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业务约定书模板-1上市公司或执行新准则的公司)个别报表审计20120206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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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合同编号: 索 引 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甲 方 : AB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中 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兹 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对 甲 方 AB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经 双方 协 商 , 达 成 以 下 约 定 :一 、 业 务 范 围 与 审 计 目 标1 乙 方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 对 甲 方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相 关 规 定 )(非 上 市 公 司 去 掉 此 前 括 弧 中 的 内 容 )编 制 的 A

2、B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12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2011 年 度 的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以 及 财务 报 表 附 注 (以 下 统 称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乙 方 通 过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下 列 方 面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 (1)财 务 报 表是 否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 (2)财 务 报 表 是 否 在 所 有 重 大 方面 公 允 反 映 了 甲 方 ABC 股 份 有 限

3、 公 司 2011 年 12 月 31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1年 度 经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二 、 甲 方 的 责 任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及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 甲 方 及 甲 方负 责 人 有 责 任 保 证 AB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 因 此 , 甲 方 管 理层 有 责 任 妥 善 保 存 和 提 供 AB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记 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账 簿 及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 这 些

4、 记 录 必 须 真 实 、 完 整 地 反 映 甲 方 AB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2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和 公 允 列 报 AB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是 甲方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这 种 责 任 包 括 : (1)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并 使 其实 现 公 允 反 映 ; (2)设 计 、 执 行 和 维 护 必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 以 使 财 务 报 表 不 存 在 由 于 舞弊 或 错 误 导 致 的

5、重 大 错 报 。- 2 -3 及 时 为 乙 方 的 审 计 工 作 提 供 与 审 计 有 关 的 所 有 记 录 、 文 件 和 所 需 的 其 他 信 息(在 2012 年 月 日 之 前 提 供 审 计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料 , 如 果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需 要 补 充 资 料 ,亦 应 及 时 提 供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4、 确 保 乙 方 不 受 限 制 的 接 触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甲 方 内 部 人 员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5 甲 方 管 理 层 对 其 作 出 的 与 审 计 有 关 的 声

6、明 予 以 书 面 确 认 。6 为 乙 方 派 出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协 助 , 主 要 事 项 将 由 乙 方外 勤 工 作 开 始 前 提 供 清 单 。7 按 本 约 定 书 的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审 计 费 用 以 及 乙 方 人 员 在 审 计 期 间 的 交 通 费 、食 宿 费 、 银 行 询 证 费 用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8、 乙 方 的 审 计 不 能 减 轻 甲 方 及 甲 方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三 、 乙 方 的 责 任1 乙 方 的 责 任 是 在 实 施 审 计 工 作 的 基 础

7、上 对 甲 方 AB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发表 审 计 意 见 。 乙 方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以 下 简 称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审计 工 作 。 审 计 准 则 要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遵 守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 计 划 和 实 施审 计 工 作 , 以 对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获 取 合 理 保 证 。2 审 计 工 作 涉 及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 以 获 取 有 关 财 务 报 表 金 额 和 披 露 的 审 计 证 据 。选 择 的

8、 审 计 程 序 取 决 于 乙 方 的 判 断 , 包 括 对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导 致 的 财 务 报 表 重 大 错报 风 险 的 评 估 。 在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时 , 乙 方 考 虑 与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 以设 计 恰 当 审 计 程 序 , 但 目 的 并 非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发 表 意 见 。 审 计 工 作 还 包 括 评价 管 理 层 选 用 会 计 政 策 的 恰 当 性 和 作 出 会 计 估 计 的 合 理 性 , 以 及 评 价 财 务 报 表 的 总体 列 报 。3 由 于 审 计 和 内

9、部 控 制 的 固 有 局 限 , 即 使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适 当 地 计 划 和执 行 审 计 工 作 , 仍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财 务 报 表 的 某 些 重 大 错 报 可 能 未 被 乙 方 发 现 的 风险 。4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 乙 方 若 发 现 甲 方 存 在 乙 方 认 为 值 得 关 注 的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治 理 层 或 管 理 层 通 报 。 但 乙 方 通 报 的 各 种 事 项 , 并 不 代 表 已 全面 说 明 所 有 可 能 存 在 的 缺 陷 或 已 提 出 所 有 可 行

