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二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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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二)我国需要多少法官?对此无法给出标准答案,只可作粗略匡算,因为法官的数量不仅涉及到法官与国民人口总数比,还涉及到人民利用法院解决纠纷的传统以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等诸多无法量化的指标。笔者按台湾的标准对我国所需法官数进行了粗线条的测算。测算从法官与国民人口比、法官每月办结案件数、法官所占法院雇员比三方面进行: 从法官与人口比例来衡量。台湾的法官与人口比为 1:18,348。我

2、国 1998 年末人口总数为 123626 万人,按此测算我国约需 67378 名法官。从法官的工作量角度来衡量。以结案率较高的 1998 年计,我国法官平均年结案为 34.5 件,月结案 2.88 件,而台湾地方法院法官的月民事结案达 35.9 件,为大陆法官的 12.5 倍。按此,我国仅需 13600 名法官即可审结现在由 17 万法官所审理的案件。从法官占法院雇员总数比角度衡量。按台湾的比例 15.6%计数,我国 28 万名法院雇员中,法官数应为 43680 名。按我国现在的案件量,约有 30000 名法官即绰绰有余。这一数字貌似苛刻,然而比起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已是相当宽裕的了。我国法官

3、队伍虽然庞大,但法院人员并非太多,问题主要在于法院内部人员配备及分工极不合理。法官所占比例太大,辅助人员过少,法官承担了许多司法辅助性工作。鉴于这一现状并为减少改革的阻力,笔者认为,可对多余的法官实行就地转岗,充任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辅助人员,但不再享有审判权,主要从事调解、调查等辅助性司法工作,从而形成一名法官拥有约二至三名法官助理协助办案的局面。改革的具体操作是从现行的法官队伍中通过一定的挑选程序,提拔优秀的人员充任法官并大幅度地提高其物质待遇,至于其余法官则一定程序,剥夺其法官身份和审判权,在生活待遇上及行政管理上,比照与政府公务员供养和管理,即法院人事改革的主要任务在于撸权和下课,而不是

4、下岗。大幅度地削减法官名额,对法院现行的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分工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决定性意义,现建构现代司法的必由之路:(一)吸引优秀人材,提高法官品质。法官人数减少,使法官高薪成为可能,高薪当然不能解决司法中的所有问题,但没有高薪,不能保证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则一切都成为问题。物质上的激励之所以必要是基于人类追求幸福天性。幸福的生活是需要金钱、财产来维系的。没有财产就没有文明、道德的生活,这是法官高薪制的一个基本理由。高薪未必能够养廉,然而高薪却可以养尊。 19法官实行高薪制的最根本理由是保障法官的独立性。为了让法官独立,必须让其生活无忧,“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20

5、。法官如为了生活不得低三下四地求人办事,则当别人请求通融时,作为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法官只好投桃报李,司法权演变成法官交易的资本。庞大的法官队伍不仅使高薪成了痴人说梦,而且最终还可能使改革的理想虚化为泡影。(二)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保证法律统一的方法是限制法官尤其是终审法官的数量,在保障每一位法官独立解释法律权力的同时,通过上诉制度对法律解释进行整合,将法律的最终解释权赋予为数极少的终审法官。就英国而言,由四个法院的大约 123 名法官掌握上诉审判权即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巡回刑事法庭,这实际上意味着整个英国的法律制度是由这 123 名法官控制着,这 123 名法官集中在伦敦。这种制度

6、虽然带来诸如组织、费用和诉讼迟延方面问题,但英国一个皇家委员会调查后认为:无论是我们自己的判断,还是为我们提供有关此问题的证据的所有人的一致意见都使我们确信,高等法院法官在伦敦和各省之间穿梭审理较重要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着极大优点并且已经形成了一致性的司法标准。在伦敦,法官们参加律师学院的集体生活,有机会和同行及律师们交换意见。在巡回区,法官们能够完全摆脱地方性的偏见实施正义,同时了解全国各地的风俗习惯,从而使他们形成更开阔的视野以更好地胜任工作。正是法律实践者,在应付身边人性的异常和弱点的同时保持公正这一点上比其他任何职业显得尤为重要。人们期望高等法院法官体现法律的尊严、权威和公正,并且法

