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的秦简看秦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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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从出土的秦简看秦律的合理性摘 要: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其历史地位非常重要,而秦崇尚法治,故秦律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秦律已失,历来正史又记载较少,故千百年来难窥秦律之全貌。但随着近年来考古工作的不断发展,大量关于秦律的竹简木简的出现,为我们全面而准确的认识秦律提供了很好的资料,从这些出土的秦简看秦的法律,会使我们认识到在秦的“严刑峻法”的背后还有秦的法律的合理性因素的存在,从而亦有利于我们了解秦的历史。关键词:秦简;秦代;秦的法律;合理因素瞿同祖指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

2、、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 ”而据载,秦信奉法家学说,崇尚法治。因此,作为秦朝规范人们生活和治理国家的秦律,其历史地位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但秦律早已散佚,师承其精神实质的历代法典制定者,惧于“暴秦酷法”的恶名,对秦律细节在历代官修正史中往往讳莫如深,避而不谈,致使人们千百年来难窥秦律之全貌。直到 1975 年 12 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 11 号墓竹简出土后,这种情况才有所改观。该墓出土了一千一百五十余枚竹简,除编年记、日书两种外,均为秦律文书,这是人们第一次发现秦简,也是秦律的一次大发现。随后的秦简中关于秦律的有 1979 年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 50 号墓发掘出土的两

3、件木牍。1989 年湖北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出土木简一百五十余枚、木简一枚,以法律文书为主,是继云梦秦简之后的又一次重要的秦简发现。2002 年6 月 3 日在湖南龙山里耶古城址一号井开始发现有文字的秦简。现在里耶秦简仍在整理之中,但仍能从当前发表的一些简报及研究初探成果中窥见秦律的斑斑印迹。秦行“严刑峻法”固然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甚至有时将刑用到极滥地步,秦末便是。但若仅以此结论秦代法律,就远远不能概括秦律的历史全貌,不能全面的评价秦律,亦不能于历史联系中作出正确判断,故本文试图从近年来出土的大量有关秦律的竹简、木简及其一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更多的展示给人们秦律的一些较为合理的因素,展示那些隐藏在

4、酷法背后的,在当时特定的复杂历史条件下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合理因素的秦律,以便人们更好的了解秦律。一、秦的法律的渊源当然,一种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备都有其历史渊源,因此首先应该明确秦律的渊源。秦国在秦孝公时期(前 361-前 338),商鞅进行变法,改法为律。而关于秦律的渊源历来也是众说纷纭。一般认为,秦律因袭魏律, 晋书刑法志言: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六篇,商鞅受之相秦。”陶希圣则认为秦律完全因袭三晋的制度。 1 高敏认为,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六篇, “商君受之以相秦” ,并“改法为律” ,这似乎是说秦律直接承自魏律。至于商鞅秦律与出土秦律的关系则表现为出土秦律是在商鞅秦律的基础上经过发

5、展、补充和积累而成,是商鞅秦律的直接延续,其基本精神和阶级实质则是完全一致的 2;钱穆也曾说:“商鞅不过携带东方之新空气,至西方如法炮制,使西方人赶上东方一步。” 3杨宽说:“秦孝公起用卫鞅变法,颁布法经作秦律。” 4蔡枢衡说:“秦律1 陶希圣.秦用晋法 汉行周道J.食货(复刊),3(2).1.2 高敏.商鞅秦律与睡虎地秦律的区别和联系M.台湾:万卷楼图书有限公司,2000.3 钱穆.黄帝 秦汉史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01.4 杨宽.战国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603.第 2 页六篇同法经。” 1而张金光则说:“秦制、秦律自成体系的,且是最勇于、善于学习并且大

6、量学习域外经验的,因之才有了它的大创造。” 2这些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其说总可以归结为两句话,一者认为秦律乃是法经六篇的翻版,亦即秦制大抵是移植的魏国的制度,或者主要移植的外来制度。另一者认为秦制、秦律与传言之所谓法经对比观之,无论就其形式或内容的整体体系而言,二者都是格格不入的,因而秦制、秦律是自创的。而睡虎地秦简中为吏之道的第五栏末尾附抄了两条魏国律文“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 ,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 ,贅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某叟之乃(仍)孫。魏

7、戶律” “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假)門逆(旅) ,贅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 。魏奔命律” 3。这两条魏国律文一条是魏户律,一条为魏奔命律,而李悝作的法经正是魏国魏文侯时期(前 445-前 396),而这两条魏律颁布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 252)。 4这就为秦律继承法经提供了时间上的可能性的第一手资料。因为睡虎地秦简是墓主人抄录的法律和司法文书,只是秦律的部分摘抄,所以到底秦律继承或者说抄用了法经到什么程度,现从睡虎地秦简也难一叶概全,但仍能

8、从中领略到秦律与法经关系,故日本人古登贺说:“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所见法律体系,是由李悝制定的,商鞅继承下来的。” 5总之,经过春秋各国的战争、兼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各民族文化的融合,到战国时期形成了七大诸侯国林立的局面。各大诸侯国所面临的历史形势和背景大抵相同,即兼并势成,战争、战争、战争,不是兼并别国,就是被兼并,故为自身计,皆务必行富国强兵之道,实行先发制人之术,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和新政。当然由于诸侯国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交流,彼此之间的学习、吸取是在所难免的,尤其是从某种积极进取的原则精神方面的学习,取其经验,也是必然的。因此来自东方的商鞅,在多年东方文化熏陶下培养出来的人才,将东方文化