10、 的 改 进 建 议 。 甲 方 在 实 施 乙 方 提 出 的改 进 建 议 前 应 全 面 评 估 其 影 响 。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许 可 , 甲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乙方 出 具 的 沟 通 文 件 。- 3 -5、 按 照 约 定 时 间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乙 方 应 于 2012 年 月 日 前出 具 审 计 报 告 。6 除 下 列 情 况 外 , 乙 方 应 当 对 执 行 业 务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甲 方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 (1)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披 露 , 并 取 得 甲 方 的 授

11、权 ; (2)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为 法 律 诉 讼 、 仲裁 准 备 文 件 或 提 供 证 据 , 以 及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发 现 的 违 反 法 规 行 为 ; ( 3)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在 法 律 诉 讼 或 仲 裁 中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4)接 受 注 册 会 计 师协 会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执 业 质 量 检 查 , 答 复 其 询 问 和 调 查 ; (5)法 律 法 规 、 执 业 准 则 和 执业 道 德 规 范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 审 计 收 费1 本 次 审 计

12、服 务 的 收 费 是 以 乙 方 各 级 别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次 工 作 中 所 耗 费 的 时 间 为基 础 计 算 的 。 乙 方 预 计 本 次 审 计 服 务 的 费 用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_ 万 元 整 。2 甲 方 应 于 本 约 定 书 签 署 之 日 起 _ 日 内 支 付 _ 的 审 计 费 用 , 其 余款 项 于 【 审 计 报 告 草 稿 完 成 日 】 结 清 。3 如 果 由 于 无 法 预 见 的 原 因 , 致 使 乙 方 从 事 本 约 定 书 所 涉 及 的 审 计 服 务 实 际 时间 较 本 约 定 书 签 订 时 预 计

13、的 时 间 有 明 显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时 , 甲 乙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 相应 调 整 本 部 分 第 1 段 所 述 的 审 计 费 用 总 额 。4 如 果 由 于 无 法 预 见 的 原 因 , 致 使 乙 方 人 员 抵 达 甲 方 的 工 作 现 场 后 , 本 约 定 书所 涉 及 的 审 计 服 务 中 止 , 甲 方 不 得 要 求 退 还 预 付 的 审 计 费 用 ; 如 上 述 情 况 发 生 于 乙方 人 员 完 成 现 场 审 计 工 作 , 并 离 开 甲 方 的 工 作 现 场 之 后 , 甲 方 应 另 行 向 乙 方 支 付 人民 币 _

14、 万 元 整 的 补 偿 费 , 该 补 偿 费 应 于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的 收 款 通 知 之 日 起 _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5 与 本 次 审 计 相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包 括 交 通 费 、 食 宿 费 、 银 行 询 证 费 用 等 )由 甲 方承 担 。五 、 审 计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 的 使 用1 乙 方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类 型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2 乙 方 向 甲 方 致 送 审 计 报 告 一 式 _ 份 。3 甲 方 在 提 交 或 对 外 公 布 乙 方 出 具 的 审

15、 计 报 告 及 其 后 附 已 审 财 务 报 表 时 , 不 得对 其 进 行 修 改 。 当 甲 方 认 为 有 必 要 修 改 会 计 数 据 、 报 表 附 注 和 所 作 的 说 明 时 , 应 当事 先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将 考 虑 有 关 的 修 改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影 响 , 必 要 时 , 将 重 新 出 具 审- 4 -计 报 告 。六 、 本 约 定 书 的 有 效 期 间本 约 定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在 双 方 履 行 完 毕 本 约 定 书 约 定 的 所 有 义 务 后 终止 。 但 其 中 第 三 项 第 6 段 、

16、第 四 、 五 、 七 、 八 、 九 、 十 项 并 不 因 本 约 定 书 终 止 而 失效 。七 、 约 定 事 项 的 变 更如 果 出 现 不 可 预 见 的 情 况 , 影 响 审 计 工 作 如 期 完 成 , 或 需 要 提 前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甲 、 乙 双 方 均 可 要 求 变 更 约 定 事 项 ,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并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八 、 终 止 条 款1 如 果 根 据 乙 方 的 职 业 道 德 及 其 他 有 关 专 业 职 责 、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其 他 任 何法 定 的 要 求 , 乙 方 认 为 已 不 适 宜 继 续 为 甲 方 提 供 本 约 定 书 约 定 的 审 计 服 务 时 , 乙 方可 以 采 取 向 甲 方 提 出 合 理 通 知 等 方 式 终 止 履 行 本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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