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教国际贸易案例分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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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成教国际贸易案例 分析 C一、案例分析7、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 CIF 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 11 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 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 11 月 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案: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同中未

2、规定信用证开到的日期;(2)按惯例即使合同为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为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8、某进出口公司同法国一客户洽谈一笔核桃仁出口业务,双方同意以 CIF 条件成立,并就具体价格达成了一致。但在签约时,客户提出:该批核桃仁是共圣诞节前销售用的,因此要求在合同中订明:卖方需在当年 10 月份在上海装运,并保证货物与 11 月前到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你是该公司业务员,你会同意告客户的要求吗?答案:不会同意。首先,货物为节令商品,对交货时间要求高,其次

3、10 月为运输旺季,运输安排无法保障,第三,在 CIF 条件下出口货物,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按规定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不保证到货。卖方如同意这样的要求,等于双方的交易条件发生了改变:由 CIF 装运合同变成到货合同。除非卖方货、船等能周全安排,否则一般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9、我某外贸公司 3 月 1 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 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 4 月份装船,两周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 月 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

4、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以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答案:(1)本案中,合同确已有效达成。(2)根据公约 ,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与该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 公约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与非实质性之分,其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是指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如果添加或更改的条件属于不重要的或微小的非实质性的更改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繁育。如果反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将按添加或变更后的发盘条件成立。(3)本案中,美商对发盘表示接受,同时对包装条件作了更改,这属于对发盘作了非实质性的更改。我方对此并未提出反对,而是着手备货。根据公约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改变提出异议即说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修改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4)美商以我方对其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由否认合同的确立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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