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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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2、应急预案、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思茅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 - 2 -凡在我县发生的洪涝、冰雹、大风、雷击等气象灾害和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2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2.1 特大自然灾害(I 级)在本县

3、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1)因灾死亡人数 50 人以上(含失踪);(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3)因灾倒塌房屋 2 万间以上,损坏房屋 5 万间以上。2.2 重大自然灾害(II 级)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1)因灾死亡 1050 人(含失踪);(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 35 万人;(3)因灾倒塌房屋 12 万间,损坏房屋 35 万间。2.3 较大自然灾害(III 级)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两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510 人(含失踪)的。2.4 一般自然灾害(IV 级)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

4、造成的损失较小,因灾死亡人员在 5 人以下,以及达不到灾害等级标准,但因灾有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自然灾害。 - 3 -本预案只对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较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和帮助。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1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设立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77327 部队、武警澜沧边防大队、武警澜沧机动大队的领导担任。专职

5、副组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人武部、民政局、经济局、教育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审计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办、外事办、气象局、地震局、电信局、澜沧电网公司、消防大队、红十字会和驻澜军(警)部队等单位领导组成。3.2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灾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

6、、县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代县人民政府草拟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3)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4)根据自然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发布。(5)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 4 -3.3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工作职责,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1)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教育局、公安局、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

7、农业局、水利局、地震局、电信局、红十字会、澜沧电网公司、人武部、驻澜军(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团体)参加。主要职责:紧急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在第一时间抢救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及时转移安置灾民;紧急组织调运救灾物资,紧急安排抢险应急资金;紧急组织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等市政设施以及危房的抢险排险。(2)查灾核灾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扶贫办、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出工作人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收集、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相关灾害管理部门组织专

8、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3)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第一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水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需求计划;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应急接种工作。(4)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驻澜军(警)部队等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指导、督促

9、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况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破坏抗灾救灾工作的违法行为;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外敌对 - 5 -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其他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插手、利用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宣传、炒作及渗透破坏活动。(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民政局、国土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广电局、外事办、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抗灾救灾情况,严格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部门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

10、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6)接收捐赠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外事办、侨务办、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团体)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安排。(7)督察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4 应急准备4.1 预警准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切实做好灾害的监测、预报等

11、预警工作。制订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演练,并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拟演练。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县气象局、地震局、农业局、国土局、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门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4.2 物资准备县民政局要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存一定数量的帐蓬、御寒衣被及灾区最急用的一些其他物资,不断完善救灾物资的管理、调运和使用制度。县医疗卫生部门应当掌握各地医院(所)、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人员的数 - 6 -量和分布情况,并为抗灾救灾储备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通信、电力、交通部

12、门要做好应急通信设备、应急供电设备、应急交通工具的准备工作,以备紧急调用。县管救灾物资的使用,根据灾情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拨和安排。4.3 资金准备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乡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仓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以及救灾物资管理调运经费。在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乡两级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5 应急响应5.1 灾情报告灾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按照国家民政部自然灾害报告制度的规定,将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5.2 灾民转移安置重

13、、特大自然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并安排运输力量,按照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和转移安置地及灾区的社会稳定。同时,防止灾区发生次生灾害。5.3 预案启动后的响应县境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由县民政局建议,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启动本预案,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5.3.1 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14、。(2)县级有关部门及驻澜军(警)部队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3)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4)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 7 -(5)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6)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省人民政府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救灾援助。5.3.2 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2)组织县

15、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请驻澜军(警)部队给予支援。(3)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4)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救助灾民工作。(6)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6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6.1 县、乡(镇)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迅速下拨救灾应急经费,督促检查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工作。6.2 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县人民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

16、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集资金和物资支援灾区。 6.3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及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7 奖惩 - 8 -7.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的;(5)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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