7、官不得不接受生活上的大量限制。我们认为高等法院法官必须视为处在一种特殊的、享有特权的地位。这可能导致其脱离世事、眼界变得狭隘、专横,但通过不断的环境改变和刑事、民事工作结合所强加的灵活性,这种危险就会消失。法官的巡回办案还能避免其久居一地而导致性格上的怪癖,因为这些缺点会随着法官住址的改变而消失,不会成为在其他地区发怒或娱乐的源泉。 21(三)实现法官巡回轮转,促进司法独立。法官在本土任职,不仅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而且时时受到错综复杂的人情网、关系网困扰,为世态人情所苦。法官定期轮换制可以从根本上切断法官与地方以及下级法官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法官巡回制是实现审判独立的

8、前提,而巡回的前提则又成倍地削减法官名额。让十七万法官拖儿带女在全国巡回,如何可能?(四)实施有效监督。对一定的人群控制需要由另一人群来进行。法官人数过多,控制对象加大,不仅造成控制成本上升,而且因为防不胜防,最终出现失控局面。三、程序再造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演进,堵塞人民进入法院的藩篱将会次第打开,各类纠纷将如潮水般涌入法院。法官队伍的成倍压缩更使得法院案件负担雪上加霜。法院程序再造将是应对这一病症的一济良药。(一)准备。一起纠纷之所以久拖不决,一个原因在于当事人存在误解或妄想,准备程序通过对纠纷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整理,令双方尽早摊牌,消除误解,打消妄想,使纠纷在庭审前解决,减少法官庭审负担。

9、此外,准备程序使争议明确化、集中化,使庭审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防止法庭审理“东一榔头,西一棒”,出现“漂流审”。域外诸国近来的程序改革中,准备程序成为重中之重。详言之,准备程序具有以下功效:一、节省司法资源,避免程序上的不利益。由于准备程序的非正式性和非格式化,当事人和法官省去了正式性、格式化所带来的“手续上的麻烦”,省却了当事人和法官开庭负担。二、准确认定事实。准备程序为当事人发现事实和提出证据提供各种机会和手段,尽可能将证据材料以及其它信息资料“一网打尽“,使诉讼充实、饱满,以提升裁判的品质。三、赋予当事人平衡追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机会。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各种利益关系和可能性

10、进行衡量,从而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纠纷解决程序和结果。四、促进言词审理、直接审理、公开审理等诉讼原则功能的发挥。言词审理是指有关的事实材料和辩论理由应尽可能地以言词为之,使裁判官对案件产生直感。直接审理主义要求做出裁判的法官应直接参与案件审理,不允许进行书面审或听汇报定案。公开审理主义的目的在于使法庭审理在公开的场合进行,以便于对司法行为实行民主监督。准备不足,法庭审理漫无目标,庭审成了闹剧,言词原则、直接原则以及公开审理原则皆无实质意义。五、提高审理之计划性,促进法院及律师之业务管理合理化。完备的庭前准备程序可以使法官、当事人、律师对庭审中将要发生的事项有一合理的预测,从而规划自己的诉讼行为

11、,以免措手不及,手忙脚乱。六、和平解决争端。现代诉讼理念从强调诉讼的抗争性转变为强调诉讼的合作性,诚信原则在诉讼法上的引入即为例证。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应受诚信原则的约束,法庭并非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场。 22庭前准备程序被视为双方基于事实和法律之上的一个有理有据的谈判过程。丰满、完备而又宽松的准备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和平解决争端的良好氛围。检阅我国三大诉讼法可以发现,有关准备程序的规则不过几点:一、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三、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四、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五、追加当事人。揭开这些规定空洞的面纱,可以发现其间几无实质内容,表现为:一、法院将原告诉状送达给

