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范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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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的通知为了维护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特作如下通知: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

2、不符合规定的,其申请将予以驳回。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不符合规定的,该变更请求视为未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德辰知识产权专业团队深圳德辰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律师工作指引目录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2、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 (1)侵权判定的比较 (2)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

3、3)等同原则的适用 (4)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5)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3、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1、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2)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3)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 4、其他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定(1)关于间接侵权 (2)关于假冒他人专利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

4、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5、专利权有效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

5、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

6、同作用。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9、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不得侵害公众利益。不应将公知技术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专利技术解释为公知技术。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10、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

7、决定、撤销决定、无效决定的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 1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某些必要技术特征。 1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应当以专利权有效和专利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 1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14、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料来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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