 开 支 、 工 资 、 奖 金 、 需 缴 纳 的 税 费 等 的 收 入 为 净 利 润 10%作为 单 店 管 理 团 队 的 奖 励 , 剩 余 利 润 即 合 伙 创 收 盈 余 , 此 为 合 伙 分 配 的 重 点 , 将 以 合 伙 人 所 持股 份 为 依 据 , 按 比 例 分 配 ; 每 半 年 分 红 一 次 。2、 债 务 承 担 : 如 在 合 伙 经 营 过 程 中 有 债 务

6、 产 生 , 合 伙 债 务 先 由 合 伙 财 产 偿 还 , 合 伙 财 产不 足 清 偿 时 , 以 各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持 股 为 据 , 按 比 例 承 担 。第 七 条 入 伙 、 退 伙 、 出 资 的 转 让一 、 入 伙1 新 合 伙 人 入 伙 , 必 须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2 新 合 伙 人 须 承 认 并 签 署 本 合 伙 协 议 :3 除 入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入 伙 的 新 合 伙 人 与 原 合 伙 人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 承 担 同 等 责 任 :入 伙 的 新 合 伙 人 对 入 伙 前 合 伙 企 业 的

7、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一 、 退 伙1 自 愿 退 伙 。 在 经 营 期 限 内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合 伙 人 可 以 退 伙 :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退 伙 事 由 出 现 :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书 面 同 意 退 伙 : 发 生 合 伙 人 难 以 继 续 参 加 合 伙 企 业 的 法 定 事 由 。合 伙 人 擅 自 退 伙 给 合 伙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赔 偿 其 他 合 伙 人 的 全 部 损 失 。2 当 然 退 伙 。 合 伙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当 然 退 伙 : 死 亡 或 者 被 依 法

8、宣 告 死 亡 : 被 依 法 宣 告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个 人 丧 失 偿 债 能 力 :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以 上 情 形 的 退 伙 以 实 际 发 生 之 日 为 退 伙 生 效 日 。3 除 名 退 伙 。 合 伙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 可 以 决 议 将 其 除名 : 未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给 合 伙 企 业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时 有 不 正 当

9、 行 为 :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由 。对 合 伙 人 的 除 名 决 议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被 除 名 人 。 被 除 名 人 自 接 到 除 名 通 知 之 日 起 , 除 名生 效 , 被 除 名 人 退 伙 。 被 除 名 人 对 除 名 决 议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在 接 到 除 名 通 知 之 日 起 30 日4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合 伙 人 退 伙 后 , 其 他 合 伙 人 与 该 退 伙 人 按 退 伙 时 的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状 况 进 行 结 算 。三 、 出 资 的 转 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

10、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5、作为法人代表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较多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2、

1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禁止行为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2、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5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l、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潘晓婷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13、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 3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

14、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四、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枣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协议一式 叁 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四、每投资一个分店甲乙双方另签订股东协议书,三个分店开齐后,本合同作废。五、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全体合伙人签章处: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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