12、被告时,并不将原告起诉的证据同时送达被告,被告仅能就诉称的事实进行辩解,无法就证据事实展开答辩,答辩缺乏针对性。二、从被告方面而言,答辩被视为一种无任何约束的权利,被告可以选择在 15 天内答辩,也可以选择不答辩,被告不会因此受到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基本上不提交答辩状,使原告方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无法预知,无从准备,被告从而获得一个突然袭击的效果,结果是争点难以形成,诉讼无法框架。三、由于我国诉讼理论强调诉讼法律关系仅存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承认当事人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诉讼行为皆须通过法院为之,当事人间缺少直接沟通过的渠道,无法直接为诉讼行为,相关准备行为必须通过法官“转个

13、弯”。法官因过于繁忙,难以在当事人间进行有效之沟通,大量的准备工作是通过不断重复的开庭审理完成。开庭成为证据和争点沟通的形成手段,形成“准备开庭;开庭准备”重复进行的格局,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徒增讼累。四、我国诉讼采自由顺序主义,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随意变更诉讼请求,提交新的证据,法庭审理目标不确定,“漂流审”的现象屡屡发生。我国完全可以步德国、日本和台湾之后尘,以美国的庭前准备程序为模本对准备程序进行全面翻新。日本学者小岛武司在 1992 年发表的题为纠纷解决制度和法文化文章中称,起诉到美国法院的 1800万件案件中,只有 2-3%的案件进入正式审判阶段。其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比例较

14、高,对美国五个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调解表明,进入审判的比率是 9%。在州法院系统通常较低。德克萨斯和俄亥俄州0.3%,佛罗伦萨 1.1%,新泽西 1.7%,北卡莱罗纳 1.9%,佐治亚 1.2%,明尼苏达 0.5%。最高比率是印第案纳州的马丽恩县法院的 15.1%。我国 1998 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结案 3360028 件,其中调解结案 1540368 件,维持 1115849 件(按:应指维持原告请求。笔者),驳回 22382 件,撤诉及其它的 681429 件。由于以调解、维持及驳回等形式结案的,依法律规定必须经开庭审理,故此通过正式开庭审判的民事案件比率高达 79.7%。如果通过准备

15、程序完善,将我国的案件开庭率降低到 30%甚至 10%左右这并不是不可能的,则法院的办案效率将会有长足的进步。完善我国的准备程序应着重设立以下制度:一、设立不应诉判决制。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于被告不应诉行为都有设置对应的措施。在英美国上,当事人不应诉或不按法律规定提出抗辩的,分不同情况可以书记官或法官做出不应诉判决。在大陆法上当事人不依法答辩的,视同自认,亦可直接做出不利于被告之判决。二、完善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当事人之间的攻击和防御证据和方法原则上应在准备程序提出,以确定双方之争点。对于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或未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发生何等之后果,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英美法

16、系,审前裁定对于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审前裁定没有确定的争议和证据,法庭审理时不得提出,发生失权之后果。德国法上与此基本相同。日本法上基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衡平,规定逾期提出证据或攻击防御方法的,是否采纳由法官裁量。 23鉴于我国律师制度尚处于初建阶段,多数当事人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形下进行诉讼,诉讼经验不足,而且实质正义理由根深蒂固,如果采纳严格的法定证据制度,规定逾期提出一律发生失权的效果,势难为人民所接受。故此,可比照日本及台湾之相应立法,采适时提出主义,即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是否发生失权的效果,由法官裁定。三、引入美国法上之发现制度,设立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上皆有举证责任制度之设,负有举证责任之当事人未完成举证责任的,面临败诉之风险,然而法律并未同时赋予当事人以收集证据之权利和手段。有责任而无相应的权利和手段,责任势难完成。当事人既无调查证据之手段,必依赖法院调查证据。法院为保证案件之质量,亦不得不依职权调查证据,此不仅加大法院的责任负担,而且职权滥用现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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