9、的精华带到西方也是存在不可完全否定的合理性的。虽然张金光先生说:“秦简律文的编抄体例乃是抄用他国者皆明标出处,而不标出处者,皆为本国之律。” 6其实不标出者,我们也不能就肯定为“本国之律”,因为由于诸侯国彼此学习、吸收精华或者积极进取的原则精神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吸取的律法也有个先后时间的顺序和消化、磨合、自我完备的阶段,因此那些较早被秦引用的别国的法律,通过在秦实际情况中糅合、运用,应早已变为人皆熟知的秦律的一部分了,也就没有必要非得再追究其根源是来自哪一个国家,因此就没有必要非得标明出处了。故不标明出处者,也有可能是抄自别国的。可见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与魏国的法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0、,也可以说秦国的法律是魏国的法经等关东诸国法律与秦国原有法律结合的产物。因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备都经历了一定的发展过程,而且有很强的继承性,且在六国统一后即秦代的短短十多年中,始皇在法律方面固然也做了不少事,对此,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多处记载,但他主要的业绩是随统一战争的胜利将秦国已有的法制推向统一后的全中国。至于立法方面,主要增加的是与皇帝制度、中央集权有关的立法,所以秦代的法律基本上是秦国法律的继承和发展。又因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后的法律方面的情况,文献记载较少,即当今秦代1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100.2 张金光.重评秦文化的历史地位J.周秦汉唐

11、文化研究,2004.第三辑.41-63.3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215.4 马今洪.简帛发现与研究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88.5 古登贺.尽地利说考A.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择C.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93.第 3 卷.6 张金光.重评秦文化的历史地位J.周秦汉唐文化研究,2004.第三辑.41-63.第 3 页法律史料很少,故秦简律法的出土大大填补了这一空白,但必须明确的是秦代法律并不是秦统一后秦始皇为首的统治阶级制定的,而是继承和发展的。二、秦的法律的合理因素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简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统一六国后(公元前 359前

12、 217)一百多年间的部分秦律。“云梦秦简的法律文书,虽为秦统一以前所创制,但也是统一后继续实行的,因此,研究秦的法律制度,绝不能把统一前后截然分开,而应以云梦秦简作为重要依据。”1故本文所指的出土的秦简将以睡虎地秦简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另外还有四川青川秦牍,木牍正面记秦武王二年(前 309)等时间记载;湖北龙岗秦墓简牍,据推断龙岗号墓的年代应为秦二世二年九月后至汉三年九月后,从龙岗秦墓的简牍内容看,有多处与睡虎地秦简内容相同,再次验证考察秦的法律要参照睡虎地秦简的重要性;里耶秦简现在所公布的资料还只是全部简牍中的很小的一部分,年代应为秦代,现公布的资料主要为秦代的文书制度,对于了解秦代的行书律

13、有很大的帮助。(一)秦的法律的完备性 睡虎地秦简是“我国现存的时代最早,而且是具有完备体系的成文法典。” 2 曹旅宁也说“ 秦律是中国现存最早、最有价值的古代成文法。1975 年睡虎地秦律竹简的发现更是中国和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出土显示公元前 3 世纪的秦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 ”3这种法律的完备性体现在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即法律种类较多、法律规范涉及范围非常广泛,而且所涉及的范围法律规范又是相当严密的,法律解释较为充分,还体现在司法制度的严密和较为完备上,包括诉讼制度的规则和行文程序等方面。1.完备的体系 经过专家的整理,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内容庞大,形式多样,篇目齐全,结构

14、完整,调整领域广泛,作用巨大,被归结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问答、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其中法律条文性质的成文法以秦律十八种为代表,尚存的有田律二条、厩苑律二条、金布律十五条、关市律一条、仓律二十六条、工律五条、工人程三条、均工八条、徭律一条、司空律十一条、军爵律二条、置吏律三条、效律八条、传食律三条、内史杂十条、尉杂一条、行书两条、属邦一条。此外还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律、牛羊律、傅律、敦表律等(均见秦律杂抄),现仅存律目者有戍律、捕盗律(在秦律杂抄内提到)、律(在内史杂内提到)、赍律(在工律内提到)、职耳不当工律、效赢不备之律(在效律中提到

15、),这是秦国法律的主干,是由国家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成文法。这些成文法囊括了秦国近 30 种法规的部分内容,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农业、仓库、货币、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其中有置吏律是关于官吏任免的法律,行书是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从里耶秦简 J1112 一组文书我们可以看到行书律实际操作的影子,内史杂是关于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尉史杂是关于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除吏律等 10 种是有关行政组织、官吏选择的律法。有关经济管理的有田律是关于农田水利、山林保护和田税的法律,厩苑律是关于饲养牛马的厩圈和苑囿的法律,仓律是关于国家粮食的储存、保管、发放和度量衡制度的法律,金布律是关于货币布匹流通的、市场交易的法律,关市律是关于徭役征发的法律,工律1 林剑鸣.秦汉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21.2 赵超.简牍帛书发现与研究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116.3 曹旅宁.秦律研究综述J.广东:广东教育学院学报第 22 卷,2002 (1) .第 4 页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的法律等 11 种。而在四川青川秦简中记录的田律内容与睡虎地秦简的田律互不相同,可见两处都不是原秦法律的全文,只是墓主人根据需要摘录的部分内容,可见整个秦的田律内容是比较庞大的,规定范围也是相当广泛的。另外还有户口登记与服务情况的法令如傅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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