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3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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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3 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与责任,前 言,知识目标,了解网络服务商的类型;理解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掌握ISP类型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及其侵权责任界定。,1、网络侵权归责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网络侵权责任。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原则:谁侵权,谁担责。,2. 网络服务商类型,是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为上网提供服务的企业。,是指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

2、息的主体,或使用超文本链接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互联网上搜索信息的主体。,3.案例分析,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例2 刘京胜与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大学生杂志社于2001年9月编辑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考研胜经,其中汇编了179篇文章,署名作者61人。考研胜经全书以指导考生如何考研为主题,内容共分为五篇,分别为:“成功的机密”、“力克热门专业”、“获胜的技巧”、“确认投考哪里”和“考题分析”,在每篇中根据该篇主题汇集了相关的文章,

3、在有的篇章中又分设了若干小栏目。京讯公司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首都在线网站系由京讯公司开办,该网站向公众提供免费个人空间。2002年7月,李翔按照首都在线网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kaoyan”的名义在该网站的263免费空间个人主页频道上注册了个人网站,网址为“kaoyantopcoolnet”。该网站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全国考研招生状况、考研经验、考研试题库、考研复习指导资料等信息。,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2年8月,李翔将考研胜经的第一篇部分内容、第二篇和第三篇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了上载,其中将第三篇中大部分小栏目和该

4、栏目下收集的内容全部进行了上载。共计137篇文章上载至“kaoyan”个人网站“复习指导”栏目内。李翔在上载上述内容时,未经大学生杂志社的许可,未指明所上载内容的出处,也未向相关作者支付报酬。2002年12月8日,京讯公司收到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函,被告知“kaoyantopcoolnet”个人网站上未经其许可上载了考研胜经的大部分内容。京讯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在大学生杂志社购买了考研胜经增刊再版,经对比核实后,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对“kaoyan”个人网站中与其所购考研胜经增刊再版中有相同内容的栏目进行了遮挡,关闭了有关程序,使该个人网站无法继续上载。之后,京讯公司分别于2002年12月13日

5、、2003年1月3日、1月5日给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回函,表示将尽力查找“kaoyantopcoolnet”个人网站的所有人。,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京讯公司还向大学生杂志社提供了“kaoyan”个人网站所有人在首都在线网站上的注册资料,以协助查找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在此期间,“kaoyan”个人网站所有人李翔自行恢复了被遮挡的栏目,并在网页上打出“本站遭到不明攻击,请访问本站的其他镜像”的声明。1月6日,京讯公司在“kaoyan”个人网站上发表声明,要求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出面与网站联络,否则将关闭该个人网站。随后,“kaoyan”个人网站

6、所有者李翔自行遮挡了该个人网站中所有被控侵权内容。1月10日,京讯公司将个人网站“kaoyantopcoolnet”首页改为“本站正在维护中,请访问考研热线广州站kaoyan163net”的声明,该个人网站停止了更新。“kaoyan163net”个人网站是李翔在广州视窗网站上申请的个人主页空间,其上所载内容与“kaoyantopcoolnet”个人网站上的内容相同。,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大学生杂志社会诉称:我社发现特刊中的核心内容部分在被告讯公司开办的首都在线网站中的个人网站上刊载。京讯公司在接到我社的律师函后,未能尽快关闭该侵权个

7、人主页,使侵权行为又延长了一个月。后经查,在个人网站上载特刊内容者为李翔。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社享有整体著作权的作品,共同侵犯了我社对考研胜经这一汇编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报酬权,同时两被告还以不署名的方式使用作品,侵犯了我社对该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考研胜经;2、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63网上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公布道歉声明;3、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0万元人民币;4、承担因证据全而支付的公证费1010元;5、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思考,问题1:通过网络上传他人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作品进行传播是否侵权?问题2:大学生杂志社对这本考研胜

8、经享有著作权吗?问题3:京讯公司在此案件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汇编作品,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

9、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汇编作品有著作权吗?,案例分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大学生杂志社对考研胜经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构成了智力性创作,其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考研胜经中体现的创作性主要表现在根据特定的主题要求所进行的选材与独特的体例编排形式上。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李翔

10、未经许可将考研胜经中第一篇部分内容、第二篇和第三篇的大部分内容上载,这就构成了对该编辑作品独创的局部编排体例的使用,已构成了对大学生杂志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京讯公司在首都在线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其功能在于给网络用户提供一种能够及时地传输、接受、展示及交流信息的通道和场所。个人网站中的内容则完全由该网站所有人制作。京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除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必须进行过滤外,对所传输的其他信息并无法定义务进行主动的筛选和控制。由于目前网络上存在和传输的信息量巨大,内容多样,要求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对所传输的全部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并及时作出判断,是比较

11、困难和不现实的。,案例分析,但是,当权利人对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提出异议和侵权指控时,对网络信息传递具有技术上控制力的网络服务商,如不采取某种技术措施,对这种信息传播及时加以清除,这对权利人也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在权利人提出合理请求时,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地对出现在网络上的侵权内容采取技术措施,以制止侵权内容的存在和传播,否则,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中,京讯公司在接到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函后,购买了大学生杂志社出版的考研胜经增刊再版,经对比核实后,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对“kaoyan”个人网站部分目录进行了遮挡,并向大学生杂志社提供了“kaoyan

12、”个人网站所有人在首都在线网站士的注册资料,协助查找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从而迫使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遮挡了所上载的侵权内容,停止对网站更新,故应认定京讯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对“kaoyan”个人网站的侵权行为加以了制止。,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决结果: 2002 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1.李翔未经许可不得在其个人网站上上载与考研胜 经选材、编排相同的内容;2.李翔于本判决生效后7 日内在“首都在线263”个人主页频道的首页上发表致歉声明并保留10 天;

13、3.李翔赔偿大学生杂志社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4.驳回大学生杂志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2 刘京胜与搜狐(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刘京胜在年发表了其翻译的译著唐吉诃德。年月,刘京胜在上网访问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首页上“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并继续点击“外国小说()”、“经典作品()”、“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的作品唐吉诃德。月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以上操作过程和路径,以及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了公证。月日,被告亦在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和路径的操作过程进行公证。日被告再次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在该处对上、

14、网站访问唐吉诃德中文版的过程和路径进行公证,以证明:、该作品不是被告上载,亦不在被告网站的网页上;、直接访问、网站即可看见以原告作品为内容的页面。3、由于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链接关系,所以能通过搜狐网站访问这三个网站上以刘京胜作品为内容的网页。,案例2 刘京胜与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刘京胜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年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刊登上述作品;、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万元。搜狐公司辩称:该公司从

15、未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在、等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请求。,案例2 刘京胜与搜狐(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0年11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上,被告搜狐公司再次按原告刘京胜提交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过程和路径上网进行演示。当屏幕出现有“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 刘京胜译”内容的网页时,页面地址栏中不是搜狐网站的地址,而是其他网站地址。刘京胜得知搜狐网站只是链接并非上载其翻译作品后,当庭明确请求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与上载该作品网站的链接,搜狐公司仍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再次拒绝了刘京胜的请求。11月30日,搜狐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搜狐公司决定停止对前述网站的链接。,思考,问题1:搜狐这种链接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问题2:搜狐是否应对所链接的全部信息和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问题3:搜狐在此案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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