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父母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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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 父母子女关系一、父母与婚生子女 (一)父母与婚生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是父母对子女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 抚养的概念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存和健康成长。受抚养对象未成年的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己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且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除外。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义务的无条件性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父母都必须履行抚养义务。离婚后的父母,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另一方都不因此而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3)父母对子女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物质供养扶助有条件(1)父母须是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是指虽有收入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可能是无劳动能力,也可能是其他原因。(2)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子女专指有独立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能够满足自己的最低生活水平之外有剩余的成年子女,或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但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

3、水平的子女。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三、继父母与继子女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解除原则1、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解除 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继父

4、母子女关系恶化的,如继父母提出解除,可以解除. 2、在再婚关系终止时自然解除(受抚养的继子女未成年的)因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因离婚而终止,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带走的. 不能自然解除(受抚养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的)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许。但是,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五、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1、人工授精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在解除之后,经人工授精所生之子女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2、实施人工授精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此种同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从双方

5、的实际行为中推定。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父一方虽然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也未形成收养关系,但仍应对子女尽抚养义务。第六讲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一、祖孙的权利和义务(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2、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3、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未成年。(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1、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二、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兄、姐对弟、妹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义务: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3、弟、妹未成年 (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二)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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