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事组织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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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商事组织法案例案例一 2006 年 8 月,某市 4 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 400 万元,4 家发起企业认购 125万元(每股 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6 年 10 月,发起人中的 3 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 70 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 180 万元。2006 年 11 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 200 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 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6 年 12 月,在 A 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2、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二 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只有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请问: 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 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 3、股东出资

3、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 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案例三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 1998 年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1999 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2000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 500 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 20 万元,1999 年发生经营亏损 80万元。2001 年 6 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 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请问: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3、甲公司 20

4、00 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四 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假设杰森的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请问:杰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董事职务?案例五 甲、乙、丙三人于 1998年分别出资 2000 英镑、4000 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2000 年,乙提出退伙并抽出了本人的 4

5、000 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 6000 英镑。2001 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丁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偿还自己的那一部分,既按约定的比例偿还1000 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请问: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2 国际商事代理案

6、例 案例一? 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 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 8 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 13 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张利将上述 8 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 13 万元存款中扣下 8万元及其利息。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 2 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

7、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 13 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请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二 双方当事人于 1987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签订了买卖三夹板的合同书。合同书规定:1申诉人出售给被诉人 10000 立方米三夹板,货款总金额为 3780000美元;2ClF 中国大连港,装运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之日起 25天内装运,允许 5 天上限差;3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出全额的信用证,卖方开出金额为1400000 港元的银行担保信用证作为对保。如在装运期后 5 个工作日内买方未能收到有效装运通知,买方可将信用证撤回或转让,并兑现担保信用

8、证的担保金作为对申诉人的违约罚金。 合同书签订后,被诉人于 1987 年 11 月 5日申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修改信用证,请求被诉人同意推迟交货。被诉人将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期由原来的 1987 年 12 月 5 日改至 12 月 15 日。1987 年 12 月 16 日被诉人未收到申诉人装运通知,以申诉人违约为由提取了担保信用证项下的 1400000 港元。由此双方发生争议,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 请问: 1、被诉人是否应返还申诉人港币 1400000 元及其银行利息? 2、被诉人是否应承担本案的一切仲裁费用。 案例三某经贸公司长期委托李某为其采购

9、某种商品,后公司改组,重编岗位,精简人员,取消了李某的代理权,但没有告知其客户。李某继续以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商品采购业务。面对客户的履行合同的主张,该公司以李某不具有代理权为无权代理为由加以拒绝。但这一抗辩没有为法庭接受,判决该公司应当承担合同履行责任。请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2、王某和赵某是同乡,平日关系不错。后王某去其他城市打工,就委托赵某代为保管其财产,其中包括一台才购买的价值3000 元的 29 寸彩色电视机。1 年后,王某决定留在该城市发展,就委托赵某处理其财产。听说赵某有彩色电视机处理,张某找到赵某,表示要购买。由于没有足够的钱,张某就和赵某商量,由赵某写信给王某说电视机有

10、故障,只能低价处理。待成交后,张某付给赵某一定的好处。赵某依次行事,王某出于对赵某的信任,同意低价处理该电视机。赵某以低价将电视机出售给张某,获得了一定的好处。事后王某回该地,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张某返还电视机,双方产生争议。请问:1、赵某的行为是否是有权代理行为?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案例四 1998 年香港 A 公司在巴西购买了 545 顿高压聚乙烯,同年 8 月运抵上海,委托上海的 B 公司代为提货并存放于保税区仓库中。1999 年 5 月 22 日至 6 月 2日,A 公司先后书面通知 B公司,其已经签发发货信给其客户 C 公司,如该客户前去提货,需付清货款或者由A 公司再次书面确认方

11、可放货。6 月 6 日,该客户前来提货,在出示了保证付款的保函、进出口合同副本和要求提货的介绍信后,B 公司擅自放货。事后,客户未付清货款,而货物的正本提单仍然在 A 公司处。经要求 B公司偿付未果,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B 公司和 A 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 B 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2、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3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一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

12、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请问: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请问: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三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 2006 年 10 月 2 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3、11 月 2日货物出运,11 月 4 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请问: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四 2005 年 2 月8 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 与珠海拱北某公司 B 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 台,价格为CIF 九州港 1499 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 4 月 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 月 13日 B 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 4 月 12 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 月 19日 B 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

14、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 4 月 13 日,到货是 4 月 16 日,B 公司认为香港公司 A 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 4 月 15 日交货,电报所称 4 月 12 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 月 2 日,B 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 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请问: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五 2003 年1 月,中国 A 公司与日本 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 B 公司按CIF 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 8 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 A

15、公司。货到后,A 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 公司随即与B 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 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 B 公司;(2)B 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 7.5 万只电子枪发运到 A 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 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 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 A 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

16、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 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2004年 5 月,A 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 公司退还 7.5 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 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B 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 B 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 B 公司承担。 请问:B 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 公司有何种权利? 案例六 2005 年 3 月 5 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05 年12 月 7 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 台,总价值 5 万美元,货到3 日内全部付清。7月 7 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 6 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 7 月 7 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 12 月7 日前交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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